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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3j4w 蔡正元觸犯 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蔡委員所引用的新聞出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甲開車離開「約100 公尺」、「過程也才兩三秒」、 「車速也不到20公里(被告當時之時速約為12至18公里之間)所以可主張正當防衛。 蔡委員的車是加速的、時間長達兩分鐘以上、速度非常快、還違規左轉, 根本就是危險駕駛的行為,絕對有機會碾死人,事實完全不同!根本不可類比!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即開始偵查。」 請一同呼籲臺北地檢署著手偵查蔡正元犯罪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14.5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521692.A.FA3.html
retriever33:還有逆向行駛,那段是我覺得最恐怖的 04/26 22:16
retriever33:前面頂著兩個人逆向行駛,我覺得他瘋了 04/26 22:17
nltposmv:逆向真的可怕~ 我想正義姐應該不介意跟37元一起被告這條. 04/26 22:19
hkcdc:後來那輛白車更恐怖,衝前面去急剎,不怕害死人嗎? 04/26 22:19
nltposmv:畢竟正義姐是迫切需制止罪案發生,應該會不起訴吧? 04/26 22:19
timshan:刑法第271條 應改為 刑法第271條第二項 04/26 22:21
iskandar:轉錄至看板 LTK 04/26 22:22 ※ 編輯: lyu0001 (123.192.214.54), 04/26/2014 22:23:49
larrysu:白車怎樣判斷急煞 ?? 常常出現腦補的狀況 04/26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