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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檢舉文章 - 文章代碼(AID): #1I73D9kS (toberich) 時間: Tue Aug 27 19:13:23 2013 版友 welcome 於 文章代碼(AID): #1I73D9kS (toberich) 一文中 公然對原po文中的妹妹以攻擊性字眼進行汙辱 請問版主是否應予以裁罰 t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34.2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25.197.154), 時間: 09/04/2013 06:38:38 > -------------------------------------------------------------------------- <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Fw: (AMYHUANG) Re: 檢舉文章 - 文章代碼(AID): #1I73D9kS (toberic 時間: Wed Sep 4 06:38:48 2013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Re: 檢舉文章 - 文章代碼(AID): #1I73D9kS (toberich) 時間: Wed Aug 28 16:50:51 2013 請問依哪條版規,做推文提醒的處置而沒有相關裁罰? ※ 引述《AMYHUANG (原來如此)》之銘言: : 我已經推文提醒原波了 :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 版友 welcome 於 文章代碼(AID): #1I73D9kS (toberich) 一文中 : : 公然對原po文中的妹妹以攻擊性字眼進行汙辱 : : 請問版主是否應予以裁罰 : : t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171.2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25.197.154), 時間: 09/04/2013 06:38:48 > -------------------------------------------------------------------------- <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Fw: [問題]我妹男友想開飲料店,想叫我妹拿120萬投資 時間: Wed Sep 4 06:42:57 2013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welcome ( ) 看板: toberich 標題: Re: [問題]我妹男友想開飲料店,想叫我妹拿120萬投資 時間: Tue Aug 27 13:04:07 2013 1.想學技術去找飲料店打工就夠了,還有薪水可以領. 從原料,設備,飲料調製想學甚麼都可以. 不懂的原料商跟設備商還會教你. 2.這男的99%是來討錢的. 3.你妹八成沒甚麼資色,才會連這種人都尬意,不然31歲早該有過很多戀愛經驗, 男生肚子打甚麼主意都了然於胸. 4.真的不想撕破臉又不想破財,就照版友說的, 以店長聘請他付他薪水,股份當然是你們出錢的人佔, 他想要股份就按月從薪水扣錢買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1.125
online0801:不用說到妹妹姿色吧... 08/27 14:20
sunkisst:這個有點傷人耶~XD 08/27 14:26
moodgid:很心虛 34歲男人沒甚麼錢 哭哭~~~~ 08/27 15:38
ptttwice:第三點很多魚 08/27 15:58
BossSB:這篇當頭棒喝 就這篇給他妹看了 08/27 18:10
n131419:純噓第三點 08/27 21:31
sweetpotapo:不用說到人家妹妹的姿色啦! 圖咧??(伸) 08/28 01:24
AMYHUANG:原波請注意 你的文章第三點似乎與本版無關 請修改或刪除 08/28 11:1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25.197.154), 時間: 09/04/2013 06:42:57 > -------------------------------------------------------------------------- <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Fw: [公告] 創業版 版規 (發文前必看!!!!) 時間: Wed Sep 4 06:46:43 2013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看板: toberich 標題: Re: [公告] 創業版 版規 時間: Tue Jan 4 13:55:33 2011 創業及老闆版 版 規 5.0 一、本版的討論範疇為創業或與當老闆的相關心得及經驗分享,與主題無關或悖 離主題的文章將視情況推文警告或刪文處理。 請注意 1.本版上的相關資訊皆為版友自行提供,版主並未提供背書和查證。請在尋找合作或是相 關廠商時,多方評估後再做決定,若對任何疑慮可以先來信詢問版主。 2.版主無法處理個人糾紛,請小心並審慎評估後再做決定。個人事務的討論請謹慎,若內 文涉及個資,或有引戰之嫌,版主將刪文並劣退。 3.本版禁止發表募集資金和尋求投資者的文章,違者刪文,並視情節予以劣退或水桶。 二、發文前請深思熟慮,務必註明標題並先爬文。 1.發文請一定要選發文類別,若無適當標題請選自行填寫。 2.每篇須要超過二十五字,發文前請務必至精華區觀看有無相關文章。 3.若有發文範本的請務必依照範本發文,若未按照發文範本的格式發文,將予以刪文 ,不另通知。 *違反以上三項,版主會視情況以刪除或劣退處理。 *按 z 可進入精華區,若覺得文章太多可在精華區的目錄按/搜尋 三、生活群組中有攤販版 stall,網拍賣家板 e-selle ,網路創業版i-enterprise, 工作版job,直銷板directsales,請針對個人需求多加利用,本版禁波直銷文。 *只要是多層次傳銷都不在本版討論的範圍內,直銷文若經版友檢舉,查證屬實後皆劣退。 四、廣告選項的使用規範 波廣告文一定要發過自介或創業相關分享文章,禁止發表"與創業無關"之 宣傳,廣告,徵求等,違者刪除。 *請注意,文章分類的廣告選項為供版友資訊分享,請勿將本版當成宣傳行銷平台。 1.*同一個ID,一天內最多只能波兩篇。14天內請勿重複張貼廣告 *波文7天後,將文章收入精華區。 2.廣告文不可回文,違者刪除。 *請注意,自介文中不得包含,頂讓出租等廣告相關文字,但可以介紹自己的營業內容和 需求(如徵求夥伴或上下游廠商等,與創業相關的內容。請拿出誠意。 *請注意,加盟商的廣告文,僅限自己是加盟公司的老闆才可波文。但是若經版友檢舉, 並非加盟商本人,查證屬實後皆劣退。(本版並未禁止加盟商的相關討論) 五、 1.頂讓及合作請務必填寫範本內規定之項目,若未依範本填寫將視狀況予以警告或刪除。 2.頂讓及合作文不得回文,違者刪除。如果是第三人有交易行為的頂讓,請選廣告標題。 也就是你如果你是有收錢的房仲或是代理人,不是自己頂讓或朋友代波的。就不行! *請注意頂讓限店面或攤位(車)等,生財器具請用 廣告 標題。 六、一行文請用推文,禁止各種形式形式的偽裝文,尤其是發文徵求夥伴或建議的人,請 拿出你的誠意,語焉不詳者,一律刪除文章。 七、用推文發廣告相關訊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水桶一個月。同一作者推文請勿連續 超過四行,推文超過四行請用回文的形式發言。 八、請遵守網路禮儀,違反以下規定將依情節輕重處分。 1.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將依情節水桶7-20天。 2.不論以任何方式,挑起爭端者,將依情節水桶1-3個月。 3.於版上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將依情節水桶4-12個月,並劣退文章。 *本版禁止下面各項不遵守廣告禮儀的文章及推文內容。 a.注音文、火星文 (中文難以形容的聲音不受規範), b.一行文、無意義灌水文 (字數請滿30字) 違反以上兩項將警告一次。 c.鬧板、洗板、無意義推文、廣告文者,將視情節水桶7-60天。  d.引戰文章以及推文 (嘲諷、攻擊任何人),將視情節水桶14-60天。 e.人身攻擊、擅自公佈他人個人資料、信件等違反站規行為。劣退文章並視情節水桶 30-120天。 f.吐嘈、謾罵意味的情緒性標題、文章與推文 g.無正當理由修改推文 違反以上兩項將視情節警告一次,若再犯水桶3-30天。 *違反以上版規,將視文章爭議狀況,鎖文或刪文收精華區。 九、如果對版規不甚清楚,可參照進版畫面或發文注意事項,亦可寫信給版主amyhuang。 十、版規至公開發佈日起執行,若有任何建議或異議,歡迎來信告知版主群。 十一、.公告文不得回文,違者刪文劣退。如對公告有疑問,請洽版主。 十二、違反版規者,版主將視情節警告,警告不果將獲得浸水桶一個月以上。 十三、發文類別的[徵才]選項,須發過完整自介文者才能波文。本選項主要是為了幫助創 業期難覓人才的公司找人,請務必遵守格式規定。違者視情況依情節輕重處分。 *版規公佈後即刻生效,不溯及既往。 102.08.13 版主 AMYHU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AMYHUANG 來自: 114.32.126.129 (08/13 03:0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25.197.154), 時間: 09/04/2013 06:46:43 > -------------------------------------------------------------------------- < 作者: oca (nessun-dorma)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時間: Wed Sep 4 07:24:08 2013 檢舉人:oca 被檢舉人:AMYHUANG 看板板名:toberich 檢舉訴求:1. toberich 版版主對於違規所做處置與版規不合 2. 綜合之前多項申訴與版主版規之執行狀況 個人嚴重懷疑版主藐視版規,還是自己訂出來的版規。 檢舉內容: 查版友 welcome 於 #1I73D9kS (toberich) 一文中, ( #1I9cNpqV (L_LifeJob) 為未修改前之原文) 內文直接針原發文者所提及之妹妹進行人身攻擊。 版主在第一時間並未進行處理也就算了,但在我向其做出檢舉之後, 也只是淡淡的回應表示 "我已經推文提醒原波了" 於是個人再度去信表達自己對版主此項裁決之不滿 依照 toberich 版於 8/13 所修訂之版規:#1I9cRLZv (L_LifeJob) 裡面只有第八條底下之 a/b/f/g 四項條文有提及 "違規時(視情節)先警告" 所以可否請版主 AMYHUANG 公開向眾版友說明: 1. 依照 AMYHUANG 版主的回覆來看,welcome 的違規屬於這四項之中囉? 2. welcome 版友之行為不違反 8-2 or 8-e 囉? 若版主認同的話,以後眾版友都可以先用內文對其他版友進行人身攻擊 事後再將文章修掉就可以不算違規?(而且版主不得逕行裁罰,要先警告一次) 3. 同義衍申,難道版主同意對於不滿意你個人意見的人 在你的相關文章之下說你是腦袋怎樣怎樣嗎? 反正你會接受,只要我們事後把這 "不妥的說法" 改掉就好了? 且,來整理一下版主 AMYHUANG 最近這段時間的判決吧: a. oca 於 7/17 14:45 發文 --> 此文於 7/17 15:30 被版主 主動 水桶 3 年。 b. daimond 於 7/15 推文罵人 "神經病" "白爛" (精華區 z-16-1-24) --> 此文於 7/17 15:58 被版主警告 (註:於 a 點的判決之後才判) --> 此文於 7/17 17:36 再度改判為水桶 3 天 (可以請問再次舉證,與初次舉證內容有何差異嗎? 版友們連此人是因為哪句話違規而被判水桶都不曉得。) c. TOCIBS 於 7/8 08:51 推文將反對意見戴帽子為酸民 (精華區 z-16-1-1) --> 此人至今沒有任何判決。我想應該表示版主不認為此人違法吧。 但是個人數次於申訴文要求版主對此行為是否違規做說明,卻都沒回應。 d. desen 於 7/17 10:30 推文說人 "嘴上無毛" (精華區 z-16-27-3) --> 同 c e. desen 於 7/17 20:20 推文對具名之特定版友進行攻擊,指稱其 "沒讀書" --> 此違規於 8/26 00:00 方被版主 AMYHUANG 水桶 可以請問有什麼疑慮使得此違規要事隔一個月才做懲處嗎? 是忘了執行?還是被逼的不得不執行? f. siriue 於 7/13 02:10 發文,通篇 "酸民" "嘴炮" "自以為是" 之用詞 --> 同 c g. siriue 於 7/13 13:51 發文,通篇 "酸民" "吃飽沒事幹" "酸文" "罵人狗嘴" --> 同 c i. jamo 於 8/21 18:26 發文,文章直接 "說人欠戰" --> 即便個人已於 8/26 去信檢舉,依然毫無任何處置。 j. welcome 於 8/27 13:04 發文,文中直接對原 po 妹妹進行人身攻擊。 --> 於個人去信檢舉後,處置為 "推文提醒原 po 修改文章" 就可以了? 綜觀以上,我個人發現一個狀況: 除了 a 為版主主動做出之判決處置之外,其餘不是沒有作為就是很勉強的作為。 照版主此次判例的話,為何我那篇文章不需要先給我口頭警告? (若不勉強的話,可以請解釋為何許多判決要等事發一個月後才處理嗎?) 更扯的是許多明顯違反版規的行為,即便是經由檢舉通知後依然不做處置。 我個人在此希望可以要求一點: 版主 AMYHUANG 可否就我以上列出的行為一一說明其立場, 到底在版主的眼裡,這些言語是否有違規,還是屬於 版主/版規 可接受之行為! 但是綜觀以上,個人認為版主許多應判未判,這已經不是裁量權的問題了。 個人認為版主 AMYHUANG 嚴重的藐視他自己所訂定的版規。 完全就是想執行就執行,不想處置的話即便你就算隨便罵人也沒關係。 若真的這樣的話,何必訂版規呢?與其版規文寫那麼長一串, 還不如寫一句 "不可以讓版主看了不喜歡,不然就桶" 就好了。 == 最後順便補充: 此檢舉我最初是於 8/27 19:13 去信版主要求處理的 不要再拿你 8/28 12:52 新修訂的版規來跟我說ooxx,叫我先去看版規了。 (先提醒你,我不希望版主於答辯時又說一次,看的很無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97.154 ※ 編輯: oca 來自: 114.25.197.154 (09/04 07:29) ※ 編輯: oca 來自: 114.25.197.154 (09/04 07:56)
Derek324kimo:到底是有什麼深仇大恨,需要這樣一直針對... =_=" 09/04 20:00
> -------------------------------------------------------------------------- <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Fw: (AMYHUANG)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請釋疑 時間: Wed Sep 4 07:30:40 2013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請釋疑 時間: Mon Aug 26 15:25:46 2013 由於不清楚版主是否有收到昨日寄出的信, 所以再重新寄一封 若有收到只是尚未處理, 則兩封擇一封回覆即可. 以下為疑問之正文部份: 想請教於 2013/8/13 日所修訂的版規 8-3 是否為獨立條文, 或者說後述的 a~g 為 8-3 之細節條文與相關罰則。 1. 為何於判決文 #1I2J0Gwq 對我個人直接使用 "8-3" 進行裁罰 但是於判決文 #1I6YewKB 卻是使用 "8-3-f" 進行裁罰 兩篇判決文明顯讓人無法理解到底 8-3 為獨立版規或是 a~g 為細項罰則 2. 若 a~g 為 8-3 之細項罰則補充 請解釋我的 200 日水桶何來?為何 #1I2J0Gwq 沒有任何說明? 3. 若 a~g 為 8-3 之細項罰則,為何 a~g 總罰則加總與 8-3 的 4~12 個月無法對應 4. 若 8-3 為獨立條款,與以下 a~g 不衝突的話 為何 #1I6YewKB 使用 "8-3-f" 此種判決方式 t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171.2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25.197.154), 時間: 09/04/2013 07:30:40 > -------------------------------------------------------------------------- <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Fw: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請釋疑 時間: Wed Sep 4 07:30:46 2013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標題: Re: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請釋疑 時間: Wed Aug 28 12:06:24 2013 本信針對以下回覆釋疑 8-3是獨立條文 8-3-f是8-3條文補充說明的細項 也就是下面這一條 *本版禁止下面各項不遵守廣告禮儀的文章及推文內容。 *的符號代表的是補充說明或是備註之義 而-是破折號 你可以查一下 教育部的國語文釋疑 破折號有至或到的意思 所以可以當路徑解釋使用 另外 這一篇#1I2J0Gwq文章 公告到現在已經14天了 根據版規第十條我應該可以不用回覆你 但為了服務版友 我還是再解釋一次,我也會在公告上面加註 oca 版友 因公然挑釁,引戰,及破壞本版討論氣氛,故判決水桶200天 根據版規第八條第三款 於版上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將依情節水桶4-12個月,並劣退文章。 依情節我判決200天也就是六個多月 : 3. 若 a~g 為 8-3 之細項罰則,為何 a~g 總罰則加總與 8-3 的 4~12 個月無法對應 他不是 : 4. 若 8-3 為獨立條款,與以下 a~g 不衝突的話 : 為何 #1I6YewKB 使用 "8-3-f" 此種判決方式 : tks. 因為它們被申訴的和你不同 你被水桶是因為版主認為你發文公然挑釁 他們就討論事情的時候有情緒而使用不當辭彙 我認為不是蓄意的 但是你波了這樣的話 在下身為一個酸民,舉著大旗質疑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就是想看笑話我只是沒想到有這麼多版上的創業者會一起下去演這齣鬧劇而已。 我實在無法相信你不是蓄意在版上挑釁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91.22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25.197.154), 時間: 09/04/2013 07:30:46 > -------------------------------------------------------------------------- < 作者: 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時間: Thu Sep 5 01:01:04 2013 請除板主 AMYHUANG 以外的兩位板主前來提供說法。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檢舉人:oca : 被檢舉人:AMYHUANG : 看板板名:toberich : 檢舉訴求:1. toberich 版版主對於違規所做處置與版規不合 : 2. 綜合之前多項申訴與版主版規之執行狀況 : 個人嚴重懷疑版主藐視版規,還是自己訂出來的版規。 : 檢舉內容: : 查版友 welcome 於 #1I73D9kS (toberich) 一文中, : ( #1I9cNpqV (L_LifeJob) 為未修改前之原文) : 內文直接針原發文者所提及之妹妹進行人身攻擊。 : 版主在第一時間並未進行處理也就算了,但在我向其做出檢舉之後, : 也只是淡淡的回應表示 "我已經推文提醒原波了" : 於是個人再度去信表達自己對版主此項裁決之不滿 : 依照 toberich 版於 8/13 所修訂之版規:#1I9cRLZv (L_LifeJob) : 裡面只有第八條底下之 a/b/f/g 四項條文有提及 "違規時(視情節)先警告" : 所以可否請版主 AMYHUANG 公開向眾版友說明: : 1. 依照 AMYHUANG 版主的回覆來看,welcome 的違規屬於這四項之中囉? : 2. welcome 版友之行為不違反 8-2 or 8-e 囉? : 若版主認同的話,以後眾版友都可以先用內文對其他版友進行人身攻擊 : 事後再將文章修掉就可以不算違規?(而且版主不得逕行裁罰,要先警告一次) : 3. 同義衍申,難道版主同意對於不滿意你個人意見的人 : 在你的相關文章之下說你是腦袋怎樣怎樣嗎? : 反正你會接受,只要我們事後把這 "不妥的說法" 改掉就好了? : 且,來整理一下版主 AMYHUANG 最近這段時間的判決吧: : a. oca 於 7/17 14:45 發文 : --> 此文於 7/17 15:30 被版主 主動 水桶 3 年。 : b. daimond 於 7/15 推文罵人 "神經病" "白爛" : (精華區 z-16-1-24) : --> 此文於 7/17 15:58 被版主警告 (註:於 a 點的判決之後才判) : --> 此文於 7/17 17:36 再度改判為水桶 3 天 : (可以請問再次舉證,與初次舉證內容有何差異嗎? : 版友們連此人是因為哪句話違規而被判水桶都不曉得。) : c. TOCIBS 於 7/8 08:51 推文將反對意見戴帽子為酸民 : (精華區 z-16-1-1) : --> 此人至今沒有任何判決。我想應該表示版主不認為此人違法吧。 : 但是個人數次於申訴文要求版主對此行為是否違規做說明,卻都沒回應。 : d. desen 於 7/17 10:30 推文說人 "嘴上無毛" : (精華區 z-16-27-3) : --> 同 c : e. desen 於 7/17 20:20 推文對具名之特定版友進行攻擊,指稱其 "沒讀書" : --> 此違規於 8/26 00:00 方被版主 AMYHUANG 水桶 : 可以請問有什麼疑慮使得此違規要事隔一個月才做懲處嗎? : 是忘了執行?還是被逼的不得不執行? : f. siriue 於 7/13 02:10 發文,通篇 "酸民" "嘴炮" "自以為是" 之用詞 : --> 同 c : g. siriue 於 7/13 13:51 發文,通篇 "酸民" "吃飽沒事幹" "酸文" "罵人狗嘴" : --> 同 c : i. jamo 於 8/21 18:26 發文,文章直接 "說人欠戰" : --> 即便個人已於 8/26 去信檢舉,依然毫無任何處置。 : j. welcome 於 8/27 13:04 發文,文中直接對原 po 妹妹進行人身攻擊。 : --> 於個人去信檢舉後,處置為 "推文提醒原 po 修改文章" 就可以了? : 綜觀以上,我個人發現一個狀況: : 除了 a 為版主主動做出之判決處置之外,其餘不是沒有作為就是很勉強的作為。 : 照版主此次判例的話,為何我那篇文章不需要先給我口頭警告? : (若不勉強的話,可以請解釋為何許多判決要等事發一個月後才處理嗎?) : 更扯的是許多明顯違反版規的行為,即便是經由檢舉通知後依然不做處置。 : 我個人在此希望可以要求一點: : 版主 AMYHUANG 可否就我以上列出的行為一一說明其立場, : 到底在版主的眼裡,這些言語是否有違規,還是屬於 版主/版規 可接受之行為! : 但是綜觀以上,個人認為版主許多應判未判,這已經不是裁量權的問題了。 : 個人認為版主 AMYHUANG 嚴重的藐視他自己所訂定的版規。 : 完全就是想執行就執行,不想處置的話即便你就算隨便罵人也沒關係。 : 若真的這樣的話,何必訂版規呢?與其版規文寫那麼長一串, : 還不如寫一句 "不可以讓版主看了不喜歡,不然就桶" 就好了。 : == : 最後順便補充: : 此檢舉我最初是於 8/27 19:13 去信版主要求處理的 : 不要再拿你 8/28 12:52 新修訂的版規來跟我說ooxx,叫我先去看版規了。 : (先提醒你,我不希望版主於答辯時又說一次,看的很無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31.227
dinos:welcome 於該文之行為與 oca 無涉,版規八-3-e 09/05 09:17
smart1988:請問發文了唷 09/05 09:20
oca:welcome 一文於 Tue Aug 27 13:04:07 2013 發文於版上 09/05 09:36
oca:dinos (原startup版主) 於 8/29 併入 toberich 版 09/05 09:36
oca:請問他當版主之前的糾紛為何要他來說明? 09/05 09:37
oca:letts 版主部份同上篇文章之推文... 09/05 09:43
smart1988:同上篇。 09/05 09:57
> -------------------------------------------------------------------------- < 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Fw: [公告] POCHEN323,purplefly,moodgid 警告1次 時間: Thu Sep 5 13:32:09 2013 根據小組長判決 文章代碼(AID): #1I9m26hV (L_LifeJob) 本版的版主群已經做出處理 轉錄文章如下 ※ [本文轉錄自 toberich 看板 #1IA0OouA ] 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toberich 標題: [公告] POCHEN323,purplefly,moodgid 警告1次 時間: Thu Sep 5 12:18:54 2013 ID: purplebfly 經版友檢舉公然鼓吹犯罪(墊資) 判決: 警告1次 依小組長決議公然鼓吹犯罪之意圖不存在,但版規未訂定不避諱公開談論違 法之罰則,因此警告1次。未來將在版規中增訂涉及討論違法時的處理辦法 。 證據: z-23-628。 ID: moodgid 經版友檢舉公然鼓吹犯罪(墊資) 判決: 警告1次 依小組長決議公然鼓吹犯罪之意圖不存在,但版規未訂定不避諱公開談論違 法之罰則,因此警告1次。未來將在版規中增訂涉及討論違法時的處理辦法 。 證據: (AID: #1I5ifhUi) 推 moodgid:樓上 是大哉問....創業是為了賺錢..你說的犯罪.行之有年 08/23 14:06 → moodgid:你不幹.別人也都是如此做法..最後有可能是別人活下來 08/23 14:07 → moodgid:你要把他放大來檢視..那我想就不用討論了.. 08/23 14:09 → moodgid:調查一下..板上哪個創業的 從頭到尾都沒有漏開發票?? 08/23 14:10 → moodgid:幹 這樣就是罪該萬死摟? 每個都該抄家滅族?? 08/23 14:11 → moodgid:墊資的問題..人家要抓的是在抓金主的這條線...不是抓公司 08/23 14:11 推 moodgid:oh sorry 我把 心中os打出了 抱歉 08/23 14:26 ID: POCHEN323 判決: 警告1次 調查前2項檢舉時,雖行為發生於推文,但原文作者於文章內文亦提及該違 法事項,故一併刪文,並警告1次。 證據: 原文如 z-23-6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51.6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MYHUANG (1.34.191.224), 時間: 09/05/2013 13:32:09 ※ 編輯: AMYHUANG 來自: 1.34.191.224 (09/05 13:32) ※ 編輯: AMYHUANG 來自: 1.34.191.224 (09/05 13:33) > -------------------------------------------------------------------------- < 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toberich板 oca v.s AMYHUANG 時間: Sun Sep 8 20:37:41 2013 申訴案由: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版規明顯矛盾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 申訴訴求:1. toberich 版版主對於違規所做處置與版規不合 2. 綜合之前多項申訴與版主版規之執行狀況 個人嚴重懷疑版主藐視版規,還是自己訂出來的版規。 3. toberich 版於 2013/8/13 日訂立之版規有明顯疏失 (模糊空間) ========================================================================= 判決結果:   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次,並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 判決主文:   訴求一:創業板板主群已就餘下未處置之使用者予以懲處,本判決書不再重議。   訴求二:經查,板主群確有疏失,然則「藐視板規」尚不至於,       組務已要求板主群(含新任板主dinos)加強相關處置,       期望未來不會再有相關情事發生。   訴求三:觀檢舉人 oca 所提之內容,板規 八-3 確有不完備之情況,       板規 八-3 已裁罰 4-12 個月,後續 a~g 乃補充條目且另有懲處,       一般來說若板規訂有細項,且細項附有懲處規範,       則裁罰時應明列使用者之違規項目,並依之予以懲處,       板主實施裁罰時採「累進」或「一罪一罰」皆可,本組並未設限,       然板規 八-3 既訂有細項,則應以細項為主而非以概括方式論定。   綜合訴求二及訴求三之板主方疏失,予以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支。   本案同時轉寄至檢舉人、板主群,並轉錄至看板 toberich 上公告之。 補充判決:   一、因應訴求三,組務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同時板主群應就受板規 八-3 懲處之使用者作出再議方可確保使用者權益,     重新議處之階段應先行解除受該板規懲處之使用者水桶。     不過板主亦得徵求受懲處者同意後,選擇保留原懲處。   二、因應使用者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結束之後,     無論廢除與否,都應就板規第八大項及其細項之使用規則做出說明。 smart1988 @ Life_Jo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73.21 補充判決 #1IB7zY8u (L_LifeJob)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4.37.173.21 (09/08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