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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顧釋第 1050004 號 本文為回覆 #1OKwVbeO (part-time)。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之契約。 承攬關係之雙方不具從屬性,無指揮、監督等權利。 承攬關係得就實際狀況判斷,並非雇主訂定契約名稱為承攬契約就可免除相關義務。 按文所述,雇主規定工作時間、休假等規定,已與承攬關係相悸。 按最近一次勞工相關主管機關回應,雇主若表明不加保勞健保,尚無法認定違反相關 勞工法令。 得就該行為實際發生時,得以認定。 建議使用者在確認該單位卻實沒有加保勞健保時,檢附相關證據向勞保局、中央健康 保險署提出檢舉。 若有必要,得檢附相關檢舉文件予板主,待板主查明案件為上述機關受理後凍結該單 位發文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81902909.A.2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