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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違規大致可分三類。 1.第一類,為直接於本板違規,如事業登記資料與公示資料不符。 此類違規因事證明確,使用者得逕行檢舉,無須檢附證據。 2.第二類,為間接於本板違規,例如冒名刊載。 此類違規因文章本身並無違規,須仰賴相關事證,故檢舉人得檢附證據,方得受理並 調查。 3.第三類,為看板外違規。 早先僅有前兩類違規,但近期經勞動部回函後,自第二類分割出第三類違規。 此類違規非本板管轄範圍,過往本板會調查並通知相關使用者於指定看板說明,未說 明或無法合理說明者予以處分。 現經勞動部回覆本板無權對此類違規調查後,本板僅能協助將相關單位發文權凍結, 待主管機關判定該單位違法或違規後再於本板處分。 二、主文 1.契約成立,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為之,除法律明文規定需以「書面」契約為準( 如結婚)外,不論「口頭」或「書面」契約皆予成立。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為雇主與勞工所訂,大抵可分三類。 一、合理之勞動契約。 二、不合理但未違反相關法令之勞動契約。 三、違反相關法令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受勞動基準法約束,如有違反法令行為,由勞工相關主管機關介入查處,並 非板主可介入之事。 2.違規檢舉人須負舉證義務,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或授權提出,此二點 為站規規定。 前言第一類違規,因證據存在板面上,就算當事人編修刪除,板主仍能調閱編輯記錄 查處,故未強制使用者舉證。 第一案並無滿足上述流程,且為第三類違規,故不受理。 第二案為第二類違規,由靴貓工作室站內信檢舉,為控方,被檢舉人 psl7634,為被 控方。 控方提出相關事證後,案件始受理並調查,調查期間本板通知被控方舉證,然被控方 未提出證據,僅稱為其他使用者所言,甚至誤認說明期限為 24hr,要求本板盡速處 理。 然一來其他使用者未被檢舉,二來所指稱之使用者並未出面作證。 是故按現有證據判定檢舉成立。 倘雇主、勞工身分對調,或控方與被控方身分對調,依以上情況,勝訴方仍為靴貓工 作室。 3.被控方於處分公告後指稱控方提出不實證據,然此指控亦無證據佐證,不予受理。 4.是否為被控方發文後,控方才修改勞動契約?無相關證據證明,不予評論。 三、其他 1.板主無權亦無義務管轄看板外事務,但仍會協助處理,然此協助卻被視作理所當然 將考量完全分割看板內外事務,不再對板外事務提供任何協助。 2.本板多數規定及被處分使用者為雇主,此舉多被視為偏袒、保護勞工,然僅因本板 性質為徵才、發文者多為雇主所致,但不代表勞工發文不會被處分。 板規訂定,與看板性質、發文走向息息相關,板規針對行為人,不論此人身分為何。 3.利益部分,感謝提供下期板務報告題材,將會交代如何應對賄賂、關說等狀況。 雖說還未發生過上述狀況就是了…… 4.我的世界不是因你而轉,12/10跟11的發文量較少,我才有時間回這篇。 5.順便回一下八卦那篇的內容。 poloyabi 是否有在上個月被我水桶,相信由當事人說明最為準確,有疑慮也可請小 組長直接調 LOG,本板有從 10/24/2010 16:08:05 迄今的水桶記錄。 不過現在有 23,578 筆,要看完需要不少時間。 Bakuman 權限設定系統會在板主增加/解除水桶時自動記錄日期、時間、執行者、被 執行者、執行期限、執行理由,該記錄無法修改或刪除,有疑慮可洽系統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81811026.A.819.html
geniusleo: 所以為何相信蘇先生是漏打而不願相信板友的質疑 12/15 22:14
因為證據是這麼說的。
geniusleo: 後續附上諸多證據卻仍不改判? 12/15 22:14
你確定是證據不是說詞?但如果是說12/12那篇,基本上當初就沒有提出檢舉,何來 改判?
aterasu: 不行 你說的太難了 他根本看不懂XDDD 12/15 22:17
SweetsBlue: 哈哈 對它們真的太難懂了... 加油吧RA 12/15 22:18
ForgerEames: #1OHz1mkf (part-time) 12/15 22:20
ForgerEames: 板主一看到這篇就主動視為檢舉,在推文跳出來處理。 12/15 22:20
嗯?原來我不能看勞動契約。
geniusleo: 後面好幾個人貼圖出來 沒人檢舉就不算證據嗎 12/15 22:21
不在於算不算證據,而是管轄權的不同。 就算有使用者提出檢舉,因為案發不在看板上,板主就沒有管轄權。 就跟船開到公海,只有那艘船註冊的國家有相關權利是一樣的。
ForgerEames: #1OJiekjo (part-time) 12/15 22:21
ForgerEames: 結果遇到這篇就說不是檢舉,完全不同標準啊XD 12/15 22:21
ForgerEames: 同樣都是貼文在板上,處理的積極度完全不一樣呢。 12/15 22:22
taylorlin: 好奇問一下 所以那雇主PO海外工作 版主你一開始卻認為 12/15 22:22
taylorlin: 不違規? 12/15 22:22
ForgerEames: 沒人說你不能看呀XD 回應得真急。 12/15 22:22
既然沒有說不能看,那我看勞動契約的部份有問題嗎? 看了覺得有問題→丟給法顧→法顧檢舉到新北市勞工局→法顧檢附檢舉的證明給板主 →按上面第三點凍結該單位發文權,這樣的流程有疑問嗎? 換個身分好了,使用者檢舉了,檢附檢舉的證明給板主→按上面第三點凍結該單位發 文權,這樣會比較明白嗎? 不過前提是該單位有在本板發文。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2/15/2016 22:31:15
TheJabs: 想知道蘇先生更改契約的始末 12/15 22:26
TheJabs: 不然是不小心漏打還是規避刑責還蠻難判斷的 12/15 22:27
TheJabs: 看完島國殺人記事三集之後其實還是蠻難相信紙本的證據 12/15 22:27
cocabell: 我直接講啦,如果當初ps17634大被真的水桶 不再追這次 12/15 22:29
cocabell: 事件 讓它掀開,是不是代表這次雇主就得逞了?!說明會 12/15 22:29
cocabell: 可是有近百人喔,近百人被騙被耍喔!我只覺得版主對整 12/15 22:29
cocabell: 個事件的處理態度很偏袒就是了 12/15 22:29
cvap01: 憲法說:我們的國土,不但包括中國,更包括外蒙,所以, 12/15 22:30
cvap01: 不止是去中國,甚至去外蒙,都不算出國。哈哈。 12/15 22:30
SweetsBlue: 又是PT大 出面阻止了嗎? 這點真的讓我覺得很有意思 12/15 22:31
cocabell: 真理就是應該越辯越明,當時鎖文跟搞水桶,不就是變相 12/15 22:31
cocabell: 不讓大家繼續討論? 12/15 22:32
SweetsBlue: 喔喔 有繼續回應 那應該是沒有((笑 12/15 22:32
SweetsBlue: RA 其實你只有兩個選擇 1.停止跟它們爭論 12/15 22:32
檔案過大!部分文章無法顯示
標題: Re: [心得] 靴貓工作室海外徵人文始末心得 時間: Thu Dec 15 22:10:24 2016 一、前言 違規大致可分三類。 1.第一類,為直接於本板違規,如事業登記資料與公示資料不符。 此類違規因事證明確,使用者得逕行檢舉,無須檢附證據。 2.第二類,為間接於本板違規,例如冒名刊載。 此類違規因文章本身並無違規,須仰賴相關事證,故檢舉人得檢附證據,方得受理並 調查。 3.第三類,為看板外違規。 早先僅有前兩類違規,但近期經勞動部回函後,自第二類分割出第三類違規。 此類違規非本板管轄範圍,過往本板會調查並通知相關使用者於指定看板說明,未說 明或無法合理說明者予以處分。 現經勞動部回覆本板無權對此類違規調查後,本板僅能協助將相關單位發文權凍結, 待主管機關判定該單位違法或違規後再於本板處分。 二、主文 1.契約成立,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為之,除法律明文規定需以「書面」契約為準( 如結婚)外,不論「口頭」或「書面」契約皆予成立。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為雇主與勞工所訂,大抵可分三類。 一、合理之勞動契約。 二、不合理但未違反相關法令之勞動契約。 三、違反相關法令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受勞動基準法約束,如有違反法令行為,由勞工相關主管機關介入查處,並 非板主可介入之事。 2.違規檢舉人須負舉證義務,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或授權提出,此二點 為站規規定。 前言第一類違規,因證據存在板面上,就算當事人編修刪除,板主仍能調閱編輯記錄 查處,故未強制使用者舉證。 第一案並無滿足上述流程,且為第三類違規,故不受理。 第二案為第二類違規,由靴貓工作室站內信檢舉,為控方,被檢舉人 psl7634,為被 控方。 控方提出相關事證後,案件始受理並調查,調查期間本板通知被控方舉證,然被控方 未提出證據,僅稱為其他使用者所言,甚至誤認說明期限為 24hr,要求本板盡速處 理。 然一來其他使用者未被檢舉,二來所指稱之使用者並未出面作證。 是故按現有證據判定檢舉成立。 倘雇主、勞工身分對調,或控方與被控方身分對調,依以上情況,勝訴方仍為靴貓工 作室。 3.被控方於處分公告後指稱控方提出不實證據,然此指控亦無證據佐證,不予受理。 4.是否為被控方發文後,控方才修改勞動契約?無相關證據證明,不予評論。 三、其他 1.板主無權亦無義務管轄看板外事務,但仍會協助處理,然此協助卻被視作理所當然 將考量完全分割看板內外事務,不再對板外事務提供任何協助。 2.本板多數規定及被處分使用者為雇主,此舉多被視為偏袒、保護勞工,然僅因本板 性質為徵才、發文者多為雇主所致,但不代表勞工發文不會被處分。 板規訂定,與看板性質、發文走向息息相關,板規針對行為人,不論此人身分為何。 3.利益部分,感謝提供下期板務報告題材,將會交代如何應對賄賂、關說等狀況。 雖說還未發生過上述狀況就是了…… 4.我的世界不是因你而轉,12/10跟11的發文量較少,我才有時間回這篇。 5.順便回一下八卦那篇的內容。 poloyabi 是否有在上個月被我水桶,相信由當事人說明最為準確,有疑慮也可請小 組長直接調 LOG,本板有從 10/24/2010 16:08:05 迄今的水桶記錄。 不過現在有 23,578 筆,要看完需要不少時間。 Bakuman 權限設定系統會在板主增加/解除水桶時自動記錄日期、時間、執行者、被 執行者、執行期限、執行理由,該記錄無法修改或刪除,有疑慮可洽系統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81811026.A.819.html
geniusleo: 所以為何相信蘇先生是漏打而不願相信板友的質疑 12/15 22:14
因為證據是這麼說的。
geniusleo: 後續附上諸多證據卻仍不改判? 12/15 22:14
你確定是證據不是說詞?但如果是說12/12那篇,基本上當初就沒有提出檢舉,何來 改判?
aterasu: 不行 你說的太難了 他根本看不懂XDDD 12/15 22:17
SweetsBlue: 哈哈 對它們真的太難懂了... 加油吧RA 12/15 22:18
ForgerEames: #1OHz1mkf (part-time) 12/15 22:20
ForgerEames: 板主一看到這篇就主動視為檢舉,在推文跳出來處理。 12/15 22:20
嗯?原來我不能看勞動契約。
geniusleo: 後面好幾個人貼圖出來 沒人檢舉就不算證據嗎 12/15 22:21
不在於算不算證據,而是管轄權的不同。 就算有使用者提出檢舉,因為案發不在看板上,板主就沒有管轄權。 就跟船開到公海,只有那艘船註冊的國家有相關權利是一樣的。
ForgerEames: #1OJiekjo (part-time) 12/15 22:21
ForgerEames: 結果遇到這篇就說不是檢舉,完全不同標準啊XD 12/15 22:21
ForgerEames: 同樣都是貼文在板上,處理的積極度完全不一樣呢。 12/15 22:22
taylorlin: 好奇問一下 所以那雇主PO海外工作 版主你一開始卻認為 12/15 22:22
taylorlin: 不違規? 12/15 22:22
ForgerEames: 沒人說你不能看呀XD 回應得真急。 12/15 22:22
既然沒有說不能看,那我看勞動契約的部份有問題嗎? 看了覺得有問題→丟給法顧→法顧檢舉到新北市勞工局→法顧檢附檢舉的證明給板主 →按上面第三點凍結該單位發文權,這樣的流程有疑問嗎? 換個身分好了,使用者檢舉了,檢附檢舉的證明給板主→按上面第三點凍結該單位發 文權,這樣會比較明白嗎? 不過前提是該單位有在本板發文。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2/15/2016 22:31:15
TheJabs: 想知道蘇先生更改契約的始末 12/15 22:26
TheJabs: 不然是不小心漏打還是規避刑責還蠻難判斷的 12/15 22:27
TheJabs: 看完島國殺人記事三集之後其實還是蠻難相信紙本的證據 12/15 22:27
cocabell: 我直接講啦,如果當初ps17634大被真的水桶 不再追這次 12/15 22:29
cocabell: 事件 讓它掀開,是不是代表這次雇主就得逞了?!說明會 12/15 22:29
cocabell: 可是有近百人喔,近百人被騙被耍喔!我只覺得版主對整 12/15 22:29
cocabell: 個事件的處理態度很偏袒就是了 12/15 22:29
cvap01: 憲法說:我們的國土,不但包括中國,更包括外蒙,所以, 12/15 22:30
cvap01: 不止是去中國,甚至去外蒙,都不算出國。哈哈。 12/15 22:30
SweetsBlue: 又是PT大 出面阻止了嗎? 這點真的讓我覺得很有意思 12/15 22:31
cocabell: 真理就是應該越辯越明,當時鎖文跟搞水桶,不就是變相 12/1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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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sBlue: 喔喔 有繼續回應 那應該是沒有((笑 12/15 22:32
SweetsBlue: RA 其實你只有兩個選擇 1.停止跟它們爭論 12/15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