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tos (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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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法規]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時間Sun Feb 26 18:51:00 2017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標題: Re: [法規]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 時間: Sat Feb 11 00:12:26 2017
:
: ※ 引述《annechu ()》之銘言:
: : ※ [本文轉錄自 Acad-Affairs 看板 #1OM_dg2q ]
: : 作者: annechu () 看板: Acad-Affairs
: : 標題: [公告]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 : 時間: Fri Dec 23 00:05:59 2016
: :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 : 2015. 3.25 制定
: : 2016. 1. 6 修正
: : 2016.12.22 增修
: : 第一章 板主公權資格
: : 1.通過本站身份認證,登入次數 2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數 100 篇以上。
: : 2.板主任命時,其退文數為 1 篇以下、在該板未受 1 年以上水桶處分。
: : 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或在本組受免職處分後已超過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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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邊以「或」連接前後兩項條件,是指兩項條件僅須達成其中一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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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asy: 是的。 02/12 00:49
: → Jasy: 免職後若非被宣告永久禁止任板主職,1年後得重新申請板主。 02/12 00:54
雖然看得懂意思,但文字閱讀上似乎有另一種解讀的空間。
文字上這裡有兩個條件用「或」連接在一起,
第一是「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
第二是「在本組受免職處分後已超過 1 年」
假使符合第一項(未受裁決禁任板主),但不符合第二項(免職處分後未滿一年),
由於兩項條件僅須達成其中一項,似乎仍有公權資格。但好像哪裡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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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裡死了,
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約翰福音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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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sy: 抱歉有疏漏 似乎改為且較適當? 02/27 01:10
→ Jasy: 不對 改成且也有語病 有可能是不符第一項卻符合第二項阿 02/27 01:18
→ Jasy: 又講錯了 應該是說有可能未曾受免職處分 ...... 02/27 01:23
→ airua: 建議:「在本組受免職處分後已超過 1 年」,"但" 「未受 02/27 01:38
→ airua: 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或許就通順了? 02/27 01:38
→ Jasy: 大部分準板主並沒有被免職處分 這樣寫仍有不通之處 ...... 02/27 01:41
→ Jasy: 雖然這樣意思也是看得懂 02/27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