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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看到愛狗人士,與恨狗人士,當然也有中間人士,對於雙和區內公園小狗   活動的辯論,很可惜,常常流於意氣之爭,不如這樣,在下直接提供相關資   訊,讓各位先有個基本的認識,在這基礎下,未來討論起來,也比較不會失   焦。   第一個部分,關於雙和區公園是否可以帶狗進入:   臺北縣中和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九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略)..攜帶危險物品或未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之動物..(略)   臺北縣永和市公所公園管理辦法   第十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拒絕進入公園或勸離公園..(略)...攜帶   家犬或其他牲畜者...(略)..   據此,永和市所屬公園,一律禁止帶狗進入,中和市所屬公園,原則上可以   帶狗進入,但寵物若屬需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之動物,主人需做好防護措   施,始可進入。   例如對於23公斤以上寵物,需以鍊繩牽引;具攻擊性品種之犬隻,除鍊繩牽   引外,另需配戴口罩。(詳見第二部分)   第二個部分,關於帶狗需不需要牽繩的規定:    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以上條文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該會根據此條法律,發布了「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     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 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據此,23公斤以上寵物(如某些拉布拉多、哈士奇、黃金獵犬等超過23公斤犬   隻),進入公園,除了需由成年人帶領外,仍需以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   引作為防護措施。      另外,只要品種屬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雖然體重未必有23公斤,但此類犬種屬攻擊性較強   品種,所以進入公園,不但應由成年人伴同,以及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   繩牽引外,還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非上述所稱攻擊性品種之未滿23公斤寵物,雖然依法可以不必以鍊繩牽引,不   過若具攻擊前科,在下仍建議主人應以鍊繩引之,以免意外發生。   畢竟若真傷及他人,對方仍可視情形,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      當然,若您的寵物,非屬上述所稱攻擊性品種,且未滿23公斤,又無攻擊前科,   自然可以在您的帶領下,不需以鍊繩引之,進入特定公共場合遊玩,但主人仍   需盡注意義務,隨時關心寵物動態,保護自己寵物,也保護他人。 最後,對於第一個部分,也就是永和市所屬公園,禁止帶狗進入的部分,在下   認為不妥。   就理而言,若飼主有盡必要之安全防護義務,有何理由限制飼主帶狗進入?畢   竟人有飼養寵物的權利,當然包括使寵物充分活動的權利。   就法來說,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寵物屬於人民財產,政府若要剝奪人民自由攜   帶財產的權利,需由法律授權,始具正當性。   目前臺北縣永和市公所公園管理辦法,層級太低,至少也要像中和市,以自治   條例規定,才有正當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6.53.55
littlerivia:所以四號公園到底要算中和還是永和阿?? 08/30 03:48
guesttemp:四號公園正式名稱為823紀念公園,屬中和市公所建設課管 08/30 04:38
guesttemp:http://www.junghe.tpc.gov.tw/park01.htm 08/30 04:38
guesttemp:又目前823公園既設有犬隻活動專區,且在公園內有設立牌 08/30 04:46
guesttemp:示請飼主將狗帶至該區活動,所以這可視為中和市公所的 08/30 04:46
guesttemp:官方態度,不過這種限制並非自治條例層級,仍屬太低, 08/30 04:47
guesttemp:若真要取得正當性,建議至少需經由中和市代會同意,表 08/30 04:49
> -------------------------------------------------------------------------- < 作者: Yvonne70 (...) 看板: dog 標題: Re: 雙和區有養狗者,請遵守以下規定,謝謝 時間: Sun Aug 30 11:18:32 2009 ※ 引述《guesttemp (就像那天一樣)》之銘言: (部分內容恕刪) :   第二個部分,關於帶狗需不需要牽繩的規定:  :   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以上條文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該會根據此條法律,發布了「 :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中華民國89年10月19日農牧字第890040348號公告 中華民國90年9月25日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公告修正 http://0rz.tw/fbI53 :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     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 :     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   :   二、 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 (二)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我每次看到這個公告都覺得很怪 公告標題是"具攻擊性寵物"及"其"..... 也就是說依標題來看 整個公告的內容講的都應該是"具攻擊性寵物" 但是再看內容 第一點便指明"23kg以上之犬隻" 是不是本公告代表直接認定 "23kg以上之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寵物"? 若是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認定並不合理 剛剛在Mobile01看到 有人去文農委會詢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818366&p=1 農委會對此的回應是: 「二、爰此,依前開公告及修正後之「動物保護法」規定,    非屬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    而具攻擊性品種即為前開公告之3類犬種。(這句應是回應問題內的犬隻)  另並非23公斤以上犬隻即為具攻擊性寵物,一併敘明。(這句是重點!)」 因此若再對照動保法20條來看的話 ==> 並非23公斤以上犬隻即為具攻擊性寵物,自然不適用動保法20條第2、3項的規定; 當然也不適用依據動保法20條第2、3項所公告的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 但是就如同我在 #1A1p5m-L 討論過的 動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沿革 我還是認為這些都是法規訂立不完善所造成的灰色空間 真的重要的 永遠都是 飼主管好自己的狗 尊重沒養狗不愛狗討厭狗恨狗的人 當然 後者也應該回以同樣的尊重 -- 其實結果好壞都未必是好是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4 ※ 編輯: Yvonne70 來自: 140.112.5.4 (08/30 11:27)
afratotal:推~無論規定如何 飼主一樣有看管好寵物的義務 不愛狗的 08/30 12:39
afratotal:人也有到公園輕鬆散步的權利 08/30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