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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bchao (柏強)》之銘言: : ※ 引述《neopro ()》之銘言: : : 如果依照你說的~~「可以」,那也就代表第3款,可以不必遵守依循。 : : 也就是說一般使用者更沒有立場散布了。 : 我想不是耶 : 我的看法是,公眾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對象原本就是「同意條款而利用軟體的人」, : 在條款約定的範圍內,不違反的情形下就可以行使條款中授予的權利。 : 在 3 裡所約定的事情是「遵守 1, 2 及散佈目的碼的條件,就可以散佈目的碼」 : 2 裡約定的是「遵守修改後的散佈規定,就可以散佈衍生著作」 : 1 的部份則是「遵守散佈原始碼的條件,就可以散佈原始碼」 : 有能力修改的人,在修改的時候散佈衍生著作要留心 2 的規則; : 沒能力修改的人呢?由於不會修改,所以自然「不違反」(我解釋為「遵守」)2 的規定 : 那麼在其他條件也齊備的情況下,就可以散佈目的碼。 : 我不認為這邊排除了沒能力修改的人。 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對象是大眾沒錯,但是以第2款來看, 實際上針對的對象就僅是"有能力修改的人"。 所以就此推測,第3款也是單獨針對"有能力修改的人",並無不妥。 我認為第3款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針對,提供在第2款中所謂的"有能力修改的人" 在發佈衍生作品上的一種方便。 那對於一般沒能力修改的人呢,因為任何人都可以理所當然把原始碼編譯為目的碼, 所以便沒有特別硬性規定。 回頭來看第3款,規定上必須遵守第1、2款,但是對於沒有能力修改的人呢, 會形成一種情況,「無法遵守」。不是不遵守也不是有遵守,而是「無法遵守」。 所以如果把第3款的對象也設定為"沒能力修改的人",會形成這種莫名其妙的 「無法遵守」適用的窘境。 : : 其實gpl v2的主體主要就是這3款,但說實在的的確是有些語意不清 : : 也許因為一般來說能夠自由取得原始碼,也等於任何人能自行編譯成執行檔。 : : 所以其實大多數人就沒有很care 可執行檔的問題。 : : 不過如果真告上法庭,因為"授權"法律順位低, : : 聽說基本上還是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之主張為優勢。 : 這邊如果可執行檔確實是以獨立著作考慮的話,就如你所說。 : 不過由於我還是傾向目的碼沒辦法當成獨立著作保護,所以... 哈哈 轉錄網路文章:『我國著作權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之意義為何?何時起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01.asp?pno=781&sno=5154 節錄如下:不論以何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亦不論係以原始碼或目的碼之方式呈現, 且不論係儲存於何種媒介物上,祇要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 所組成指令組合」,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而於符合著作權法之 保護要件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看哪個比較有研究的人來回一下吧,或者我也寄信問了,等回音。 : 板主如果我們這樣討論很礙事麻煩說一下 orz : 不好意思啊 context 在這邊,我不知道要去哪裡討論更好, : 私下討論好像反而不是好事,畢竟板上用到這個軟體的人都等於是這個軟體的被授權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24.41
wotupset:你有著作權沒錯 但是上游的GPL授權 強制你要提供他人散佈 11/21 18:48
wotupset:簡單來說 若你有這種心態一開始就不該使用GPL授權 11/21 18:50
soem:不..應該說不該使用別人的GPL授權源碼.. 11/21 18:54
wotupset:對 推樓上的說法 11/21 18:54
wotupset:如果你不遵守GPL而且用GPL開源碼 就變成你侵害原作者權利 11/21 18:57
wotupset:也就是說 轉而變成是你侵害到了原作者的GPL作品 11/21 18:58
wotupset:既然是非法取得 你也就沒有著作權 所以你提出的著作權 11/21 19:00
wotupset:是不成立的喔Y 11/21 19:00
ya790206:所以他有用到他人GPL程式碼?有的話就應該要公開 11/21 19:01
DCaty:我也想知道這所謂的0.8執行檔是否含有GPL原始碼去編譯? 11/21 19:02
ya790206:就如同wotupset所說 11/21 19:02
randle:GPL第二條給任何人改程式的權利與義務,我不會改或我不去改 11/21 19:07
wotupset:我只是針對GPL授權 跟著作權這兩點作一點小小的說明 11/21 19:07
wotupset:實際上的原始碼我沒有去看過 這部分可能要由其他人補充 11/21 19:08
randle:我就不用管第二條。但我還是遵守第二條的! 11/21 19:09
randle:GPL並無明文針對人,而只針對行為! 11/21 19:10
DCaty:原PO對第二款的解讀很有問題,我贊同randle的論點才是對的。 11/21 19:11
randle:憲法給我自由信仰的權利,但我不去信仰難道違法了嗎!? 11/21 19:13
soem:我現在在網路上找不到原始碼 只能根據google出來的舊發佈頁理 11/21 19:16
soem:解 如http://disp.cc/b/25-2Uy 看不出來是不是源自pcman大的 11/21 19:17
soem:code 但是目前可以確定的是Tonberry發佈的時候是GPL授權 11/21 19:17
DCaty:如果說現在爭議的執行檔當初發布時是GPL授權,那麼絕對應該 11/21 19:24
DCaty:滿足自由軟體基金會對自由軟體的定義,必須含有「四大自由」 11/21 19:25
DCaty:(一)執行程式、(二)研究、修改程式、(三)散布程式,及 11/21 19:25
DCaty:(四)改良程式並回饋眾人的自由。 11/21 19:26
soem:其實本來的爭議點在這裡 #1Cw2Hh69 柏強大已經點的很清楚了 11/21 19:27
DCaty:原PO對於「沒能力修改的人」所「無法遵守」的窘境是不成立的 11/21 19:29
Weal:Tonberry是拿PCMan改的啊 Chrome的套件應該算是pcman-zero的 11/21 19:38
Weal:延伸運用 11/21 19:38
soem:可是原PO在#1Cv_6038說那是他的著作, 有著作權 他選擇將原始 11/21 19:46
soem:碼用GPL授權釋出 但他說目的檔一開始就不是用GPL授權釋出 11/21 19:47
ya790206:相同軟體不同版本可以有不同授權方式,例子我想到的就Qt 11/21 19:49
ya790206:qt 從gplv2 變成 lgpl 和 gplv3並行 11/21 19:50
soem:"如果"原PO的東西含有pcman-zero的成分 那至少得要有PCMan大 11/21 19:52
soem:的同意 他才可以更改授權 因為PCMan大也是著作權擁有者 11/21 19:52
DCaty:從原始碼編譯出來的目的碼,前者為GPL授權,後者卻不是,這 11/21 19:53
soem:我誤會了...pcman-zero好像也是原PO寫的...XD 11/21 19:53
DCaty:有邏輯上的矛盾 11/21 19:53
soem:嗯..我好像真的把pcmanfx跟pcman-zero弄混了..Orz 11/21 19:56
DCaty:我沒在使用與注意瀏覽器的BBS套件,所以我一開始就在問這執 11/21 20:00
DCaty:行檔到底有沒有使用GPL授權的原始碼,這重點作者一直沒回答 11/21 20:01
soem:確實是.. 我好像先入為主的認為有用到了... 11/21 20:02
Weal:pcman-zero是原po作的沒錯啊 只是說這東西是透過pcman改的 11/21 20:13
ya790206:是不是透過pcman改的要看過原始碼才能知道,現在只能知道 11/21 20:20
ya790206:pcman有協助過原PO 11/21 20:20
ya790206:不能從介面或功能就直接斷定是不是從某軟體改的 11/21 20:21
Weal:印象中在tonberry for chrome還沒拔掉以前 這專案有提到過 11/21 20:47
Weal:是"將pcman抽取出來" 說pcman-zero是pcman衍伸出來的也沒錯吧 11/21 20:47
jimshow2001:錯了吧..我記得這個是獨立開發的.. 而沒有使用到GPL 11/21 20:51
Aqery:所以上游到底有沒有用到GPL?作者一直沒說明這點啊... 11/22 06:52
s207555:不爽用 11/22 22:18
MikageLin:其實tonberry是個很好用的軟體的說..........>_< 11/22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