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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nsurance 看板 #1F1q0Om_ ] 作者: tankandy (糸愿)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問題] 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 時間: Sat Jan 7 02:40:21 2012 家母於日前往生,經親友們告知說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及國民年金給付 目前已確認勞保給付,分類: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 可以請領3個月 至於國民年金的部分,有些問題想請教版友 家母有重度殘障,申請國民年金的殘障年金被退件 原因為已領取勞保的失能給付(一次性給付),但有領取中低收入殘障輔助 4000/月 1.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 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1年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 例,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請問,因為之前申請殘障年金被退件,那喪葬給付還能申請嗎? 若可以申請的話,申請人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申請,假設塔位是我出錢,收據是我的名字 而殯葬費是我把錢給家父,家父負責相關事宜,收據是家父的名字 這樣子申請人要怎麼填寫? 2.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參加國保期間(滿65歲前)死亡。 (2)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 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 額。 看請領條件,我有工作所以不符合,所以可以由家父申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46.2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ankandy (114.32.146.24), 時間: 01/07/2012 03:05:55
wwoies:只要被保險人死亡 那符合請領條件的人就可以領 01/08 16:10
wwoies:所以要是你母親生前有繳納過國民年金 那父親可以申請辦理 01/08 16:12
sinohara:要小心順位 這個的盲點在於  01/09 00:53
sinohara:領的人的順位,如果第一順位的不在了,就會被充公 01/09 00:54
casko:我之前到工會申請 付款收據是我付的 受益人是我母親 所以 01/09 13:11
casko:沒問題 您母親生前已經退勞保了嗎 01/09 13:16
tankandy:家母申請失能輔助的時候就沒勞保了 01/11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