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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是一個看板的經營者與管理者, 因此其具有服務使用者的部分。 就結果來論,的確好像一個對小組長比較尊重的板主留下, 一個直接被拔職,另外一個暫時被拔職。 然而這樣的說詞將使板主與使用者的誤解與嫌隙更大, 今天檢舉人所檢舉的是板主未於七日內回信, 板主 dinos堅持檢舉不符板規至始無效,不需回信, 板主 letts僅利用推文在 #1IESv1qp (L_LifeJob)說明, 而板主 AMYHUANG 則是表示這其實是板主群的疏忽。 因此事實上,板主 dinos根本認為自己何錯之有, 而板主 letts則對事件沒有完整表達立場, 唯有板主 AMYHUANG 表示這是因為板主群的疏忽。 與其說是因為板主 AMYHUANG 對小組長比較尊敬, 不如說板主 AMYHUANG 最替使用者考量,也知悉事件的嚴重性。 一封不合於板規的檢舉信,板主可按照板規不受理, 但在不受理之後,能否理解為「好奇」某項行為是否違規? 或者反過來說,如果今日各位寄信給予板主, 板主打死都不回信,各位觀感又是如何? 板主也好,組長也罷,願意出來服務使用者, 往往都是希望理念與想法能被實踐的人, 而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有些行為值得稱讚,而有時則否, 無論如何,都該多利用鼓勵與體諒取代更多的攻訐與謾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lsp33:"板主打死都不回信"這句有引導為"板主不作為"的意思 09/25 13:09
lsp33:我有一次某位朋友跟我抱怨 他被某A罵髒話 09/25 13:10
lsp33:我說 我沒聽過他罵髒話 你會被他罵 是犯了多大的錯誤?? 09/25 13:10
lsp33:若我用"若你被罵髒話,觀感如何"來說明某A 09/25 13:11
lsp33:我想旁觀者對某A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 09/25 13:12
判決懲處,當論客觀事實,若論心中所求總有偏差與不公。 今日某 A罵髒話為事實,便該受罵髒話的懲罰,令友犯錯或許另有責罰。
lsp33:我覺得用政治的手法來玩掉一些認真的人 是比較嚴重的事 09/25 13:13
lsp33:我沒有暗指哪一件事情 只是說明自己平日的做法 09/25 13:14
lsp33:法律應該是保障認真的人 主事者應該為認真的人找出法條解套 09/25 13:15
板主認真盡責眾所皆知,小組長亦如是,試問今日嚷嚷要檢舉, 是小組長指示授意,或其他板主私下要求,又或者係使用者認為權益受損呢?
lsp33:而不是像交警開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定罪 09/25 13:16
lsp33:是阿 罵髒話可以有罰則阿 但法官都有"其情可憫"的判決 09/25 13:17
lsp33:不然一個人拿著棍棒追夜歸女子 女子拿防狼噴霧氣噴他 09/25 13:17
lsp33:然後女子被判傷害?? 09/25 13:18
法官認為「其情可憫」的判決亦是在法條規範之中, 小組規雖是小組長制定,然而是否有給小組長這樣的餘裕度, 倘若沒有,小組長也不能任意的解釋組規。
lsp33:您補充的很對 我前面也說了 法律是要保障認真的 09/25 13:19
lsp33:女子噴了防狼噴霧 法官總不能說 你就是傷害他了 有罪 09/25 13:19
lsp33:法官應該是要找出法條保障噴防狼噴霧劑 替女子解套 09/25 13:20
所以該有所謂的「正當防衛」,然而板主今日先不回信, 後至組務板說明又認為不需回信,設問板主將使用者的權益放在何處? 或許該板主的確只排擠特定使用者之權益,然而如何判斷, 某些使用者之權益該被排擠,某些則否呢?
lsp33:真的要玩(法條)的話,很多可以玩的 但這又有何意義?? 09/25 13:22
君不見批踢踢各處之申訴、檢舉皆是要符合站規, 昔日或許是人治,而如今正不斷走向法治,此案件或許是法治的弊害, 也或許部分使用者會認為法治無益,然而竊以為都只能給後世評斷了。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4 (09/25 13:29)
lsp33:法治??法律要怎麼玩都可以 我前面舉女子的例就是了 09/25 13:28
lsp33:正當防衛 這個請看上一篇e大的文 09/25 13:28
lsp33:若只看到女子噴了男子 你就會只看到男子權益受損 09/25 13:29
lsp33:若您看到的是 女子已經逃了幾小時才噴 那就是正當防衛 09/25 13:29
lsp33:今天d大就是不會玩 他用"不需回信"回信做理由 09/25 13:30
lsp33:若他是用"該員持續鬧板"做理由 是不是就沒事?? 09/25 13:31
這點不敢妄論,不過竊以為「該員持續鬧板」與「板主回信」是兩件事, 組規要求回信,回四個字「謝謝指教」也是回信,回萬言書也是回信, 若使用者真的長期鬧板,寥寥數語的說明應該也不會被苛責才是。
lsp33:再一次說明 我舉例非指特定人士 只是舉例說明 "法"的問題 09/25 13:31
lsp33:敝人對於事件中o大的水桶天數也覺得可以討論 09/25 13:32
lsp33:敝人一貫風格就是 其實很多事不要做絕 09/25 13:33
是,閣下所言甚是,這都是法治的問題; 然而人治將允許板主恣意水桶,好的板主當然不是問題, 倘若碰到不好的板主,是不是更影響使用者的權益呢?
lsp33:所以在此跟clean大討論的也是這一點 09/25 13:34
lsp33:事情圓滿最重要 讓有心的人能繼續做好他的事 才是最重要的 09/25 13:35
lsp33:就像今日再FB看到的另一篇外科醫師 你靠外科醫師醫療疏失 09/25 13:37
lsp33:都是合法阿 搞到最後台灣沒有人要當外科醫師 09/25 13:37
其實之所以會回文,是認為原 PO 對於判決的看法有失公允, 至於組長是否還有再輕判的空間,我想我們皆不是當事人, 有些苦衷可能也只有小組長知道吧!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4 (09/25 13:41)
lsp33:對嘛 您都知道了 好的板主與壞的板主 有很大的差別阿 09/25 13:39
lsp33:所以我一直說了 遇到好的板主 要在法上幫他解套阿 09/25 13:40
lsp33:不然遇到壞的板主 一直玩法 不是大家之福阿XDD 09/25 13:40
lsp33:至於板主好不好 我想看了那麼多創業板與這的文 您也了解了XD 09/25 13:42
lsp33:小組長的功用不就是應該留用一個良好的板主創造板面優良風氣 09/25 13:43
smart1988:其實小組長的功用是仲裁使用者與板主之間的糾紛 09/25 15:14
smart1988:這點在『組長權力義務規範』寫得很明白 09/25 15:15
smart1988:要在情理法上做衡量去解套是可以 像是A板主提出未回覆 09/25 15:17
smart1988:信件的原因 而組務也接受 這就是解套 09/25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