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antsuei ()》之銘言:
: ※ 引述《a00080245 (啊)》之銘言:
: : 新增了不少,一些違規也修改,或有加重
: : 處分部分太輕或太重也希望得到些建議,感謝
: :
: : 一、發文規定
: : 第 1 條 板旨
: : 本板為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發表歷史解釋、見解,
: : 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 : 發文無關板旨,刪文。
: 那提出對板規或管理相關的文算不算ok?
我覺得前者可以,但後者若是判決部分,因已有申訴管道,就可以循申訴管道
: : 第 2 條 用字
: : 本板溝通以正體字、通用華語為主,若正體字無法狀寫,始得使用注音符號。
: : 使用其他語言若影響板友閱讀,需附上解釋或翻譯。
: : 發文違反,警告,未改正者刪文。
: : 推文違反,警告。
: 如果按照第一條,有多少歷史學習相關資源或資訊是英文、日文或簡體字?如
: 果是公告等公眾議題當然以正體字為主,其它的太過限制也許會把自己做小了…
外部學習資源當然不在此限
在版面上發文討論還是需要翻譯,以利版友閱讀
: : 第 3 條 爭議用語
: : 請避免使用髒話、爭議發語詞,包括性行為、性器官等等。
: : 發文違反,警告或水桶一週,未改正者刪文。
: : 推文違反,警告或水桶一週。
: 所謂爭議發語詞有沒有比較完整的定義?沒有的話一定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可以罵人的句子太多了,我想無法完整定義…
後者的性行為、性器官已經規範一些爭議用語了,例如幹、操等等
不過好像可以再加個身體殘疾,例如罵人白癡什麼的
: : 第 4 條 多噓
: : 單一使用者禁止對同篇文噓文超過三次。
: : 推文違反,警告。
: 在網路世界裡本來就有不同的聲音,怕噓可能不是一個可以拿來用的理由,也
: 不是一個應該被鼓勵的觀念吧…
推文系統裡有個可以關閉噓文的系統
而推文預設系統內,也要某段時間後才能再推/噓
即是系統預設就不鼓勵連續噓文
此是前提
這項版規是有限度的關閉噓文
至於為何要關,是減少板上越討論越火氣大
我希望知道的是會不會能對這現象產生制止作用
如果不能的話,這項版規就沒意義
如果有的話,就值得留存
版規沒禁止不同的聲音,但希望禁止情緒性的聲音…
: : 第 5 條 爭吵
: : 請共同維護板面正常理性的討論風氣,避免爭吵。
: : 文章下推文陷入爭吵,版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 : 發文意圖爭吵、煽動他人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文章刪除。
: : 推文意圖爭吵、煽動他人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
: 我記得板主最高票的政見中有讓大家戰到爽的一條,而且真正理性討論或爭吵
: 與爭論的界線在哪是很難劃定的…
戰跟吵難劃定沒錯,正是因此,所以需要版主的裁量空間
至於戰到爽政見是否落實,如何落實,我也不是很肯定目前版規是否能夠達成
就看看龍鳥板主是否要提供建議並討論了
: : 第 6 條 人身攻擊、侮辱
: : 禁止對板友人身攻擊、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 : 違反者水桶兩週。
: : 違反而有道歉獲得原諒,且為初犯,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 : 第 7 條 鬧板及影響版面
: : 鬧板及影響版面認定為:
: : 重覆發文、反覆自刪文、一行文、字數不到20字、非板主濫用公告、
: : 其他影響版面、板友情節重大等。
: : 違反者刪文,警告或水桶一週。
: : 情節嚴重,最高處三個月水桶、劣退處分。
: 何謂其他影響板面?何謂情節重大?這些條文怕會讓人覺得管理者有太多模稜
: 兩可的空間,什麼都可以用其他或情節重大來當理由…
板規是死的,人是活的,
若全部定死,就會出現板規的真空地帶
「影響版面、情節重大的鬧板」本身已經限縮了權力使用範圍
我覺得這個限縮還合理
鬧板方式百百種,我認為需要有版主裁量的空間
: : 第 8 條 鎖文
: : 若討論串已有標記s,請勿再回文。
: : 違反者刪文。
: : 第 9 條 隱私權保障
: : 不得未經許可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 : 違者,水桶三個月。
: : 違反而有道歉獲得原諒,且為初犯,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 道歉是公開的嗎?這倒蠻有趣的,好像很少看過哪一個板有板友公開道歉的情
: 況…
上條人身攻擊也有此項目
道歉方式沒有規範,有道歉即可,重點是獲得原諒
: : 第 10 條 政治文規範
: : 不得發表政治文、政治推文
: : 發文違反,刪除。
: : 推文違反,警告。
: 這與第5條一樣,記得最高票當選的板主對政治文的規範是“無”的…
其實真依龍鳥的政見,版規也不用修訂了
只是我還是希望做點什麼
我也需要為我自己的選票與政見負責
而我的折衷是已將許多想做的事不做了
至於政治文規範,就看龍鳥版主有沒有意願要為他的政見以及選票負責,在討論中說服另外兩位版主
: : 第 11 條 多重帳號
: :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下推文。
: : 違反者警告。
: : 水桶期間,不得以分身發文推文。
: : 違反者,違規帳號與分身帳號,原處分加倍再罰之。
: : 使用者有違規情事,且有分身疑慮者,得送帳號部處理。
: : 第 12 條 轉錄文章
: :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 : 轉錄文章,需註明作者與出處。
: : 未註明者警告並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刪文。
: :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 : 若版權所有者抗議,刪文並水桶兩週。
: : 轉錄文章,不得有違版面秩序維護、不得廣告。
: : 違者刪文並水桶一週。
: : 第 13 條 多重違規
: : 單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 : 惟犯第4條爭吵,與第5條人身攻擊者,得以單一違規論處。
: : 第 14 條 累犯
: : 半年內違規經公告,再犯者為累犯。
: :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加倍罰之。
: : 第 15 條 其他站規
: : 本板規若有未竟之處,得適用站規相關規定,未有處分方式者,由板主議之。
: 未竟之處是不是開放給板友討論再由板主定奪會好一些?如果一開始板主就沒定
: 好板規,那還要讓沒定好板規的人來議之,會不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這不是沒定好版規,而是沒必要把站規全部都複製貼上,站規的條文這樣寫:
使用者規範:
您同意本站各級管理者基於其自行之考量,有權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包含但不限於對您所為之刪除文章、鎖定文章、看板水桶或看板禁止發言、設定
劣文或退文、開處罰單、設定停權、設定變更文章數數值、設定變更 P 幣數值、
設定變更信箱容量數值、設定變更您於本站擔任之職務、退回註冊、砍除帳號等。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依照站規精神,就是讓版主裁決
: : 二、檢舉、判決公告、申訴辦法
: : 第 21 條 檢舉期限
: : 檢舉期限以違規發生日起一個月為準,逾期不得受理。
: :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
: : 第 22 條 檢舉格式
: : 檢舉須包含:
: : 一. 檢舉人
: : 二. 文章代碼
: : 三. 被檢舉人
: : 四. 違反板規條目
: : 五. 詳細違規內容
: : 上述闕漏者,得不受理成案。
: 最後一條改為“上述闕漏者,經板主提醒而未於檢舉時限內改善者,得不受理成案”
: 會比會更好一些?
我是這個精神沒錯,這就是25條。先略過,下提
: : 第 23 條 置底檢舉與站內信檢舉
: : 置底檢舉的推文已有檢舉人,故只列後四項即可。
: : 範例如下:
: : 推 a00080245: #1RGDLgic,DarthCod違反板規6,推文說a00080245是大笨蛋
: : 若板友基於保護避免曝光、推文不足說明違規事證、或其他原因等,
: : 亦可站內信受理窗口a00080245板主。
: 檢舉還是公開一些、光明正大一些會好一點,這樣也可以避免藏污納垢的機會…
我不認同
法規有匿名檢舉的保護方式
再者如說明,有些檢舉文落落長的事證,站內信比較方便
而藏不藏污納不納垢,版主已經先審核了
另外同時我也不瞭解,站內信有什麼藏污納垢的地方?
: : 第 24 條 單一檢舉案範圍
: : 單一檢舉案,範圍以單一文章含推文為準,經判決公告,不得再對同案檢舉。
: : 故請特別留意四.違反板規條目以及五.詳細違規內容是否詳實。
: : 若檢舉成案,出現新違規推文,而未納入審判證據者,得再成案。
: 如果是四、五沒有詳實的話,經判決應該可再檢舉,只是時限仍以案發時間為主
: ,畢竟在這種繁雜條文上做文章與板友為難不過是刀筆吏行徑,而且會讓人以為
: 板主在推責任…
: : 第 25 條 判決公告、不受理通知
: : 判決完畢,需於版面公告。
: : 若受理檢舉成案,經判決不予處分,亦須公告。
: : 檢舉文格式不符,得不受理,並應通知檢舉者。
: 如上條同一道理,通知檢舉者是好事,但好事做的晚了反而是反效果,格式不符
: 可以再檢舉會公正一些…
抱歉讓你有推責任的感覺,主要是想對一罪不二查做出約束,並且將檢察起訴,與判決兩者分開,不過確實有些漏洞
我的精神是:檢舉不受理者,可備妥事證再受理;受理後判決結束,則不得再重啟判決
而這個精神的原因就是竹王子分身案,是否要重啟判決?
以原檢舉者的檢舉內容,裁定無罪也合理,要重啟判決也有爭議,其他問題例如板規適用性,結案重啟等等之前討論的時候都有,那時候是考量到這些的,可看前文討論
然而現況確實有些漏洞存在,一罪不二查精神,在不同法規上確實是可以新設判決的,並且現況也有相關版規保護,應該是可以避免許多問題…這個部分我再修改,謝謝您的建議
: : 第 26 條 申訴
: :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 : 再議後對判決公告仍有異議,可依組務規定,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 : 第 27 條 檢舉限制
: : 檢舉者一個月內,不受理、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檢舉。
: 這條不應該存在,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不應該有相互影響才是,這樣有因人廢
: 言之慮…
這條就是為了應付檢舉達人存在的,
板規全體板友適用,應該還沒有針對的疑慮
檢察官濫訴會吃考績,版友濫訴也應該要有相關限制,考察它板版規才定下此條
這條說起來是可以撤,但若前面不對不同版規起訴有所限制,我希望這條仍要留下
: : 三、其他板務相關
: : 第 31 條 板務建議
: : 使用者可對板務、板規提出建議,設置置底板務建議區,並新增分類[板務]。
: : 為不影響看板,每篇板務文發表後,需間隔七天,並且單一使用者一個月一次為限。
: 這與最前面一條的道理相同,一個說與歷史無關可刪文、一個又說可對板規提出
: 建議,那為何板規不放在一起寫清楚?
主要是將有罰則的版規與規定版規分開來,
然後後面板務發文限制將刪除
: : 第 32 條 分類試行
: : -待議-
: : 四、附錄:
: : 公告格式
: : 公告標題需有違規人或違規文章代碼、違反板規、判決結果。
: : 內文至少包含原文標題、文章代碼、違規內容、其他。
: : 範例如下:
: : [公告] a00080245,板規3,水桶3天
: : 原文標題:[疑問] 板主是笨蛋嗎?
: : 文章代碼:#1RGDLgic
: : 違規內容:a00080245: 沒錯啊板主是大笨蛋
: : 共議
: : 判決以兩位意見一致通過為原則,未取得附議前,得先行鎖文處理。
: : 若超過24小時,無其他板主附/異議,得自行判決。
: : 執法完畢,若有其他板主異議,需重啟討論,並表決決議。
: 判決以多數決不是問題,不過判決中應該把板主判決的決定寫出來,讓大家知道
: 誰判生誰判死…
我本來也這樣想過,不過後來想這樣做的理由在哪裡?我沒想到,就省略了
若您覺得需要,那當然可如此修改,也算是對判決負責
: 上面只是我的一點建議,整體來說只要是有權力與無權力之間有爭議或衝突,我
: 都會比較傾向無權力或少權力者,畢竟板務是服務,這個精神是要放在前面來考
: 量的,何況板主定板規,又沒有對自身有一定限制的話,將來遇到不當的板主會
: 造成不可收拾的問題…規範是長遠的,板主是一時的,可能考量的時候要更仔細
: 一些才更好…
目前制定的版規裡,我覺得都還是要勝任板主必要的權力,否則板務將窒礙難行,再來,我傾向的是,哪個能讓看板更好?也許這樣想確實是會產生不少盲點,不過以ptt一個小看板來說,無權無錢,確實就是個服務的精神,如何將看板變好,以及擔心版主權力遭濫用,我是覺得前者更為重要的,網路論壇的設計,要濫用太簡單了,但是要讓一個板變好,讓網友願意留下來卻很困難
然後版主受到的規範,又可能比較是組務的事,例如說上訴制,現實法律是各個不同法院審理,不過我們上訴還是訴諸看板,才到組務。當然,若組務希望全權交由看板自治,確實沒有什麼制衡空間
目前是先以共識決來分化個別板主的權力,畢竟版主身兼立法司法權,本來就權力很大…而若此都不能避免,還有申訴、罷免版主等等制度,當然我們都不願走到那一步的
之後的可能要再想,例如任期制,例如遭申訴太多得以先行停權等等,我還沒時間將這些完成,就先留待以後
而若您對於版主規範這一塊,有什麼想法可供參,也歡迎您提供意見
: alants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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