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1nyFb1 (L_TalkandCha) 個案申訴,
標的為申訴板主之文章管理權以及板規制定權,
其中 mother 也確實說明判罰原因。
本案若板主群同意以小組判例為優位,並無不可。
惟,本案為使用者(WiserWilly)之申訴案,且本案已歷群組說明
#1YxqLzSN (About_Life) 已保障當事人至少一次申訴機會。
故,本案申訴人之適格性不足,板主針對制定板規權有其分岐,
如上開所敘若小組有相關判例,自可引用作為依歸,
板主群若針對其標準有修訂之處,可另行於他案作為判例。
但儘管如此,亦應有具體之緣由且理由妥適,
並且過半數板主皆同意,經小組長認可。
原則上小組長判例為優位,mother板主之說明亦無錯處,
但本案申訴人並非案件當事人,若論時效亦超過追訴。
※ 引述《finhisky (finhisky)》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小組長誤解申訴程序,未讓申訴人補正程序瑕疵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黑名單無法站內信溝通
: 申訴人:finhisky
: 申訴之小組長:QQKKQKQK
: 申訴事由:
: 本人於8/25在 L_TalkandCha板發文申訴 #1Z1nv5WC (L_TalkandCha) (證01)
: 且申訴時有附上與板主ubcs之溝通信 #1Z1nzYp8 (L_TalkandCha) (證02)
: 另經QQKKQKQK要求補正溝通信後
: 本人於10/15、16 再附上其他溝通信 (包含mother板主之溝通信回信)
: #1ZIcjuiu (L_TalkandCha) (證03)
: #1ZJ191Mb (L_TalkandCha) (證04)
: 卻於10/23 遭QQKKQKQK 以程序問題駁回申訴案 #1ZLIwVW6 (L_TalkandCha) (證05)
: 其駁回理由為:
: 三.申訴程序
: 1.申訴前需先與板主溝通,溝通未果才能到小組申訴。
: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才能到小組提出申訴。
: 板主未回應未達72小時即申訴,申訴駁回。
: 本人不服上開判決,理由如下:
: 1.本人未違反申訴程序
: 該板雖有如下之申訴程序規定
: 三.申訴程序
: 1.申訴前需先與板主溝通,溝通未果才能到小組申訴。
: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才能到小組提出申訴。
: 板主未回應未達72小時即申訴,申訴駁回。
: 但本人確實有寄溝通信給所有板主 (證03)
: 並經ubsc回信表示:要上訴就去 (證02)
: QQKKQKQK駁回時,只引用程序規定,卻未說明適用理由
: 本人只能猜測其可是能認為,須寄溝通信給"全數"板主
: 並須全數板主都有回溝通信,且溝通未果,才能於72小時內申訴
: 但申訴規定並沒有如上述之明確記載,而僅係記載:
: 申訴前需先與板主溝通,"溝通未果"才能到小組申訴
: 並無任何關於板主數量之規定
: 本人既然已經寄站內信溝通,且ubcs、mother未正面回應,自應屬於溝通未果
: 不管其他未回應之板主,是否有於72小時內回溝通信,都不影響部分板主已經溝通未果之事實
: 且依組務先前判例裁示,板主之間可能有私下溝通管道
: 因此,ubsc回信要本人上訴時,並未說要等其他板主回溝通信
: 本人是採信其板主之建議而上訴
: 並認為其可能已經與其他板主溝通過此案,代表其他板主一併回復
: 綜上所述,本人之申訴案,並未違反申訴程序之規定
: 2. 違反申訴程序之瑕疵,應讓申訴人補正,而非直接駁回申訴案
: 依小組前案 #1YjS8r4U (L_TalkandCha) (證06)
: 申訴格式不符時,小組長有請申訴人補正程序之瑕疵
: 且申訴文之範例亦有記載:
: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將暫緩受理至修正為止。
: 群組亦有判例,命小組長應讓申訴人補正程序瑕疵
: 如 #1YhjujRh (About_Life)
: 甚至QQKKQKQK已經曾因未保障申訴人至少申訴一次之機會
: 經群組長裁示 #1Z3Eqj_P (About_Life)
: 卻依然故我,未遵守站規、保障申訴人申訴機會
: 綜上,申訴程序有其他瑕疵,且可補正時,應讓申訴人補正,僅可暫緩受理,不該直接駁回
: 本件申訴人於8/25申訴時,雖然ubcs、mother以外之板主尚未回溝通信
: 也未達72小時之期間
: 但在QQKKQKQK於10/23 以溝通不符程序駁回時
: 早已超過72小時未回應之期限,且事實上其他板主亦未曾回復溝通信
: 故此程序之瑕疵,應認已自動補正(治癒),小組長不應剝奪申訴人申訴機會
: 三、訴求
: 1. 廢棄小組長錯誤之判決
: 2. 命小組長"主動"重新處理該案,並命小組長"不得"要求申訴人重新發申訴文後才處理
: 如本件駁回判決係誤判,則判決廢棄後,小組長理應重新處理
: 且申訴文、證據都已經在板上,不宜要求申訴人重新發申訴文後再處理
: 如果申訴程序沒有錯誤,難道小組長誤判後,申訴人未重新發申訴文,就可以不用處理原申訴案嗎?
: 甚至此舉有可能是要變相刁難申訴人,故意讓申訴人重新打字、轉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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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由我,復歸唯吾。
世道修心,再生涅槃。
七佛滅罪,如來大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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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KKQKQK: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12/18 16:08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本案為使用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