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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文規定 第 1 條 板旨 本板為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發表歷史解釋、見解, 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發文無關板旨,警告並刪文。 推文離題無關板旨,警告。 第 2 條 板務建議 使用者可對板務、板規、精華區、進板畫面提出建議, 惟對判決有建議,不得使用板務分類,請於原公告標題下推文。 發文違反,警告並刪文。 第 3 條 用字 本板溝通以正體字、通用華語為主,若正體字無法狀寫,始得使用注音符號、音標。 使用其他語言若影響板友閱讀,需附上解釋或翻譯。 推發文違反,警告,發文未改正者文章刪除。 第 4 條 爭議用語 請避免使用髒話、包括性行為、性器官、親友、人身殘疾等等。 推發文違反,警告或水桶一週,發文未改正者文章刪除。 第 5 條 多噓 單一使用者禁止對同篇文噓文超過三次。 推文違反,警告。 第 6 條 爭吵 請共同維護板面正常理性的討論風氣,避免爭吵。 推發文爭吵、煽動板友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文章下推文陷入爭吵,版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第 7 條 人身攻擊、侮辱 禁止對板友人身攻擊、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至二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第 8 條 鬧板及影響版面 鬧板及影響版面認定為: 重覆發文、反覆自刪文、一行文、字數不到20字、非板主使用、回覆公告、 其他影響板面、板友情節重大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非初犯且情節嚴重,最高處三個月水桶、劣退處分。 第 9 條 隱私權保障 不得未經許可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第 10 條 政治文規範 不得發表政治文、政治推文。 推發文違反,警告,發文者文章刪除。 第 12 條 多重帳號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下推文。 推文違反者警告。 水桶期間,不得以分身推發文。 推發文違反者,違規帳號與分身帳號,原處分加倍再罰之。 使用者有違規情事,且有分身疑慮者,得送帳號部處理。 第 13 條 轉錄文章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轉錄文章,需註明作者與出處,並附上40字上心得。 未註明者警告並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刪文。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若版權所有者抗議,刪文並水桶兩週。 轉錄文章,不得有違板面秩序維護、不得商業廣告。 違者刪文並水桶一週。 第 14 條 多重違規 單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惟犯第6條爭吵,與第7條人身攻擊者、 以及第1條板旨與第8條鬧板者,不合併加倍。 第 15 條 累犯 水桶執行完畢或警告經公告,半年內再犯者為累犯。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加倍罰之。 第 16 條 其他站規 本板規若有未竟之處,得適用站規相關規定,未有處分方式者,由板主酌現行板規量刑。 二、檢舉、判決公告、申訴辦法 第 21 條 檢舉期限 檢舉期限以違規發生日起一個月為準,逾期不得受理。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 第 22 條 檢舉格式 檢舉須包含: 一. 檢舉人 二. 文章代碼 三. 被檢舉人 四. 違反板規條目 五. 詳細違規內容 上述闕漏者,得不受理。 第 23 條 置底檢舉與站內信檢舉 置底檢舉的推文已有檢舉人,故只列後四項即可。 範例如下: a00080245: #1RGDLgic,DarthCod違反板規6,推文說a00080245是大笨蛋 若板友基於保護避免曝光、推文不足說明違規事證、或其他原因等, 亦可站內信,請群組寄信所有板主。 第 24 條 單一檢舉案範圍 單一檢舉案,範圍以單一文章含推文為準, 請特別留意四.違反板規條目以及五.詳細違規內容是否詳實, 板主亦得對檢舉內容補充違規條目與違規內容。 單一檢舉案經判決公告,若出現新違規推文,而未納入前審判證據者,得再成立新案。 第 25 條 一事不再理精神 檢舉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經判決公告,原則不再對同案受理。 若板規引用明顯有誤,板主認定有再議必要,經組務同意,得再重啟判決。 第 26 條 判決公告、不受理通知 判決完畢,須於看板公告。 若受理檢舉,經判決不予處分,須於板面或置底檢舉區公告。 檢舉文格式不符,得不受理,並應通知檢舉者。 第 27 條 公告格式 公告標題需有違規人或違規代碼、違反板規、判決結果。 若判決較多,至少須包含違規人,後兩者須於內文載明。 內文至少包含原文標題、文章代碼、違規內容、其他。 範例如下: [公告] a00080245,板規7,水桶一週 原文標題:[疑問] 板主是笨蛋嗎? 文章代碼:#1RGDLgic 違規內容:a00080245: 沒錯啊板主是大笨蛋 第 28 條 公告不得鎖文 公告須讓板友發表判決意見,不得鎖文。 第 29 條 申訴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再議後對判決公告仍有異議,可依組務規定,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第 30 條 檢舉限制 為避免濫訴,檢舉者一個月內,不受理、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一個月內不得再提檢舉。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181.210
a00080245: 條目有錯部分板上公告已更正 08/18 22:05
JosephChen: 各位辛苦了 08/19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