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ech_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waeleven (在植樹節植牙)》之銘言: : 來吧~勞委會的附檔。 : 17215號函。原檔為pdf : 我截圖 : http://ppt.cc/vY9A : 大家享用吧   大家好,電資工會又來了~   我們打電話去勞動部做了進一步的確認,得到的官方見解是「薪資保密條   款不能訂在工作規則中,但是可以寫在勞資雙方簽定的契約中。」   勞動部的理由為,公司修訂工作規則不需勞工同意,只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並揭示後就生效,而薪資保密條款對勞工不利,因此不宜放在工作規則裡   ;不過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後的形成共識,經勞工同意當然可以限制   保密。   勞動部也補了一句:「有些勞工自己也不希望薪水被公開啊。」   請在發出諸如「不希望公開自己不要講就好,干保密條款屁事」、「合約   明明就公司自己訂好,不爽不要簽,哪有協商」、「公司都要員工薪資保   密,但是履歷上又愛問人家前一份工作的薪水是多少,還要附證明勒」、   「聽說公司都會互通行情價,怎麼就沒保密」之類的吐槽之餘,看一下我   們對於薪資保密條款的見解。   首先,勞動契約中能不能有薪資保密條款(或者寫在保密協定裡)?   我們認為不應該有,因為這個條款只有單方面的規範和罰責,勞動部也認   證了它對勞工不利,但是,法律沒有說不可以。因此就像競業條款一樣,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就可以用契約規範。 接著,薪資保密條款簽了就有效嗎?或者把範圍放寬一點,勞工簽的任何   契約一定都有效嗎?   不一定,即使簽定契約,契約雙方仍然要有差不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的部份是有可能被判定無效的。就像大家所熟知的,競業條款基本上必須   要有對應的措施補償勞工因遵守條款造成的損失。   那麼,如果出現爭議,或者真的違反契約,契約效力和違約處份是誰說了   ? 如果雙方和解,就是和解書說了算(如果簽了個顯失公平的和解書,可能   又不算了);但是不和解的話,就要民事法院見,這時候就是法官說了算   -由法官參酌雙方的實際狀況,就契約效力和處份方式做出判決。   以很有名的鴻海控告兩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要求巨額違約金,最後一二   審皆敗訴的案例來看好了,我們從判決書[1]中挑出兩個有關的見解:   1. 那份競業條款是定型化契約:法官根據兩個人與鴻海簽的合約內容完 全相同、勞工沒有磋商機會、並且單方面限制勞工的權利,認定這份 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2. 競業條款中顯失公平的部份無效:一審法官認定競業條款全部無效, 二審法官則認定競業條款過嚴部份無效。 二審判決結果是,鴻海要求的違約金被駁回,兩位員工的競業禁止範圍縮   限在某段期間內不得在中港台從事相關業務。 根據這個判決去檢視業界的保密條款的話,幾乎所有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   (包含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和競業條款)。而如果真的不小心踩到線,   但是認為罰的錢太多或者條款根本不公平,也請記得不是單純地合約說了   -但是要做好法院見的準備。 下結論(胡忠信再度上身)   就我們取得的資料和見解,在有合約中有薪資保密條款的情況下公佈薪水   不違法,但是違約。因此公司自然有權依照合約要求處罰,或者法院見。   但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就算公佈薪水,公司也要先知道是   是誰才行,因此隱藏可供辨識的資料是超級有用的方法。若不幸真被查了   出來,公司也不見得能照著合約辦事-因為公佈薪水而被開除或罰個幾十   幾百萬很明顯是有失公平的待遇。   不過上法院總是件麻煩的事,而且會黑到發亮,所以還是從根本做起,   佈薪水的時候,努力不要留下線索吧!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 -- 電資工會粉絲團,歡迎一起關注科技業勞工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TUEEIT 電資工會網站: http://www.tueeit.org.tw/ 為什麼要加入電資工會: http://goo.gl/aQYmL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5.16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ch_Job/M.1400284494.A.355.htm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07:59:24
leafwind:推 05/17 09:42
karlister:推 05/17 10:30
z31026:好文 05/17 10:35
不好意思修個錯字 合解->和解 OT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10:40:43
caseyy:推 05/17 11:00
kolz:推 05/17 11:40
cavabien:推 05/17 12:03
DrTech:財務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圍,沒有什麼不能自行公布的 05/17 12:07
A83X8CJ8:推 05/17 12:09
Substrate:推 05/17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