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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今天做題目做到這題 有一點疑問 剛好看到板上有討論過 想翻出來再請教一下 想法: 有看過最高行102年2月庭議 公法上不當得利消滅時效應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求時起算 但我以為公法上不當得利須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之後 才能對人民有請求權 然行政機關101年函文應為行使撤銷權(撤銷94年溢領) 故應論其撤銷權有無經過除斥期間 有問題的點是 97年行使撤銷權之知悉時是否包括94年之溢領? 如是 則101年撤銷權已過兩年除斥期間 人民得拒絕繳回 如否 則101年撤銷為有理由 但我國不採反面理論 故行政機關僅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不能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不知對撤銷權和請求權的理解是否正確? 及 97年知悉是否包含94年溢領情事呢? ※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題目是上星期的身障特考三等行政法申論題第二題: 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民國94年至96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 及身心障礙人士身份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 規定),97年間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查獲,以「經本處調查,臺端於94至96年 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 費新臺幣 2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即如數繳回。 詎料, 101年又接獲通知,以「97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 算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94年溢領之補助費新臺幣 1 萬元。試問:甲拒絕繳回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 回到原問題,我的疑問是: 政風單位知道甲於94年溢領補助費,應該是97年第一次發函時, 還是101年第二次發函時?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5.23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130011.A.142.html
danny12309:97年說「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溢領情形」, 05/04 00:29
danny12309:所以應該是第二次吧? 05/04 00:29
aaacc:這題不是針對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來寫嗎? 05/04 00:47
sssn1:同上 這題應該是考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返還時效吧? 05/04 11:55
sssn1:連94年最後一天12/31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都已在99/12/31完成 05/04 11:57
sssn1:所以94年所有的不當得利都不用還 拒絕有理由 05/04 11:57
funky520:我跟a大同看法,認為是考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 05/04 15:58
funky520:但是因為97年政府有發現他溢領,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05/04 15:59
funky520:真正的時效完成是101年,所以請求有理由,不知道對不對 05/04 16:00
willy1616: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05/04 17:24
sssn1:淺見以為 政府既只主張95-96 所以中斷重算的應只有這部分 05/04 17:25
willy1616:像這一類嚴謹具體特別的事實敘述,很多都是考實務見解 05/04 17:29
allforyour2:94 95 96 可以分開計算,只要求94的話,則不在中斷 05/11 22:35
allforyour2:如果97年,有查94~96,則請求權中斷,時效從97+5來算 05/11 22:36
allforyour2:所以同樣的行政處份,有持續時間的話,可以切割來算。 05/1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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