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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55555 信箱]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檢舉 時間: Sun Feb 24 20:25:45 2013 ●17963 ~13 2/24 P55555 □ [心得] 作文:國家考試與生活 ┌─────────────────────────────────────┐ │ 文章代碼(AID): #1HASEett (Examination) [ptt.cc] [心得] 作文:國家考試與?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61691560.A.DF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616 Ptt幣 │ └─────────────────────────────────────┘
pognini:http://ppt.cc/Ntuc 這是當初聲明原文,要得是你撤銷濫權02/24 20:09
請勿公布本人信件,在此檢舉。請版主處理一下,該人公布本人信件 私人信件僅可拿來申訴檢舉使用,本人並沒有授權你使用,煩請刪除。
pognini:水桶(日後也被組務撤銷了),然後落實定期改選,跟我一起選02/24 20:10
pognini:板務,讓爭議訴諸民意,自信光明磊落,從來沒有威脅你不辭02/24 20:11
pognini:就提告。另外,本篇是視為P5當事人澄清,故不刪除,其他板 02/24 20:13
pognini:另外你提的開庭過程,我也不想一一反駁,只想說,若是濫訴02/24 20:20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10.172 (02/24 20:22)
pognini:檢方會派檢事官開庭串場 2.不起訴,是我沒補件消極應訴之02/24 20:23
其他推文,無關本人文章事宜,違反版規 4.噓文每篇文章以兩則為限,三則以上視為惡意違規,不經警告水桶 15天 ,再犯水桶 3個月。屢在他人文章噓文,經警告無效者,視為惡意違規。 大量(五則以上)、或在他人文章發表與主旨顯然不符之推(噓、引)文, 經作者或板務勸阻無效者,得水桶10天,再犯水桶2個月。 違反本規定之推(噓、引)文,經板務公告違規後,作者得從文章中將其 刪除。 麻煩處理一下 --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    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10.17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P55555 (36.233.210.172), 時間: 02/24/2013 20: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