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owitzkixd 信箱]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標題: Re: 您好 關於Relax_Enjoy小組申訴案 #1g2XpgcF 請益
時間: Fri Jul 17 16:45:44 2026
1.
我所審理的案件沒有一件是草率結案,
全部都是依個案實質審查;
我若是要草率結案,我大可在站長宣判之前把所有群組、小組的積案迅速結掉,
而不是至今仍有 biker 板的申訴案件還在審理中;
我若是要草率結案,現在已宣判的案件中就不會有部分案件申訴成功、部分案件駁回,
也不會有我去實質監督 biker 板規並發現板規援引不存在的上級規定情事,
這點必須請你理解。
2.
你被板主判定違規的推噓文,
即便上下文相差一個小時,內容仍有脈絡與連續性存在,
而且我實際到 Board-Police 板查詢,
也只有看到 AreLies 板主提出的檢舉,而沒看到 hidog 提出的檢舉,
因此整段推噓文可明顯看出你就是在指涉 AreLies,
而非如你在與板主溝通信中提到的是在指稱 hidog,
因此被板主判定違規實在沒有不當之處;
就如我在宣判中所述,你要自嘲的話指名自己就好,
指涉到其他人就容易被判定違規,
就算以我自己當板主時的標準來看,我也是會判定違規,
因此板主的判定我認為並無違誤。
3.
依本站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板主擁有制定板規權,
亦即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
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因此板主本就可以按照看板風氣、看板現行狀態,
來制定一個能讓他有效管理看板、合理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的板規,
累犯條款是否定義累計時限、情節嚴重與否的心證標準也是如此;
至於板主是否有不當使用板規、濫權情事,
在 biker 板中的確是有發生,
我在 #1gH22rI3 (L_RelaxEnjoy) 公告中已有明確說明,
#1fHzPlZO (L_RelaxEnjoy)、#1fKuOSRS (L_RelaxEnjoy)、
#1fLG0XVq (L_RelaxEnjoy)、#1fLK4jhi (L_RelaxEnjoy)、
#1fispQ7F (L_RelaxEnjoy)、#1fjAgtyL (L_RelaxEnjoy),
這幾件申訴案都屬於板主錯誤、不當行使板規的案件,
我已實質審理申訴案、biker 板板規並提出糾正和處分。
4.
代理板務站長於 #1gLnFeUI (BoardCourt) 說明得很清楚:
--
政治言論涉及公共事務、
民主程序及政策選擇,
--
--
板主對商業網軍得採取較積極之管理措施;
涉及政治言論時,則應更加審慎,
避免因查緝網軍
而壓縮一般使用者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之空間。
因此,封鎖特定政黨言論,
原則上於本站不應進行。
--
可知代理板務站長所指政治言論屬台灣政治現況之言論;
即便退一步來看,如你所述"政治的廣義意義為管理眾人之事",
你有很多方式可以組織你的語句,不代表你可以用貶抑詞語指稱任何人,
這並不在什麼言論價值保障範疇內,
況且你並沒有在小組受理時限內對你在 biker 被處分的第一件案件提出申訴,
第二次被處分時提出申訴才在講這個並沒有多大意義。
5.
就如代理板務站長所提到,
--
板主之處分是否錯誤,
應就板規、證據、
程序及管理行為本身討論;
--
部分申訴案中,板主的確有程序和管理行為不當的情事存在,
目前已審理完成的案件中我也有依事證做出宣判;
但你提出的申訴案,
就現有事證而言,請恕我無法接受你的說明,
本案維持原宣判。
如對我的解釋仍有不服,
你可以完整轉錄此溝通信作為證據提出申訴。
※ 引述《nowitzkixd (十元作家)》之銘言:
: 您好 關於Relax_Enjoy小組申訴案 #1g2XpgcF
: 我是申訴人nowitzkixd
: 因為日前有在板務部進行申訴
: 礙於我個人的最終陳訴已結束 以及申訴訴之聲明已經有提及我個人水桶案的相關申訴
: 但發起訴之陳訴最初階段 當時群組長尚未進行判決
: 因此站長對這部份並不酌審 需要另外發起獨立的申訴案
: 考慮到為避免妨礙站長判決 以及相關站務避嫌等疑慮
: 本人對此判決還沒提出異議
: 如今站長判決已出爐
: 這邊才跟您重新進行討論 十分抱歉
: 以下內容如有較為尖銳之處 還請群組長見諒
: 本人絕非出自於惡意來闡述相關內容
: ------
: 群組長於站長公告前夕草率結案
: 未及審酌站長所揭示之比例原則與個案實質審查義務 屬判斷出於不完全資訊之瑕疵
: 個人在這邊提出異議
: 1.該文章脈絡前提為 2025/12月期間 本人參選板務 無端遭受相當嚴重程度之偏見對待
: 而延伸至本人三年水桶案發生 持續都有板主個人情緒干涉與介入判決
: 對於小丑二人組的時間線
: 留言上下文差了一小時(本人邊上班邊玩手機)
: 我個人當時的想法確實如小組、板務部申訴中所述那樣
: 退步言
: 即使旁人對於小丑二人組的指稱主觀心證 為我本人與板主
: 板主發布的文章 無故冒犯我 且相關冒犯文章已經多篇 如板務板所述
: 這樣的環境下 准許板主使用看板私用公審網友
: 而網友一回嘴就要被釣魚式執法的三年水桶
: 個人認為實在有所失公允
: 三年水桶
: 是否真的在於看板自治的射程範圍
: 或者淪為板主不當使用、濫權的遮羞布
: 個人認為 尚有爭點
: 2.依站長心證:
: 七、商業網軍與政治網軍是否有所不同
: 站長認為:
: 商業網軍與政治網軍均可能扭曲公共討論,
: 惟二者所涉及之言論價值並不相同。
: 政治言論涉及公共事務、
: 民主程序及政策選擇,
: 原則上應受較高程度之保障;
: 商業言論主要涉及商品推廣及營利目的,
: 其言論價值及受保障程度相對較低。
: 因此,站長於平台治理上,
: 選擇承認二者之差異。
: 板主對商業網軍得採取較積極之管理措施;
: 涉及政治言論時,則應更加審慎,
: 避免因查緝網軍
: 而壓縮一般使用者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之空間。
: 政治的廣義意義為 管理眾人之事
: 以參與公共事務而言 本身就應該有更大的言論價值保障
: 從脈絡來看
: 從參選板務被水桶開始
: 關於「腦弱」一詞
: 如同板務部我個人所述:
: 「這段話
: 我的角度並不是罵板友
: 而是闡述
: 不論在網路世界或現實世界
: 都不能夠像獵女巫般
: 只要反對立場 就是網軍 只要對判決有疑慮 就是網軍打手
: 現實世界 更多的爾虞我詐
: 柬埔寨賣器官、緬甸園區、各種類型的詐騙
: 雖然也不是檢討被害人
: 但這些 不都是因為沒辦法分辨什麼是可參考資訊 什麼需要保持懷疑嗎」
: 不論是對話內容 亦或是我當時的板主參選人身分
: 其實就理應受到「參與公共事務 較高的受保障程度」
: 但當時的環境確實無從申訴 比較無可奈何
: 而這次現板主的主文脈絡中
: 不斷重提這件我已於他板多次解釋的段落
: 並指控本人將工程師看板為私板所用
: (事實上工程師板板規並無禁止該行為 在這也不該是理由)
: 然後再進一步形成「累犯條款的成立要件」
: 而其中累犯條款又是極為不合理的三年水桶
: 首先
: 累犯的定義 板規上 並沒有特別去解釋 後案發生的是什麼時間範圍
: 如果說沒有一個時間範圍 是否構成法律上所謂的「養案」疑慮?
: 退步言
: 累犯情節 也仍應考量前案情節等因素 避免因一律盲目加重導致罪刑失衡
: 累犯當初設立之目的 「旨在懲罰刑罰反應力薄弱者」
: 而不應該是拿來釣魚執法 為私人情緒宣洩的手段
: 綜上所述
: 原處分及原決定認事用法均有顯著瑕疵
: 且違反站方最新治理原則
: 請群組長撤銷原處分 或是重新裁定判罰
: 以維護使用者權益及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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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影橫斜,暗香浮動,低酌淺唱月明中。
休去,休去,
驚起一枕奇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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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nowitzkixd (218.164.148.251 臺灣), 07/17/2026 23: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