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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本案為使用者以 #1Z1nyFb1 (L_TalkandCha) 個案申訴, 標的為申訴板主之文章管理權以及板規制定權, 其中 mother 也確實說明判罰原因。 本案若板主群同意以小組判例為優位,並無不可。 惟,本案為使用者(WiserWilly)之申訴案,且本案已歷群組說明 #1YxqLzSN (About_Life) 已保障當事人至少一次申訴機會。 故,本案申訴人之適格性不足,板主針對制定板規權有其分岐, 如上開所敘若小組有相關判例,自可引用作為依歸, 板主群若針對其標準有修訂之處,可另行於他案作為判例。 但儘管如此,亦應有具體之緣由且理由妥適, 並且過半數板主皆同意,經小組長認可。 原則上小組長判例為優位,mother板主之說明亦無錯處, 但本案申訴人並非案件當事人,若論時效亦超過追訴。 ※ 引述《finhisky (finhisky)》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小組長誤解申訴程序,未讓申訴人補正程序瑕疵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黑名單無法站內信溝通 : 申訴人:finhisky : 申訴之小組長:QQKKQKQK : 申訴事由: : 本人於8/25在 L_TalkandCha板發文申訴 #1Z1nv5WC (L_TalkandCha) (證01) : 且申訴時有附上與板主ubcs之溝通信 #1Z1nzYp8 (L_TalkandCha) (證02) : 另經QQKKQKQK要求補正溝通信後 : 本人於10/15、16 再附上其他溝通信 (包含mother板主之溝通信回信) : #1ZIcjuiu (L_TalkandCha) (證03) : #1ZJ191Mb (L_TalkandCha) (證04) : 卻於10/23 遭QQKKQKQK 以程序問題駁回申訴案 #1ZLIwVW6 (L_TalkandCha) (證05) : 其駁回理由為: : 三.申訴程序 : 1.申訴前需先與板主溝通,溝通未果才能到小組申訴。 :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才能到小組提出申訴。 : 板主未回應未達72小時即申訴,申訴駁回。 : 本人不服上開判決,理由如下: : 1.本人未違反申訴程序 : 該板雖有如下之申訴程序規定 : 三.申訴程序 : 1.申訴前需先與板主溝通,溝通未果才能到小組申訴。 :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才能到小組提出申訴。 : 板主未回應未達72小時即申訴,申訴駁回。 : 但本人確實有寄溝通信給所有板主 (證03) : 並經ubsc回信表示:要上訴就去 (證02) : QQKKQKQK駁回時,只引用程序規定,卻未說明適用理由 : 本人只能猜測其可是能認為,須寄溝通信給"全數"板主 : 並須全數板主都有回溝通信,且溝通未果,才能於72小時內申訴 : 但申訴規定並沒有如上述之明確記載,而僅係記載: : 申訴前需先與板主溝通,"溝通未果"才能到小組申訴 : 並無任何關於板主數量之規定 : 本人既然已經寄站內信溝通,且ubcs、mother未正面回應,自應屬於溝通未果 : 不管其他未回應之板主,是否有於72小時內回溝通信,都不影響部分板主已經溝通未果之事實 : 且依組務先前判例裁示,板主之間可能有私下溝通管道 : 因此,ubsc回信要本人上訴時,並未說要等其他板主回溝通信 : 本人是採信其板主之建議而上訴 : 並認為其可能已經與其他板主溝通過此案,代表其他板主一併回復 : 綜上所述,本人之申訴案,並未違反申訴程序之規定 : 2. 違反申訴程序之瑕疵,應讓申訴人補正,而非直接駁回申訴案 : 依小組前案 #1YjS8r4U (L_TalkandCha) (證06) : 申訴格式不符時,小組長有請申訴人補正程序之瑕疵 : 且申訴文之範例亦有記載: :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將暫緩受理至修正為止。 : 群組亦有判例,命小組長應讓申訴人補正程序瑕疵 : 如 #1YhjujRh (About_Life) : 甚至QQKKQKQK已經曾因未保障申訴人至少申訴一次之機會 : 經群組長裁示 #1Z3Eqj_P (About_Life) : 卻依然故我,未遵守站規、保障申訴人申訴機會 : 綜上,申訴程序有其他瑕疵,且可補正時,應讓申訴人補正,僅可暫緩受理,不該直接駁回 : 本件申訴人於8/25申訴時,雖然ubcs、mother以外之板主尚未回溝通信 : 也未達72小時之期間 : 但在QQKKQKQK於10/23 以溝通不符程序駁回時 : 早已超過72小時未回應之期限,且事實上其他板主亦未曾回復溝通信 : 故此程序之瑕疵,應認已自動補正(治癒),小組長不應剝奪申訴人申訴機會 : 三、訴求 : 1. 廢棄小組長錯誤之判決 : 2. 命小組長"主動"重新處理該案,並命小組長"不得"要求申訴人重新發申訴文後才處理 : 如本件駁回判決係誤判,則判決廢棄後,小組長理應重新處理 : 且申訴文、證據都已經在板上,不宜要求申訴人重新發申訴文後再處理 : 如果申訴程序沒有錯誤,難道小組長誤判後,申訴人未重新發申訴文,就可以不用處理原申訴案嗎? : 甚至此舉有可能是要變相刁難申訴人,故意讓申訴人重新打字、轉錄證據 -- 原始由我,復歸唯吾。 世道修心,再生涅槃。 七佛滅罪,如來大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78.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667475043.A.986.html ※ 編輯: Bignana (36.236.178.222 臺灣), 11/03/2022 19:32:59 ※ 編輯: Bignana (36.236.178.222 臺灣), 11/03/2022 19:33:58 ※ 編輯: Bignana (36.236.178.222 臺灣), 11/03/2022 19:36:14 QQKKQKQK: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12/18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