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最後,Announce板 #1DjOOjPX 法務站長公告「本站將對各種商業廣告違規加重處分。」
#1DwLRBG7 (ComGame-Plan)、#1DwUdvV1 (ComGame-Plan) 已經形成判例,供你參考。
該案與我所檢舉的此案共同點:
1.利用推文廣告將閱讀者導引至相關廣告討論文串或推文串。
2.推文廣告所導引的板同樣為自己擔任板主所管轄的板面。
我根本沒有申訴你跨板推文,法務站長那篇公告我也僅舉出一句(如「」內的字)
理由5之所以引用那三篇公告、判決文,
純粹是因為lostname做出的判決是承自法務longbow2的判決,我才將三篇一併附上,
但為了避免小組長不知我所主張的理由為何,我有說明兩案的共同點,
這也是我前次回文一再重申的重點。
你寫了這麼一大段有關okbon66的違規,站方法務、群組長已做出懲處,多言無益
如果真的要避嫌,板友發問你也可以寫信給對方回答問題,不是嗎?
目前站方非常重視廣告氾濫的問題,才會有那則法務站長公告,
但不代表跨板推文廣告、商業廣告水球及信件之外的廣告就不重視,
難道說站方允許管理階級的板主做對自己有利的廣告嗎?
照理說板主以上階級應該要用更嚴謹更高的標準來看待
更何況你是用分身,其嚴重性並不會比其他形式的廣告來的輕
身為板主用分身打廣告被抓到叫避嫌?
若一般使用者用分身打廣告就該倒楣水桶被砍ID的話
那我也想去申請當板主了..這麼好康..(只要不被抓到分身就行了)
這也是我最後的回覆,就麻煩小組長下判決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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