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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7576690.A.416.html 作者Riyuberg (protect)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轉貼] 102-2 李茂生 刑法分則期中考 時間Tue Apr 15 23:44:47 2014 剛剛看到有官方版擬答出來啦 考題:http://www.ptt.cc/bbs/NTU-Exam/M.1397554670.A.3A1.html 首先一開始我們提到的,賄絡罪的問題。 第一個要把握的是國家法益裡面任何犯罪,跟公務員相關的犯罪, 一定要跟職務這東西有密切關連,這個東西所有公務員犯罪都會提。 不管是利用職務的機會方法或職務高度相關的,考題裡面有涉及的都會把握在職務上面。 今天這個行為是個負責商談的官員,所以說這個工作,職務範圍就會被畫出來, 就這個協定商談的內容就是職務範圍。 今天這個部分,他是要求不顧談判條件儘快簽訂。 在違背職務要怎麼認定? 這種東西有兩種說法,第一種就是你要去做 A 事,結果你去做非 A 或 B, 顯然是跟職務有所違背,這有可能是一般的違背職務; 另一種是,我要給不給某個決定是有裁量條件的。 例如說長官規定你要送一年份的牛奶到某個區域, 結果你不送牛奶、或是送一年份的柳橙汁,顯然就是違背職務,但是這個案例, 不會是要簽或不簽,必須要個很好條件,就算後面發現不是利大於弊, 但是如果你有去做好裁量,那就算了,但是不顧條件,就把裁量空間壓縮到沒有, 不去判斷,所以那就是違背職務—— 職務賦予裁量權,他有這個義務。 所以甲要求乙違背職務的事項。 而另外的條件是,要求期約收受、交付,這也有嘛,行為上沒問題。 最後要看的是對價關係—— 行為主體、態樣、行為客體和事務,把它建構出來—— 這個客體是賄絡或不正利益,我特別寫美酒美色跟金錢, 美酒跟金錢要落入賄絡沒問題,美色要論; 那我們要求對價關係,三者要綜合判斷,想要換到的是身為代理商狂削一筆, 然後代價是美酒美色金錢,那對價是強調賄絡的東西跟獲得的東西的「關連性」, 不是價值差不多(你今天為了五百萬利益交五百萬出去是賺什麼?), 所以標準會模糊,需要個案判斷,沒辦法有確切標準。 你大概可以依照這個東西把要件論述出來。 一開始當然是說,甲交付什麼給乙的行為,今天這個交付行為會涉及國家法益—— 身為(談判)公務員,當然你要論述藥品上市可能會造成什麼傷害, 但這因果關係是遠了點,不太討論。 那這個是圖利罪共犯、行賄共犯或收賄正犯,還不知道。 那甲呢,不具備公務員的身分,今天是人民嘛; 那甲交付了東西給乙(公務員),以違背職務的事項—— 為什麼你覺得是違背職務的事項,因為談判一個有裁量空間的東西, 那你要求不去裁量,剝奪其職務,所以才說違背職務的事項, 為了美酒女色跟金錢之類,為了得到當代理商—— 這跟交付的美酒跑車金錢具備對價關係。 換句話說,我只要交付這些東西,就可以得到代理商的好處, 但是這是影響到公務行為的公正性(法益),一旦我們允許靠交付錢財得到利益, 就會影響到國家的公正性——透過這些描述,我的國家法益被破壞了,構成要件該當。 進到違法性層次,沒有必要得到私人(極小)的公正性,侵害國家作用圓滑性, 所以很容易得到不阻卻違法。 責任層次,今天應該具備故意—— 都說是藥商也沒有什麼特別理由排除掉(什麼不知情之類的), 都可以從客觀上建構主觀,得到故意,沒有其他阻卻責任事由, 所以這些看下來該當刑法 §122 的違背職務行賄罪,基本上論述架構是這樣。 我們不會特別去考因果啦、正當防衛,大概都在構成要件的打轉, 當然有些部分是期待可能性啦。 反過來看,乙的爭點要去探討到的是,他去收受了,大體上結構跟上面一樣。 但是乙之後沒有去做違背職務的行為,所以跟加重事由不符合的。 那這個時候沒有去做違背職務的行為,那國家公正性會受到影響嗎? 如果沒有其他的輔助判斷還不至於,你不說我不說沒人知道嘛。 但是這種狀況會去起訴的時候,一定是發現有不正常的金錢流動嘛, 這時候會對談判結果有懷疑,就算真的你的談判結果真的是利大於弊, 這對國家公正性就會妨害了,這時候人民就不信任談判內容跟談判官員了,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還是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所以你還是要對事後做的事情做出論述,會跟保護法益扯在一起。 那為了避免過度朝向舉動犯之類,還是要論述法益被侵害的程度, 但就這個例子如上所述還是可以構成破壞國家運作公正性。 乙構成收賄,甲構成行賄。 那今天討論的時候,甲是否可以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嗎? 一個巴掌拍不響,他們兩個都對國家侵害都有貢獻嘛。 那這邊就會有對向犯嘛,假設說今天因為一些理由, 讓甲無法構成違背職務的行賄罪,所以不能用乙的共同正犯讓甲成罪。 這邊可以討論一下。 丙的話就是老師討論的事後收賄罪。 基本上剛剛考題的寫法,在每個行為的要素上面都是差不多的。 丙的話基本上是做違背職務的行為。 丙都事後想起所以要求拿錢,事後的要求行為構不構成犯罪? §121 跟 §122 說以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 —是不是要做這件事情不是這兩條在意,§122 說你事後做這件事情還會加重; §123 甚至還說,還不是公務員就收受,等到公務員再去做; 這三條都在講說,先拿錢再做事,但是先做事再拿錢能構成嗎? 老師說,法條的結構要求有先拿錢再做事的,然後法條沒有明文規定, 顯示說是明文排除,最後,你拿錢的行為跟職務行為關係很難建立起來, 所以這時候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丙還可以額外討論,有濫權行為,縱或事後去要錢。 那這個違背職務行為事後能不能成立犯罪,解釋的空間可能很廣,可能可以去討論看看。 那今天算不算圖利罪? 會涉及到是不是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自己或他人,這會牽扯到在客觀上圖他人利益—— 這在因果關係會要求嚴格一點,例如說為總統開心之類的,這個會比較困難; 另外,主觀上來說,會說他是明知違背法令的認知,也有點困難。 題目給各位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按照黃榮堅老師的討論架構,明知違法去做這個行為造成大量藥物進入市場, 影響大眾健康,可能造成的犯罪很多,但是在故意會不會通過是有點問題。 有很多的討論空間可以說。 今天丁跟戊去衝撞機關內部並佔據之。 有兩個問題可以討論,警衛是機關駐警,可能具備公務員身分。 那今天有沒有妨害他行使公務? 警衛的工作是看守好機關嘛,那你衝進去就是妨害他的公務—— 但是我們手段上有要求,所以就會涉及到有沒有強暴脅迫的行為。 趁人不及衝進去有沒有存在強暴脅迫? 可以討論看看。 按照條文內部的架構來寫,主體是一般人民嘛,客體是公務嘛, 公務的前提是公務員執行公務,所以會去探討這兩者: 警衛是否是公務員、警衛的職責所在,再來是行為態樣: 趁人不及是不是強暴脅迫、具體有沒有妨害到公務? 還有沒有特殊的要件? 按照這個架構討論。 那妨害公務罪有沒有什麼深刻的阻卻違法事由? 這邊有很深刻的討論,上禮拜才在台大講。 那有沒有具備可罰違法性,就扯到會不會用公民不服從之類的—— 那這邊不會是評分標準,因為在學理有爭議、上課也沒講,不會苛求。 但是作為刑法的學習者,除了構成要件該當,那在違法跟責任, 如何納入社會的利益衡量跟解釋內涵,就是各位的刑法跟解釋學功力了。 就算各位沒法寫出來,也可以討論或回去好好思考。 除了妨害公務以外,把大門撞壞,就會討論毀損相關的概念。 毀損部分,大家會想到張德正。 那這邊只是把大門撞壞,那判刑這麼高,五多少有社會法益在, 可能會影響人員傷害之類。 那考題上,顯然沒這麼嚴重,不過沒寫出來還好。 那門算是「公物」嗎? 算不算職務職掌的公物? 老師會傾向說,關係沒這麼明確,要硬是牽扯到公物,會有點牽強, 當然你要說警衛是看門狗那大門就是公物啊, 也是可以但就忽略那具體要保護的法益內容。 那個人法益的部份,算是財產範圍,那致令不堪用嘛,然後還有可罰違法性, 這是在現代社會太輕微,要足生損害於公眾。 那把門撞倒還可以被放回去,不致於會有毀損問題, 但是如果像是管碧玲或邱毅之前踹壞門可能就有致令不堪用嘛。 然後把門撞壞大不了賠你一個嘛,那進入違法性討論,那公民不服從的保護法益, 能不能納入違法性討論,或是只能在量刑事由? 然後這個物品是個人法益呢? 還是把國家威信放進去—— 這樣會不會太過擴張了? 這在我國學界還沒有定論,還可以繼續討論下去。 攻堅部分,如果要討論總統或行政院長,對各位太困難了所以不要求。 那己跟庚的問題,到最後來講是差不多,是為了娛樂大家這樣。 討論的爭點沒什麼爭議。 今天比較會有問題的,一開始概念是這樣: 今天以為是香蕉咬了一口是花,丟到地上踩爛。 這邊會主觀錯誤問題: 我今天是為了使用香蕉咬了一口,會是竊盜,但是客觀上是毀損, 所以這個利用行為—— 之後上課會提到,我在超市開一瓶牛奶喝掉,是竊盜還是毀損、噴出來算是什麼? 好啦太複雜所以讓他回頭是岸,馬上就發現是花。 那回到毀損公物—— 公物是彰顯職務的重要性,還是鎖在職務範圍。 你撕毀文書,除了物品本身,還有國家威信或作用嘛,還是有這個內涵在裡面。 所以解釋上要謹守在職務裡面。 所以你只是把裝飾環境的花朵,不會造成毀損公物罪, 所以會回到毀損罪的架構在裡面。 毀損罪因為過於輕微可能在可罰違法性上面不罰。 只是這個毀損行為可能有 §134 的問題,之所以可以踐踏這個花朵, 是因為攻堅所以看得到,所以可能可以進到因為公務上的職權機會方法。 那如果我們可以容許他在其他場合執勤外執行其他行為,像是我去搜索, 順便吃掉珍奶跟雞排,會覺得公務員很鴨霸無理取鬧, 對於公務員聲稱很廉潔跟方仰寧一樣好棒棒會產生不信任感。 那這樣是否能嫁接 §134 可以討論。 庚的部份,很簡單—— 一定是攻擊行為(§277),甚至你說打到頭破血流, 這邊不要求各位深論啦,§278 重傷,或 §271 的殺人未遂,有沒有可能? 如果我是刻意拿棒敲你頭會不會是殺人未遂? 這邊有客觀上的爭點。 然後有 §134。那這邊不會有可罰違法性—— 我依上級命令驅離非法行動,他會說警察有驅離職務在,依照職務去做—— 但是依照職務內容有要求最極端的方法嗎? 我們要求機關依法行政有裁量空間,就會要求比例原則: 你可以用拉拖抬的不去做,這就不是合法的職務行為,甚至是個犯罪行為。 在違法性層次上面,就會否定掉依法令或職務行為。 最後幾個比較簡單: 辛給每個人伍佰塊要求聚集叫囂,可能可以討論到的犯罪就還好。 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大家都可以路過嘛,那如果是因為他給人錢站在機關外面, 造成交通梗塞,會不會構成犯罪。 那就會討論,這算不算以他法阻塞構成交通要道,構不構成 §185? §185 指往來安全,安全是什麼? 這時候會比較傾向說,縱或造成交通不便,但依照現場狀況, 當有一大群人圍在交通要道,在一個制度健全的地方, 警察會在現場維持交通治安嘛,不是在一個杳無人煙造成交通混亂之類, 所以不會致生交通往來的危險,不會構成犯罪。 再來就是偽造公文,那這邊只是想說考一下公共信用罪章,沒有考太困難的。 今天就會區分是公文書,還有有形跟無形偽造。 這邊很明顯就是有形偽造,同時又拿去交付給清潔隊,所以很顯然有行使。 有偽造、行使,競合上來講用哪一個? 基本上就這兩個爭點,沒什麼大問題。 最後就是戊的行為。 那今天原則上只需要討論有沒有妨害公務,然後靜坐是不是強制的手段, 可以討論這個爭點。 原本還說是否有交通工具,但是距離太遠,所以不致於討論這個。 ------------------------------------------------------------- 大家看得懂嗎?我頭昏了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742335.A.F61.html
laypeeq:沒有附上出處!這是PTT某位鄉民打的逐字稿... 04/17 21:48
laypeeq:wilson kao 04/17 21:48
我只看到出處就是八卦版的抱歉 感謝補充 ※ 編輯: deepdish (220.135.88.95), 04/17/2014 21:51:59
laypeeq: :) 04/17 21:56
kaese:謝謝教學啊 04/17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