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wayne (ec)
看板Aviation
標題Re: [閒聊] 飛行/貴賓室記錄 不知道不該刊人臉?
時間Mon Feb 19 12:12:31 2018
※ 引述《xvited945 (sk0k0)》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飛行/貴賓室記錄 不知道不該刊人臉?
: 時間: Sun Feb 18 20:15:01 2018
:
: :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 : 摘要
: : 關於肖像權,許多網路上文章或攝影師最大的誤解在於「沒有公開或是營利,
: : 就沒有侵權」,但事實上,高等法院在民國96年的判決中就曾表示「未經他人同意
: : ,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
: : ,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其後在民國98年的另一個判決中,明白的表示肖像的做成
: 、
: : 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分別都是肖像權的侵害行為,102年時更明白的闡述
: : 「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
: 像
: : ,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2)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
: 在
: : 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 : 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 : 亦即,攝影師「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
: :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 :
: : https://goo.gl/Tn8FWG
: :
: : 摘要
: :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 :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 :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 :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肖像權,
: : 民法未設明文,然肖像權係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
: : 肖像權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時,自得依同法第184 條第1 項
: : 前段,並依同法第195 條第1 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請
: : 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江怡權未經原告之同意,以手機將其為
: : 原告所拍攝之照片1 張上傳至其個人臉書,而使多數人在網
: : 路上得以點閱,自屬侵害原告之肖像權,而原告與被告夢時
: : 代公司簽約付費拍照時,依一般交易常情,若非經原告同意
: : ,本即係概不得使用、散布或公開陳列展示所拍攝之任何照
: : 片,此亦當為身為攝影師之被告江怡權所明知,然被告江怡
: : 權竟以手機翻拍其以被告夢時代公司受僱人地位為原告所拍
: : 攝之照片1 張,並上傳至其個人臉書,難謂情節並非重大,
: : 是原告請求被告江怡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非屬無
: : 據。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江怡權上開行為亦屬侵害其隱私權云
: : 云,惟按隱私權以保護個人私生活為內容,而上開照片既係
: : 原告委由被告夢時代公司公開拍攝,且該照片所顯示之畫面
: : 亦非私生活之內容,實與隱私權無涉,是原告前開主張,尚
: : 非可採,附此敘明。
: :
: :
: : 個人結論:
: :
: : 1.未經同意而遭拍攝,肖像權當然受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
: : 當然能要求對方移除照片
: :
: : 2.若主張肖像權受侵害而生之精神慰撫金,必須侵害肖像權的情節重大,
: : 才能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 :
: : 3.以上討論,無論拍攝者有無營利,均不受影響。
: :
: 很抱歉,在這裡我得糾正你錯誤的法律認知
:
: 端看你的個人心得,使用了民法第18條第1項的「除去請求權」概念,
: 但是你有先搞清楚除去請求權使用的時機嗎?
:
: 實務上,通常是以「逾越合理使用範圍」為判斷核心,如果只是為了攝
: 影興趣拍攝他人肖像,供自己或親友欣賞,在社會大眾認知裡,應可認
: 為屬於「合理使用」,以此提告勝訴蓋然率低。
:
: 此外,依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
: 表現,是人格權的一種,受到侵害時得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來進行
: 救濟。而什麼時候才構成民法195條第1項之「情節重大」,是由法院個
: 案判斷。
:
: 簡單來說,攝影的那一瞬間確實是侵害到他人之肖像權。然而,肖像權
: 不是絕對、優先的權利,當肖像權與其他權利互相衝突時,仍然需要在
: 個案中與其他權利進行判斷、審查,來決定肖像權是否應該退讓。
:
: 一般來說,在非私密空間進行攝影行為屬於一般行動自由權,亦可認為
: 屬言論自由權的一環,法院必須就肖像權與上述權利進行權衡判斷。判
: 斷標準也亦已於上文提出,請自行參酌。
:
: 以上。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1.215.10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18956108.A.8BA.html
: → Lorazin: 1.你提到概然率,表示非必然,須權衡,也就是告給法院判 02/18 20:42
: → Lorazin: 2.你所謂合理使用,供自己及親友觀賞,但我說的是部落客 02/18 20:43
: → Lorazin: 設為公開點閱 甚至高點閱率,因此權衡之下應是非合理使用 02/18 20:43
: → Lorazin: 3. 你的拍攝行動自由,若隨意掃過,或許可以說是你的行 02/18 20:44
: → Lorazin: 動自由, 但對著空服員拍,對著櫃檯人員拍,對準某個顧 02/18 20:44
: → Lorazin: 客拍,那權衡你的行動自由與我的肖像權侵害相信權衡之下 02/18 20:44
: → Lorazin: ,自然是肖像權會勝過你的行動自由(你都對準我了),我 02/18 20:45
: → Lorazin: 自然能要求你移除。 02/18 20:45
: → Lorazin: 上面有一篇5446韓亞航那篇的照片 你來判斷看看 02/18 20:52
: → Lorazin: 修正45307 02/18 20:54
: → Lorazin: 再舉45316 ANA商務艙旅客 你怎麼看 也是行動自由權勝? 02/18 20:59
: 1.所以你主張拍攝=當然可以要求刪除是錯誤的說法。
:
: 2.我所謂的合理使用係指沒有做不當連結(加上錯誤導向的文字註解比如說空服員正在上
: 餐卻說她們都在玩耍)或是誹謗之情事,這是學說與實務共同認可的解
: 讀方向。
:
: 3.對著特定人拍攝「並沒有」肖像權一定贏過自由權,在實務判決上一定贏過的情狀是嚴
: 重侵害他人的情形,比如說對著別人猛拍,或是拍攝到特定部位。如果是飛行紀錄拿著手
: 機或GoPro進行登機時攝影或是機艙內拍攝,沒有一定得要求移除的道理。舉例來說,曾
: 有攝影師對著路人做拍攝,但學說與實務皆認為肖像權無法翻盤自由權。
: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12:25
: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13:28
: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20:36
: 推 x22434231: 自由權無限擴張 真的讓人無言 當自己是鑲金的 02/18 21:25
: → xvited945: 並沒有無限擴張,而是要個案判斷 02/18 21:29
: → xvited945: 拿著手機拍這拍攝登機的紀錄說是「情節重大」有點誇張 02/18 21:31
: → xvited945: 但如果是對著空服員猛拍,那我認同人格權>行動自由權 02/18 21:32
: 推 x22434231: 阿就飛行紀錄根本沒人硬要對著人拍啊 吵這問題真的很無 02/18 21:42
: → x22434231: 聊 雞毛蒜皮小事講的多嚴重 02/18 21:42
: 確實如此,這對我們法律人而言也是很基本的問題,不知道為什麼就有人硬要複雜化與嚴
: 重化。
: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45:57
: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47:38
: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50:38
: → Lorazin: Ok 要求移除不見得會照辦,但po了人臉在網,確實是侵權, 02/18 21:52
: → Lorazin: 告贏的機會仍大。 因為常看到這些分享文,就在你面前侵權 02/18 21:52
: → Lorazin: 給你看,(如我剛所舉的分享文例)連非法律人如我都看得 02/18 21:52
: → Lorazin: 出有問題 02/18 21:52
: 請不要用分享文看世界。
: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55:28
: → Lorazin: 許多分享文有問題,沒看到過有人點出 故我提出 02/18 21:59
: 但你根本不認識人格權,只能一直分享「個人看法」,有自己的想法很好,但也請尊重專
: 業。
: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2:01:22
: → Lorazin: 我不認為 我提出的個人看法,以討論而使觀文者更釐清機上 02/18 22:24
: → Lorazin: 肖像權的界限,(仍要視情況而定非絕對),是不尊重專業 02/18 22:24
: → Lorazin: 。 02/18 22:24
: → Lorazin: 為什麼我寫了‘’個人‘’結論 ,因為接受指教。 02/18 22:27
: → ewayne: ...................................................... 02/19 01:44
: → ewayne: 如果已經學會找資料了,那拜託請認真看完人家寫的東西,不 02/19 01:45
: → ewayne: 要只抓自己要的東西。告贏的機會仍大?判例呢? 02/19 01:46
: → ewayne: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這篇是你引用的,拜 02/19 01:47
: → ewayne: 托請認真、仔細的看人家的結論在寫什麼好嘛... 02/19 01:48
: → ewayne: 人家文章的結論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你還刻意忽略? 02/19 01:50
: → Lorazin: 樓上 他那篇的結論 說的是能不能要求刪除 02/19 01:52
: → Lorazin: 我說的 贏的機會仍大 指的是人臉po網 02/19 01:52
: → Lorazin: 那篇並沒有討論到po網 02/19 01:53
: → Lorazin: 你再仔細看一下 他的結論指的是什麼 我提到的告贏機會指 02/19 01:55
: → Lorazin: 的是什麼 02/19 01:55
: → ewayne: 你的中文閱讀有很嚴重的問題,你還真忽略人家結論前半段講 02/19 02:05
: → ewayne: 人格權是在侵害情節重大下才可以請求賠償的這句話 02/19 02:06
: → ewayne: 再者,該文在肖像權的第2點也已經寫出「肖像權不是絕對、 02/19 02:07
: → ewayne: 優先的權利」,你看到了嗎? 02/19 02:08
: 推 earpods: L大的結論第一點說當然能要求對方刪除照片,可是自己引 02/19 02:09
: → earpods: 用的分享文寫說不能要求攝影師刪除,這不是矛盾嗎? 02/19 02:09
: 推 Lorazin: 不請求賠償 不代表沒有侵犯 ; 另文中的肖像權退讓舉例是 02/19 02:11
: → ewayne: 至於你還要在講告贏不告贏,實際判例呢? 02/19 02:11
: → Lorazin: 舉例是 因新聞自由而退讓 02/19 02:11
: → Lorazin: earpods 當然的部分 我已承認不對 在我原文有修正 02/19 02:12
: → Lorazin: 告贏告不贏 我指的肖像如空服員沒碼被PO網 我認為會告贏 02/19 02:15
: → Lorazin: 沒有查到贏判例 但也沒有查到敗訴的判例 那是我認為 02/19 02:16
: → Lorazin: 那篇結論是說:非主角/人潮多/沒特別醜 沒理由要求刪 02/19 02:40
: → Lorazin: 反之就是 是主角/單一入鏡/拍醜我 我就可以主張你要刪 02/19 02:41
: → Lorazin: 審酌狀況 組員/客人說 你不要拍我 還硬拍 那就是了吧 02/19 02:45
: 推 Lorazin: https://goo.gl/Q8qYBo 這篇裡的人物我認為告侵權會贏 02/19 02:56
在這邊吵這個真的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而拜託不要一直講啥會贏、會贏的
如果有人看到你這句話而去告輸了,你要幫那人負擔相關的律師費跟訴訟費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535號
「…肖像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衝突時,對於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因屬言論(新
聞)自由範疇而得阻卻違法,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利益衡量之方式加以判斷。
至於利益衡量之基準,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應得以是否為「有事實足認
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為判斷準據。又所謂事
務具有公益性,無非事件所涉當事人為公眾人物,或所涉議題具有公益性之新聞價值
為審查重要依據之一…」
「…且因維護言論自由得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
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
。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
較高程度之退讓。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
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
到貶損之虞。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行為
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
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72號
「…惟自由、肖像是否確有受侵害,應以客觀上社會之評價而論,尚非以被害人主觀上之
感受為認定之標準。基於人群共處相互容忍之必要及社會之利益,肖像權之保護應受
限制,仍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是肖像權與言論或新聞自由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權與媒體報導自由,而認定肖
像權之侵害是否具有違法性,其權衡判斷標準,當審酌肖像之公開是否基於社會知之
利益,並須考量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於媒體報導逾越前揭合理
使用之判斷標準,始屬肖像權之侵害…」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一號
「…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
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
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即具有不法性…」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被上訴人僅係將上訴人上開所為據實作成系爭報導,使用系爭照片於系爭報導並非偷
拍,亦未將上訴人之照片加以變造、醜化,或以侮辱之手段,或移作其他不法使用,
自已顧及上訴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應屬新聞自由之正當範疇,而未逾合理
之使用範圍,且與公益無違,難認符合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侵害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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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想知道那篇網誌所拍到的空服員或客人,
就「客觀社會評價或社會公益」而論,有因此而人格受損害?
還是這位部落客有「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
: 推 DOBBS: 這篇一開頭就說錯了,能否依民法18條主張除去對肖像權的妨 02/19 07:30
: → DOBBS: 礙應該以法益衡量說判斷,也就是從行為人的目的、行為、社 02/19 07:30
: → DOBBS: 會公益、被害人的權利綜合判斷何者應該優先保護。並沒有所 02/19 07:30
: → DOBBS: 謂行為人在合理使用範圍(這是判斷是否侵害隱私權)內,就等 02/19 07:30
: → DOBBS: 同於被害人不能主張民法18條。 02/19 07:30
: → DOBBS: (請求刪除照片,除去對肖像權的妨礙) 02/19 07:30
: 推 DOBBS: 另外e版友引用的連結,結論的部分推論的過程非常弔詭,侵害 02/19 07:49
: → DOBBS: 人格權情節重大時可依民法18條第二項、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02/19 07:49
: → DOBBS: 但怎麼推導出民法18條第一項的適用亦應該受此限制的呢? 02/19 07:49
: 推 x22434231: 人格權的保護我記得是大法官解譯還是判例來的吧,但不 02/19 08:36
: → x22434231: 是說你想用就可以用,還是要審酌情況啊 02/1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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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16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19013552.A.4AA.html
→ Lorazin: 你舉的例子 是因為新聞自由 而使肖像權退讓 02/19 12:15
→ Lorazin: 跟部落客私用空服照片入境 是兩回事 02/19 12:17
推 Lorazin: 純粹就是違反了該空服 自由決定使用個人資料肖像的權利 02/19 12:24
我就知道你會這麼說,都已經貼了「言論自由」的判決給你
而且,你會看判決書嗎?你引用的判決,在主張侵害人格跟隱私的部份都是「不成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民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肖像權固為人格權之一種,然肖像權之保護之效力範圍
,並非以自己的肖像完全不被他人所使用,而係保障不受「不當使用」。
所謂不當使用,即包括諸如商業牟利、人格貶抑或使人發生錯誤之評價等。因此請求
法院保護其肖像權者,亦以其肖像權受到「侵害」為前提,單純肖像遭人拍攝或運用
,未必成立侵害,而應以肖像遭人運用時有發生不當連結之情事,足以使自己形象或
人格評價受到不當之處分或扭曲…」
這個判決已經寫清楚了,被拍攝不等於侵害人格權。
※ 編輯: ewayne (118.168.161.14), 02/19/2018 12:47:30
推 Lorazin: 部落格都沒有商業牟利嗎 02/19 12:51
→ Lorazin: 你一直在說被拍攝 但現在已經跳到說的是po在個人部落格 02/19 12:58
→ Lorazin: 中使用或利用 02/19 12:58
→ Lorazin: 而個人部落格類似臉書分享拚點閱率的收廣告費的 跟新聞 02/19 12:59
→ Lorazin: 自由無關 02/19 12:59
推 Lorazin: 至於你說甚麼裁判費云云 我倒是很樂意幫介紹律師幫出裁判 02/19 13:03
→ Lorazin: 費 形成一個判例 以保障其他人的肖像權被擅自挪用 被‘ 02/19 13:03
→ Lorazin: ’清晰‘’盜用不爽的 可以站內我 02/19 13:03
→ Lorazin: 更正 幫出律師費 02/19 13:04
→ ewayne: 你真的不會看判決書,那你就繼續堅持吧。 02/19 13:24
→ Lorazin: 請講道理 不必人身攻擊 練習EQ 02/19 13:26
→ fangsnan: 我以為我走錯版了 02/19 21:20
→ ewayne: 道理已經在成山的判決書裡,你硬要帶著有色眼鏡看東西,怎 02/20 02:05
→ ewayne: 麼樣都是有顏色的 02/20 02:05
推 Loveis5566: lol 02/20 10:02
→ Lorazin: 首先 1.你貼的那個花蓮103訴字152號 是情侶關係後來分手 02/20 19:01
→ Lorazin: 2.而且是用不易識別的嬰兒照 所以完全又是另一回事 02/20 19:02
→ Lorazin: 我再重複一次,使用別人肖像,就是基本權衝突衡量的問題 02/20 19:03
→ Lorazin: 看法官審酌此情況哪一個基本權比較重要。 02/20 19:04
→ Lorazin: 而你所說成山的判例,都是新聞自由(如壹週刊),而且人 02/20 19:04
→ Lorazin: 的肖像權還是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這種肖像權的權衡當然跟 02/20 19:05
→ Lorazin: 一般人不一樣。 02/20 19:05
→ Lorazin: 所以飛行部落客跟被空服員被偷拍,肖像挪用的,當然也沒 02/20 19:08
→ Lorazin: 有一定的輸贏,而我舉的那個韓亞航的例子,我認為贏的機 02/20 19:08
→ Lorazin: 會大。 看是部落客要相信你這叫做言論自由,盡情使用, 02/20 19:09
→ Lorazin: 還是要相信我這時候是肖像權被侵犯,最好謹慎而不挪用或 02/20 19:09
→ Lorazin: 加碼賽克,我相信這是很容易判斷的。 02/20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