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00080245 (啊)》之銘言:
: 新增了不少,一些違規也修改,或有加重
: 處分部分太輕或太重也希望得到些建議,感謝
:
: 一、發文規定
: 第 1 條 板旨
: 本板為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發表歷史解釋、見解,
: 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 發文無關板旨,刪文。
那提出對板規或管理相關的文算不算ok?
: 第 2 條 用字
: 本板溝通以正體字、通用華語為主,若正體字無法狀寫,始得使用注音符號。
: 使用其他語言若影響板友閱讀,需附上解釋或翻譯。
: 發文違反,警告,未改正者刪文。
: 推文違反,警告。
如果按照第一條,有多少歷史學習相關資源或資訊是英文、日文或簡體字?如
果是公告等公眾議題當然以正體字為主,其它的太過限制也許會把自己做小了…
: 第 3 條 爭議用語
: 請避免使用髒話、爭議發語詞,包括性行為、性器官等等。
: 發文違反,警告或水桶一週,未改正者刪文。
: 推文違反,警告或水桶一週。
所謂爭議發語詞有沒有比較完整的定義?沒有的話一定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 第 4 條 多噓
: 單一使用者禁止對同篇文噓文超過三次。
: 推文違反,警告。
在網路世界裡本來就有不同的聲音,怕噓可能不是一個可以拿來用的理由,也
不是一個應該被鼓勵的觀念吧…
: 第 5 條 爭吵
: 請共同維護板面正常理性的討論風氣,避免爭吵。
: 文章下推文陷入爭吵,版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 發文意圖爭吵、煽動他人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文章刪除。
: 推文意圖爭吵、煽動他人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
我記得板主最高票的政見中有讓大家戰到爽的一條,而且真正理性討論或爭吵
與爭論的界線在哪是很難劃定的…
: 第 6 條 人身攻擊、侮辱
: 禁止對板友人身攻擊、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 違反者水桶兩週。
: 違反而有道歉獲得原諒,且為初犯,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 第 7 條 鬧板及影響版面
: 鬧板及影響版面認定為:
: 重覆發文、反覆自刪文、一行文、字數不到20字、非板主濫用公告、
: 其他影響版面、板友情節重大等。
: 違反者刪文,警告或水桶一週。
: 情節嚴重,最高處三個月水桶、劣退處分。
何謂其他影響板面?何謂情節重大?這些條文怕會讓人覺得管理者有太多模稜
兩可的空間,什麼都可以用其他或情節重大來當理由…
: 第 8 條 鎖文
: 若討論串已有標記s,請勿再回文。
: 違反者刪文。
: 第 9 條 隱私權保障
: 不得未經許可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 違者,水桶三個月。
: 違反而有道歉獲得原諒,且為初犯,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道歉是公開的嗎?這倒蠻有趣的,好像很少看過哪一個板有板友公開道歉的情
況…
: 第 10 條 政治文規範
: 不得發表政治文、政治推文
: 發文違反,刪除。
: 推文違反,警告。
這與第5條一樣,記得最高票當選的板主對政治文的規範是“無”的…
: 第 11 條 多重帳號
: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下推文。
: 違反者警告。
: 水桶期間,不得以分身發文推文。
: 違反者,違規帳號與分身帳號,原處分加倍再罰之。
: 使用者有違規情事,且有分身疑慮者,得送帳號部處理。
: 第 12 條 轉錄文章
: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 轉錄文章,需註明作者與出處。
: 未註明者警告並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刪文。
: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 若版權所有者抗議,刪文並水桶兩週。
: 轉錄文章,不得有違版面秩序維護、不得廣告。
: 違者刪文並水桶一週。
: 第 13 條 多重違規
: 單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 惟犯第4條爭吵,與第5條人身攻擊者,得以單一違規論處。
: 第 14 條 累犯
: 半年內違規經公告,再犯者為累犯。
: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加倍罰之。
: 第 15 條 其他站規
: 本板規若有未竟之處,得適用站規相關規定,未有處分方式者,由板主議之。
未竟之處是不是開放給板友討論再由板主定奪會好一些?如果一開始板主就沒定
好板規,那還要讓沒定好板規的人來議之,會不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 二、檢舉、判決公告、申訴辦法
: 第 21 條 檢舉期限
: 檢舉期限以違規發生日起一個月為準,逾期不得受理。
: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
: 第 22 條 檢舉格式
: 檢舉須包含:
: 一. 檢舉人
: 二. 文章代碼
: 三. 被檢舉人
: 四. 違反板規條目
: 五. 詳細違規內容
: 上述闕漏者,得不受理成案。
最後一條改為“上述闕漏者,經板主提醒而未於檢舉時限內改善者,得不受理成案”
會比會更好一些?
: 第 23 條 置底檢舉與站內信檢舉
: 置底檢舉的推文已有檢舉人,故只列後四項即可。
: 範例如下:
: 推 a00080245: #1RGDLgic,DarthCod違反板規6,推文說a00080245是大笨蛋
: 若板友基於保護避免曝光、推文不足說明違規事證、或其他原因等,
: 亦可站內信受理窗口a00080245板主。
檢舉還是公開一些、光明正大一些會好一點,這樣也可以避免藏污納垢的機會…
: 第 24 條 單一檢舉案範圍
: 單一檢舉案,範圍以單一文章含推文為準,經判決公告,不得再對同案檢舉。
: 故請特別留意四.違反板規條目以及五.詳細違規內容是否詳實。
: 若檢舉成案,出現新違規推文,而未納入審判證據者,得再成案。
如果是四、五沒有詳實的話,經判決應該可再檢舉,只是時限仍以案發時間為主
,畢竟在這種繁雜條文上做文章與板友為難不過是刀筆吏行徑,而且會讓人以為
板主在推責任…
: 第 25 條 判決公告、不受理通知
: 判決完畢,需於版面公告。
: 若受理檢舉成案,經判決不予處分,亦須公告。
: 檢舉文格式不符,得不受理,並應通知檢舉者。
如上條同一道理,通知檢舉者是好事,但好事做的晚了反而是反效果,格式不符
可以再檢舉會公正一些…
: 第 26 條 申訴
: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 再議後對判決公告仍有異議,可依組務規定,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 第 27 條 檢舉限制
: 檢舉者一個月內,不受理、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檢舉。
這條不應該存在,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不應該有相互影響才是,這樣有因人廢
言之慮…
: 三、其他板務相關
: 第 31 條 板務建議
: 使用者可對板務、板規提出建議,設置置底板務建議區,並新增分類[板務]。
: 為不影響看板,每篇板務文發表後,需間隔七天,並且單一使用者一個月一次為限。
這與最前面一條的道理相同,一個說與歷史無關可刪文、一個又說可對板規提出
建議,那為何板規不放在一起寫清楚?
: 第 32 條 分類試行
: -待議-
: 四、附錄:
: 公告格式
: 公告標題需有違規人或違規文章代碼、違反板規、判決結果。
: 內文至少包含原文標題、文章代碼、違規內容、其他。
: 範例如下:
: [公告] a00080245,板規3,水桶3天
: 原文標題:[疑問] 板主是笨蛋嗎?
: 文章代碼:#1RGDLgic
: 違規內容:a00080245: 沒錯啊板主是大笨蛋
: 共議
: 判決以兩位意見一致通過為原則,未取得附議前,得先行鎖文處理。
: 若超過24小時,無其他板主附/異議,得自行判決。
: 執法完畢,若有其他板主異議,需重啟討論,並表決決議。
判決以多數決不是問題,不過判決中應該把板主判決的決定寫出來,讓大家知道
誰判生誰判死…
上面只是我的一點建議,整體來說只要是有權力與無權力之間有爭議或衝突,我
都會比較傾向無權力或少權力者,畢竟板務是服務,這個精神是要放在前面來考
量的,何況板主定板規,又沒有對自身有一定限制的話,將來遇到不當的板主會
造成不可收拾的問題…規範是長遠的,板主是一時的,可能考量的時候要更仔細
一些才更好…
alants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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