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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合併處理) 判決主文: 本件因相關證據已逾保存期限,致無從確認當時文章內容,不予處分。 理由 一、 本案所涉文章刊登日期為6月18日及6月20日。 惟依本站系統機制,刪除文章僅保留約五週, 逾期即無法再行調閱。 本案相關文章業已無法取得,致證據不足。 二、 檢舉人所提出之連結網址為 www.pttweb.cc, 經查,上開網址並非本站所屬,難以作為判斷爭點之有效證據。 將「web」刪除轉址至本站,顯示「404 page not found」, 可證原文確已自本站消失。 三、 綜上,因本案現存資料不足,無從確認檢舉內容, 無法進一步處分,請檢舉人諒解。 ※ 引述《LoKingSer (魯王蛇)》之銘言: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 ψ 檢 舉 人︰LoKingSer : ψ 被檢舉人︰moumoon5656 : ψ 檢舉事由︰ : moumoon5656 未經過我本人同意 : 擅自發文將我本人的真實姓名公開 : ψ 檢舉說明︰ : moumoon5656 未經過我本人同意 : 擅自發文將我本人的真實姓名公開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 : 個人資料。 : ψ 所附證據︰ : 檢舉之文章代碼:#1eLCl7ow (Marginalman) : 該篇文章近日疑似已遭刪除 : 故在此附上該篇文章的備份網站供看板警察查閱 : https://www.pttweb.cc/bbs/Marginalman/M.1750387655.A.CBA : 檢舉之文章截圖 : (紅色圈選處為本人之暱稱與真實姓名) : https://i.imgur.com/Uh290u2.png : 今年4月時 : 被檢舉人違反站方規定和個人資料保護法 : 擅自發文將我本人的真實姓名公開 : 本人今年至今日為止都還未向被檢舉人提出任何告訴 : 被檢舉人卻又藉故惡意洩露本人之真實姓名 : 並出言辱罵,貼刀子照片恐嚇威脅本人 : 被檢舉人 moumoon5656 與 moumoon5566 為同一人 : 請看板警察查閱被檢舉人的使用者資料便可得知 : 今年4月時 : 被檢舉人已因違反站方規定 : 受到看板警察及 Marginalman板 板主懲處 : #1e1CVO2Z (Board-Police) : #1e0vzpZE (Marginalman) : #1e1Uk15Z (Marginalman) : 而被檢舉人後續仍無視站方規定 : 擅自發文將我本人的真實姓名公開 : 被檢舉人已為累犯 : 還請看板警察嚴懲被檢舉人,謝謝。 : 請留意:☆ 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四板篇數不計入 : ☆ 本站小組長以上於管轄看板之公務文章,不構成CP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06.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756639905.A.C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