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ttlerivia:所以四號公園到底要算中和還是永和阿?? 08/30 03:48
→ guesttemp:四號公園正式名稱為823紀念公園,屬中和市公所建設課管 08/30 04:38
→ guesttemp:又目前823公園既設有犬隻活動專區,且在公園內有設立牌 08/30 04:46
→ guesttemp:示請飼主將狗帶至該區活動,所以這可視為中和市公所的 08/30 04:46
→ guesttemp:官方態度,不過這種限制並非自治條例層級,仍屬太低, 08/30 04:47
→ guesttemp:若真要取得正當性,建議至少需經由中和市代會同意,表 08/30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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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vonne70 (...) 看板: dog
標題: Re: 雙和區有養狗者,請遵守以下規定,謝謝
時間: Sun Aug 30 11:18:32 2009
※ 引述《guesttemp (就像那天一樣)》之銘言:
(部分內容恕刪)
: 第二個部分,關於帶狗需不需要牽繩的規定:
: 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以上條文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該會根據此條法律,發布了「
: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中華民國89年10月19日農牧字第890040348號公告
中華民國90年9月25日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公告修正
http://0rz.tw/fbI53
: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 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
: 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
: 二、 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 (二)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我每次看到這個公告都覺得很怪
公告標題是"具攻擊性寵物"及"其".....
也就是說依標題來看 整個公告的內容講的都應該是"具攻擊性寵物"
但是再看內容 第一點便指明"23kg以上之犬隻"
是不是本公告代表直接認定 "23kg以上之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寵物"?
若是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認定並不合理
剛剛在Mobile01看到 有人去文農委會詢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818366&p=1
農委會對此的回應是:
「二、爰此,依前開公告及修正後之「動物保護法」規定,
非屬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
而具攻擊性品種即為前開公告之3類犬種。(這句應是回應問題內的犬隻)
另並非23公斤以上犬隻即為具攻擊性寵物,一併敘明。(這句是重點!)」
因此若再對照動保法20條來看的話
==> 並非23公斤以上犬隻即為具攻擊性寵物,自然不適用動保法20條第2、3項的規定;
當然也不適用依據動保法20條第2、3項所公告的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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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如同我在 #1A1p5m-L 討論過的 動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沿革
我還是認為這些都是法規訂立不完善所造成的灰色空間
真的重要的 永遠都是 飼主管好自己的狗 尊重沒養狗不愛狗討厭狗恨狗的人
當然 後者也應該回以同樣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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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結果好壞都未必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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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4
※ 編輯: Yvonne70 來自: 140.112.5.4 (08/30 11:27)
推 afratotal:推~無論規定如何 飼主一樣有看管好寵物的義務 不愛狗的 08/30 12:39
→ afratotal:人也有到公園輕鬆散步的權利 08/30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