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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114.06.27 【裁判案由】 ms883050 申訴 小組長 lianpig5566 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 ms883050 不服 小組長 lianpig5566 未依 I-Lan 板規判決,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請小組長 lianpig5566 於五日內處分使用者 xup654z 並公告, 處分天數請小組長依板規第10條評估。 ─────────────────────────────────────── 說 明 一、 依本群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eG5mjYU 辦理; 本案應為 L_TaiwanPlaz 組務板申訴案, 因案件發生看板由小組長代管,故屬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二、 援引 I-Lan 板規 #1dMnR4vN (I-Lan): 2. 文章、簽名檔或推文禁止包含下述文字或內容: a.針對版友的挑釁、侮辱、攻擊性內容,例如:你為什麼不把帳號砍一砍, 浪費PTT主 機資源,地圖砲式攻擊、宜蘭人都很廢、希望宜蘭版可以更亂……等; 10. 罰則: a.違反版規者,基礎罰則刪文外並予水桶14日 b.違規嚴重或一個月內累積高於三次,予以退文並水桶30日(最高達3650日) c.版主可視違規情節輕重議處,水桶最低3日 d.輕微/爭議狀況違規將給予警告乙次,第二次後水桶14日起 三、 判決說明: 1. 申訴人檢舉使用者辱罵, 小組長代理 I-Lan 板但未依板規判決也未回應。 檢視被檢舉之推噓文內容及上下文, 明確可知被檢舉人之推噓文內容確為針對申訴人所發。 滿嘴謊言、喇叭嘴等詞語,尚處合理評論範疇,難以認定為攻擊性內容; 然被檢舉人未知當事人身體狀況如何,即以身體出問題、殘廢稱之, 已是針對人身發表攻擊性內容,應符合 I-Lan 板規2-a的定義; 故請小組長 lianpig5566 五日內處分使用者 xup654z 並公告, 處分天數請小組長依板規第10條評估。 本文轉知 lianpig5566 小組長。 -- 話九宸,揮袖風雲盡,江山何沉? 隨逸興,負手乾坤定,蒼黃為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41.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751000262.A.E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