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文為使用者 amateratha 的申訴主文,為保全相關案件證據,
故恕群組無法直接刪除該文章。
二、所請檢舉 amateratha 於文章內的不實指控,均為使用者
amateratha 基於所列理由至法院提告。所述理由,為提告緣由,
判決未定案前,組務難以將其認定為「不實指控」,視為抹黑
特定對象。故檢舉案不成立。
三、若檢舉人 MrE 認為使用者 amateratha 的言論,已妨害名譽,
可檢附證據,循司法途徑解決。
※ 引述《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之銘言:
: 一.被檢舉人ID:amateratha
: 二.此檢舉案件相關資訊︰
: (a)檢舉事件發生看板:L_LifePlan
: (b)此案簡述:
: amateratha在 L_LifePlan 之申訴文#1HUzCXxy (L_LifePlan) 發表下列內容
: 「MrE已經因為惡意冒充本人身份招搖撞騙、抹黑本人名譽,已被提告至...」
: 「連MrE本人都毫無羞恥的自己承認他架立一個冒充 amateratha 的blog在網
: 路上公開損害本人名譽」
: 「MrE數個月來毫不間斷的惡意挑釁跟抹黑」
: 這些不實指控,對本人人身攻擊
: 已違反 L_LifePlan 版規
: 請刪除對本人不實指控妨害名譽人身攻擊之文章
: 並依版規懲處違規人員amateratha
: (c)補充說明:
: 本人從未承認架立一個冒充 amateratha 的blog在網路上公開損害任何人名譽
: amateratha自己杜撰我架設網站之目的提告
: 雖屬他個人受法律保障提告之權利,然而依刑事訴訟法
: 第154條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amateratha提告之案件連檢察官都未決定起訴
: 遑論審判證明有罪確定
: 因此該人誣指本人犯罪之不實指控之言詞
: 是否涉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
: 及用「毫無羞恥」公然侮辱本人,涉及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部分
: 本人日後會採取法律途徑處理
: 但amateratha在本人依法推定為無罪之時
: 在版上公開抹黑本人犯罪
: 及用「毫無羞恥」公然侮辱本人等情事
: 顯已違反L_LifePlan版版規,涉及人身攻擊
: 請組長依規定刪除人身攻擊,損害本人名譽之文章內容
: 並依規定懲處違規者
※ 編輯: GeminiMan 來自: 1.168.9.175 (05/23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