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nny12309:97年說「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溢領情形」, 05/04 00:29
→ danny12309:所以應該是第二次吧? 05/04 00:29
推 aaacc:這題不是針對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來寫嗎? 05/04 00:47
推 sssn1:同上 這題應該是考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返還時效吧? 05/04 11:55
→ sssn1:連94年最後一天12/31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都已在99/12/31完成 05/04 11:57
→ sssn1:所以94年所有的不當得利都不用還 拒絕有理由 05/04 11:57
推 funky520:我跟a大同看法,認為是考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 05/04 15:58
→ funky520:但是因為97年政府有發現他溢領,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05/04 15:59
→ funky520:真正的時效完成是101年,所以請求有理由,不知道對不對 05/04 16:00
→ willy1616: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05/04 17:24
推 sssn1:淺見以為 政府既只主張95-96 所以中斷重算的應只有這部分 05/04 17:25
→ willy1616:像這一類嚴謹具體特別的事實敘述,很多都是考實務見解 05/04 17:29
推 allforyour2:94 95 96 可以分開計算,只要求94的話,則不在中斷 05/11 22:35
→ allforyour2:如果97年,有查94~96,則請求權中斷,時效從97+5來算 05/11 22:36
→ allforyour2:所以同樣的行政處份,有持續時間的話,可以切割來算。 05/1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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