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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ID:yu1225 被申訴小組長ID/所屬小組:IanLi/Law-Service 申訴原因/申訴證據: (證據若引用看板文章,請附文章代號;一文請針對單一事件申訴, 對同一申訴對象申訴其他事件,須等已提出之案件結案後才能再提申訴): 本人於小組申訴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QAfJUf (Law-Service) 小組長判定個人不服 本人認為無違反版規故申請上訴 解釋如下 股票版檢舉文內推文溝通 #1bDuZQ_6 (StockPicket) 跟版主溝通證據 個人如果有違規..為何本人後來發文反向檢舉同樣圖片上他人回覆之推文 #1bHlK_xK (St ockPicket) 比我更更不堪不雅用詞的推文 股票版的版主反而不成立?4-5-1?我反而違規4-5-1? 再來 個人後續檢舉其他版上4-5-1違規 文章#1bQS_PAk (StockPicket) 版主認為又是用其他套標準 改變說要當事人檢舉?否則不成立 然而我這案 原檢舉文 #1bDuZQ_6 (StockPicket) 引戰誰 誰是當事者? 股票版主還是說不出所以然? 也沒所謂當事者 何來會成立4-5-1版規之嫌? 個人認為我此違規案件判決無法接受 判決不公 故上訴到小組長那邊 但無法接受他維持一樣看法判決 應該判定本人無違規 清白 無罪推定 是否已向小組長私信反應/寄送系統時間: (需自行保留寄件備份為證,小組長需在一周內答覆) 是 https://i.imgur.com/PPj43CJ.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26.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701701054.A.321.html
IanLi: 先列清楚申訴主體,若是對板主判決應至小組223.137.170.253 12/04 23:08
IanLi: 或是板務看板如股檢板進行,謝謝223.137.170.253 12/04 23:08
Ok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04/2023 23:27:50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04/2023 23:32:34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04/2023 23:39:01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04/2023 23:4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