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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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EvhyJnH (part-time) [ptt.cc] [情報] 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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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12/13 FECer □ [情報] 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月薪18,7
根據勞基法新制,基本工資已經調漲為每月 18780 元(每小時 103 元),
請各位雇主配合法制提高基本工資。
【超時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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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5FCfXUum (part-time) [ptt.cc] [公告] 3/1起實施勞基法第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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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2/08 FECer □ [公告] 3/1起實施勞基法第24條 加班費標示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如經查或檢舉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薪資不合法劣退處理。
因應民國 101 年勞基法調漲基本工資,茲將每日各工作時數之最低總薪資列舉如下:
8 小時 → 784 元起。 103*8=824
9 小時 → 914.34 元起。 824+103*1*1.33=960.99
10 小時 → 1044.68 元起。 824+103*2*1.33=1097.98
11 小時 → 1207.36 元起。 1097.98+103*1*1.66=1268.96
12 小時 → 1370.04 元起。 1097.98+103*2*1.66=1439.94
【國定假日工作薪資】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若於上述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徵才,
則需按照勞工局之規定發放基本底薪之兩倍工資予工讀生&兼職人員以及正職人員,
基本底薪之兩倍亦即206/hr,
若未滿基本底薪之兩倍或未寫明起訖日期之工讀且經板友檢舉或板主發現,
則視為違法並依照板規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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