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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nyu (Yanyummmm)》之銘言: : 標題: 李允呈的解題趣,101調查局三等刑總問題 : 時間: Fri Oct 17 12:46:59 2014 : : 題目是: 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 : =============================== : 我認為這題甲是利用他人無故意之行為而成立竊盜的間接正犯。網路上找到的擬答也清一色是這個見解。 : 但是李允呈的解題趣454頁指出通說跟實務皆認為[間接正犯無法以不作為方式實行],所以甲無罪,想請問各位看法。 : 我是買總則篇,感覺此書很多內容都頗特例獨行....跟學到的觀念衝突很大 : : :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3.129.52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3521222.A.C7C.html : 推 ianc: 這題是很多年前法制或政風考古題,101又出在調特,其解無誤 10/17 13:08 : → ianc: 看到間接正犯,就要想到犯罪支配理論,具認知與意欲優越性意 10/17 13:13 : → ianc: 思支配工具人實現犯罪,試想不出聲、不作為,怎能支配或教唆 10/17 13:15 : → ianc: 他人實行不法行為呢?高普、司特、警特類理解到這就好了,調 10/17 13:18 : → ianc: 特就看法實或調工,體檢時還讀明天要考的就知道差距了,BJ4 10/17 13:21 : 推 jasmineshun2: 不作為犯成立的犯罪要有相應的義務 10/17 13:23 : → ianc: 李允呈這本舊版有錯,但不是這裡,新版沒讀過,好好融會貫通 10/17 13:23 : → yanyu: 我大概知道了,所以如果甲要成罪的前提是,要明確的說出來 10/17 13:24 : → ianc: 保證隨便都拿高分的啦! 10/17 13:25 : → yanyu: 叫乙搬走,不然同居關係保證人不包括室友,所以不附有保證 10/17 13:25 : → yanyu: 人義務,所以這題的間接正犯判斷要點就是甲有沒有說出口指 10/17 13:26 : → yanyu: 示乙搬走,如果不作為就不成罪,說出口就成罪,是這樣嗎? 10/17 13:27 : 推 ianc: 如果甲說這是我的,請你搬走就是了,不建議往保證人地位想, 10/17 13:30 : → ianc: 畢竟義務犯的犯罪類型是不會成立間接正犯的喔 10/17 13:31 : → yanyu: 我了解,如果甲直接叫乙搬走就直接論間接正犯就好,如果甲 10/17 13:36 : → yanyu: 以不作為再來討論是不是保證人地位 10/17 13:36 : → ianc: excellent!! 10/17 13:41 : 推 PURRMI: 借問李師的兩本解題書什麼時候改版 謝謝 10/17 13:51 : → yanyu: 我手上是今年4月的,明年的你可能要問出版社 10/17 13:57 : → ccddxxsszzaa: 別聽王皓強 10/17 16:20 : → ripper5856: 樓上的意思是? 10/17 17:16 : → theendstar: 筆記 10/17 17:56 : 推 ccddxxsszzaa: 王師上課大部分在聊天 10/17 18:40 : 推 thunpuenchu: 甲無罪 ,若有罪請問保證人地位要怎麼過關呢? 10/17 19:04 : 推 kaka1205: 最近也想買解題趣來練筆 借串徵台南志光金卡 請前輩來信 10/17 19:34 : → kaka1205: 先說聲萬分感謝 10/17 19:36 : → yanyu: th不太懂你指的過關是什麼 10/17 22:20 其實這邊的關鍵問題在於甲的行為到底是作為或是不作為? 這邊學說上其實也戰的一蹋糊塗 相關文獻大抵上有幾種說法 1.能量說 這說基於自然主義的想法 單純看客觀上的舉止是靜是動來判斷作為還是不作為 以此說的話,甲在當時完全沒動作,所以是不作為 2.規範說 這一說反對能量說的說法,認為重點應在於"刑法非難的重點"是什麼 本題究竟是"搬家時小心不要把別人的東西搬走"還是"搬錯發現的時候要講" 前者是作為(不作為義務的違反);後者是不作為 3.風險說 這說也是站在規範的立場,不過他強調的是風險 製造風險的就是作為,未製造風險的即是不作為 在本案 我會認為依此說,甲請乙搬家對這個本身就是對丙的財產法益而言 就是一個風險被製造了 所以應該還是認為要討論作為而不是不作為 基本上能量說幾乎沒人採 比較多人採的是規範說,不過其實判斷標準還蠻浮動的 像是知名的乳癌醫師案,到底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其實還蠻分歧的 至於在這題我個人還是傾向討論作為會比較合理 附帶一提 如果本題認為是不作為,也可能是有罪 保證人地位中 危險前行為或許可以討論一下, 如果認為前行為(搬家)有過失的話,那麼後續就有作為義務(發現時要講) 另外 按照德派犯罪支配理論體系的想法 義務犯(不作為犯、不法身分犯) 具有"義務"(不作為犯的話就是保證人義務)的人才是正犯 正犯就是正犯,沒有甚麼間接正犯、共同正犯的 (所以刑法31條第一項才會被一些學者批評) 換句或說,理論上沒有什麼不作為間接正犯這種東西 以上,若有不同想法 還請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20.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3561937.A.76C.html ※ 編輯: dswen (114.34.67.251), 10/18/2014 15:48:02
SuperEmilio: 問題是電腦在甲家且甲明知 又甲沒有還人家東西意思 10/18 19:06
SuperEmilio: 而乙之角色 就像人家請他牽車但牽錯車一樣 所以乙之 10/18 19:19
SuperEmilio: 為可能會是非刑法上之行為嗎? 10/18 19:19
JamieWu: 這題我比較偏向屬不作為 請搬家工人是一般日常生活行為 10/19 01:14
JamieWu: 雖然甲請了搬家工人 但搬錯東西是搬家工人自己造成的 10/19 01:15
JamieWu: 如果要認定甲有告知義務 那就要有一定的義務違反性 10/19 01:16
JamieWu: 請搬家工人這件事本身並不屬於危險前行為 10/19 01:17
JamieWu: 而且甲跟室友感情也不好 沒有密切生活關係 10/19 01:18
JamieWu: 保證人地位似乎沒有適合的 回歸民法財產上請求就好 10/19 01:22
JamieWu: 不過要以作為討論當然就有更多看法了... 10/19 01:23
soquiet: 推這篇,會這樣寫的人不管你寫作為或不作為(依你想法) 10/19 08:54
soquiet: 這題是不可能拿低分的 10/19 08:54
soquiet: 補充一下,我認為要寫作為可以寫甲請人來搬家(作為) 10/19 08:56
soquiet: 而後面搬錯就只是正常因果歷程了,很多東西作為與不作為 10/19 08:57
soquiet: 是兩者一起存在的,看要選哪個寫而已。以上個人淺見 10/19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