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駁回。
申訴人主張的依據為 聚眾混亂看板秩序處理辦法 第 2 條。
惟該辦法因涉及看板警察介入協助看板管理、
看板警察局局長代位群組長管理等事務,
仍有需各部門協調之處,
因此尚未經板務站長公告生效。
(參該辦法置頂文字:本辦法自本部板務站長對外公布後實施)
申訴人申訴之依據為尚未生效之辦法,
故申訴駁回。
申訴人已經兩次申訴,
理由皆不可採。
本案於本局將不再接受申訴,
若仍不服,
請如 #1N370X2Q 末段所提,
自行與其他站長或總監聯絡,
以免影響本局業務進行。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femlro (母豬教2號異端審問官)》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femlro
: 申訴判決:本局#1N1sH37m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推 hateOnas: 請板主去 board-police 檢舉 03/29 20:37
: Board-Police有限定是板主才能檢舉?
: ※ 編輯: Asanoizumi (118.160.189.71), 03/29/2016 20:43:50
: 推 hateOnas: 聚眾混亂看板秩序處理辦法 限定是板主才能檢舉 03/29 20:45
: 文章中有提到如何擾亂看板秩序?
: 連檢舉者自己都很清楚
: 只有板主才有檢舉權限
: 兩板板主皆不認為本人這行為有亂板與影響看板之意圖
: 並保護本人之言論自由權
: 2.對於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使用者,情節嚴重且已
: 造成看板秩序遭破壞者,教唆或煽動發生之看板板主或被破壞看板秩序之看板板主,
: 得對於該教唆或煽動者向看板警察局檢舉。
: 此項須由看板板主提出
: MENTALK與WOMANTALK雙板板主未提出本人有破壞看板秩序
: 而是莫名其妙由TALK板板主提出
: 違反了檢舉人條件
: 我並沒有在TALK板發文
: 請重新判決此案
: 須由MENTALK或WOMANTALK板板主提出檢舉
: 此案才有效力
: 原檢舉者與非兩板之板主
: 越權干涉兩板內政
: 已經違反了檢舉原則
: 使用者之檢舉權只有到板主
: 而除非申訴
: 否則不能以他板之事務檢舉
: 以上重新申請適用判決
: 請重新審查是否依照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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