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OKwVbeO (part-time)。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之契約。
承攬關係之雙方不具從屬性,無指揮、監督等權利。
承攬關係得就實際狀況判斷,並非雇主訂定契約名稱為承攬契約就可免除相關義務。
按文所述,雇主規定工作時間、休假等規定,已與承攬關係相悸。
按最近一次勞工相關主管機關回應,雇主若表明不加保勞健保,尚無法認定違反相關
勞工法令。
得就該行為實際發生時,得以認定。
建議使用者在確認該單位卻實沒有加保勞健保時,檢附相關證據向勞保局、中央健康
保險署提出檢舉。
若有必要,得檢附相關檢舉文件予板主,待板主查明案件為上述機關受理後凍結該單
位發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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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顧釋第 10500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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