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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新聞,我提供自己遇到的狀況... 我是四月時掉卡的,也有去報案,當時案類只是一般的遺失... 後來因為有錄到拾獲者使用卡片的影像,便把案類改為侵占(刑事罪).. 但公司仍不願意幫我停卡,當初我購買此張卡片的發票都還保留著... 公司卻以所謂的善意第三人繼續讓拾獲者使用,是我比較不能接收的一點... 於法公司並無違法,只是我覺得我都報侵占了,也有提出當初購買的發票,難道 不能提出多考量遺失者感受的方法嗎?? 他們沒有提出記名的卡片,掉的人就是要去麻煩警察只為了一張卡片,大家可以 去想看看這個社會成本有多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1.96.51
sardine:你可以促立委修改<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09/27 17:25
johnson77811:法律問題 沒辦法 畢竟不記名 09/27 17:38
pekosan:推樓上兩位 中肯 09/27 17:52
chilian:文中購買的發票是當時購買卡片的發票,惡法亦法..唉~~ 09/27 17:54
belt:即使是購買當時的發票仍然不具法律效力 ╮(╯_╰)╭ 09/27 17:58
belt:現狀就是如此 起碼這個法所造成的損失比其他法小了些 09/27 17:58
GoogleBigGod:#1CuhUmPJ (CVS) 這篇就可以抓到...... 09/27 21:14
abreakheart:以後就算是遺失,備案乾脆報失竊算了... 09/27 21:15
pekosan:某樓要不要先查一下"詐欺"和"函送法辦"是什麼.... 09/27 21:31
pekosan:就算以詐欺罪函送法辦 要求停止讓對方使用法律仍然不通 09/27 21:32
pekosan:函送僅是將案件以書面方式交由檢方辦理 並非判決其有罪 09/27 21:43
pekosan:既然未判決有罪 自然無法將卡片停止使用 09/27 21:43
pekosan:所以向c大的狀況 如果等法官判決侵占罪名成立 09/27 21:45
KUNI0202:侵占是成立的,連證據都有,只可惜統一... 09/27 21:45
pekosan:那自然會由法院命令公司將卡片停用 未判決之前就...... 09/27 21:46
pekosan:我很好奇....c大都沒說到法官判決成立 K大為何如此肯定 09/27 21:46
KUNI0202:就算不能停卡,至少也該在有報案的情況下幫忙告知卡出現 09/27 21:47
KUNI0202:在哪! 09/27 21:47
pekosan:問題有報案不等於罪名成立 請問何來的法律根據要求停用? 09/27 21:48
KUNI0202:我不是法官,你也不是法官,我是說假如連購買證明與發票 09/27 21:48
KUNI0202:都有。 09/27 21:48
KUNI0202:我沒說罪名成立,而是說若此行為是真的,那的確是侵占 09/27 21:49
KUNI0202:我並沒有說,在法官判決前直接停卡 09/27 21:49
pekosan:我是就法律現實在討論這個問題 不然情感上我也很希望所有 09/27 21:49
KUNI0202:就像東西被偷,法官還沒判之前,警察一樣可以辦案捉賊 09/27 21:50
pekosan:掉儲值卡 相關公司都能立刻幫我停用 09/27 21:50
KUNI0202:難道要等到法官判偷竊成立才能抓嗎? 09/27 21:50
pekosan:就法律而言 要看是不是現行犯 只有現行犯才能直接抓 09/27 21:51
KUNI0202:錯,要看的是證據! 09/27 21:52
pekosan:我想如果你是立法者 警察會很開心 09/27 21:52
KUNI0202:假如原PO有所有證據,的確可以報請警察調查 09/27 21:52
KUNI0202:這跟我是不是立法者無關,你一樣也不是立法者,這是基本 09/27 21:53
KUNI0202:常識,不然手機丟了警察怎麼抓? 09/27 21:53
KUNI0202:只要有手機序號,就算是丟了,一樣可以抓得到人 09/27 21:54
KUNI0202:我只是覺得統一不一定要停卡,但至少在調查上幫忙 09/27 21:55
pekosan:前面說了 抓到函送 和定罪不同 這我覺得是基本常識 09/27 21:55
pekosan:K大有興趣可去看看Bilk板 那些人可還不只是被當現行犯抓到 09/27 21:55
KUNI0202:誰說定罪了?我幾時說有定罪了? 09/27 21:55
KUNI0202:我是說協助調查吧。 09/27 21:56
pekosan:我一直強調現在是就法律現實面討論 但很明顯你在討論理想 09/27 21:56
pekosan:ex.要大財團協助小市民調查 09/27 21:57
KUNI0202:討論什麼理想? 09/27 21:57
pekosan:有興趣也可看看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09/27 21:58
KUNI0202:p大不用這樣,那些板我想我看得不會比你少^^ 09/27 21:58
KUNI0202:不用一直強調要去什麼法律板 09/27 21:59
abreakheart:問一下喔...那為什麼今年發生的全家點數被店員侵占 09/27 22:00
KUNI0202:我只是覺得統一的行為讓我們這裡很多人感到失望而已 09/27 22:00
pekosan:喔喔 我發現你是板主了....嗯.....那這樣更不需要討論了 09/27 22:00
abreakheart:而且還是客人不要的喔...那位店員就有事咧? 09/27 22:01
pekosan:我對於您之前不先處理違規買賣推文 與該文作者起爭執的事 09/27 22:01
KUNI0202:哈哈哈,終於發現了^^ 09/27 22:01
pekosan:仍印象深刻 09/27 22:01
KUNI0202:有人檢舉我當然會處理呀,下一次有看到記得跟我檢舉 09/27 22:02
pekosan:想必我們對於執法行為與法律定義的角度天差地遠 09/27 22:02
pekosan:嗯 印象深刻有很多種^^" 總之我們繼續討論也不會有結果 09/27 22:03
KUNI0202:哪一篇起爭執呀? 09/27 22:03
KUNI0202:每個人法律見解本來就不可能一樣。 09/27 22:03
KUNI0202:就算是法官們之間也會見解不同 09/27 22:04
pekosan:文章代碼(AID): #1FvSAyzV 09/27 22:04
pekosan:從您的回文我了解到您的立場跟我幾乎是相反的 09/27 22:06
abreakheart:顧客儲值卡遺失被盜用 統一:無記名,無法停卡 09/27 22:14
abreakheart:顧客未取集點貼紙被暗槓 全家:沒王法了嗎?告你侵占 09/27 22:14
KUNI0202:那您跟我們兩位板主以及許多板友們的立場也完全不同 09/27 22:15
KUNI0202:還有許多板,另外起爭執的不是我們呀^^ 09/27 22:16
KUNI0202:別想太多,身為阪主要顧的立場太多了,很難兩全呀^^ 09/27 22:17
KUNI0202:abreakheart...那個全家有新聞連結可以看看嗎?^^ 09/27 22:17
abreakheart:http://ppt.cc/3bYq 09/27 22:20
abreakheart:結論:顧客的資產不是資產 公司的資產才是資產 09/27 22:20
abreakheart:反正台灣也要追上美國啦,法律判決不是以公理正義 09/27 22:22
abreakheart:而是看那一方的律師比較厲害,人家就大企業啊 09/27 22:22
abreakheart:捷運站也可以整個打掉重建,因為上面要蓋百貨公司嘛 09/27 22:23
wewe34:單單從法的論點去討論這件事情真令人感到失望與厭惡,畢竟 09/28 01:45
wewe34:星巴克想建立的不單單只是商業交易行為,總說以顧客為出發 09/28 01:46
wewe34:點,真正發生事情的時候卻又不這麼一回事,縱使我們會說那 09/28 01:48
wewe34:是騙小孩子的廣告說詞,但既然敢講就要敢做到。 09/28 01:49
chilian:卡片不管是掉了或被人搶走,都不是星巴克的錯....他們在法 09/28 02:04
chilian:律上也站的住腳不能幫客戶停卡,只是卡片是跟他們買的也只 09/28 02:06
chilian:能在他們店裡消費,當然希他們能多多顧慮到遺失者的感受.. 09/28 02:08
chilian:增加更人性化的機制,如此罷了!!! 09/28 02:10
chilian:待我的情形告一段落我會在上來跟大家說明~~ 09/28 02:15
Locyta:消基會六月調查:http://ppt.cc/Vw9R 也多留意隨行卡擺放好 09/28 02:34
Locyta:也望"電子票證條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能適度修改 09/28 02:37
hsefans:他們大概缺乏反應能力,從不久前二代卡當機,店員只說不能用 09/28 03:03
hsefans:但我可是花時間跑來,要消費卻被拒絕,隨行卡遺失可請IT部門 09/28 03:03
hsefans:在結帳時跑馬燈秀一下訊息,例如:你喜歡 '你'的卡嗎? 09/28 03:04
hsefans:(我們都一點一點在折損對它的信任) 09/28 03:04
concen:星巴客後來都知道不是那個人的卡了 還能稱為善意第三人嗎 09/30 23:10
concen:如果星巴克不是善意第三人 而是惡意 基本上他是否能主張 09/30 23:14
concen:不知情而取得卡片點數對應之金額 這點 應該是有疑義的 09/30 23:15
concen:發現自己打錯 不是取額金額 是可以作處分(提供餐點和扣點) 10/01 19:53
phaiphai:這真是打擊愛好者的信心 只便宜到貪小便宜的人 10/02 13:42
phaiphai:有個幾十甚至百點的人 都是忠實客戶吧 花很大吧 10/02 13:42
phaiphai:讓這種人對星buck失去愛 難怪只好拼命出買1送1 10/02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