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knuukyo: 順帶一提,這個版面服務的對象是:【目前尚無適當版面的 11/16 17:31
→ nknuukyo: 宗教愛好、研究或從事者,如果嫌組務的進度緩慢,或許 11/16 17:31
→ nknuukyo: 直接去跑申請南傳佛教版的程序會更快一點。】 11/16 17:32
→ nknuukyo: 另外也純粹給各位觀眾一個建議,你們可能覺得有些事很 11/16 17:49
→ nknuukyo: 誇張,但盡量不要簡化成[人的問題],不然難免用把他人 11/16 17:50
→ nknuukyo: 妖魔化的方式創造自已思維環境的合理化。 11/16 17:51
推 hawls: 推 11/16 18:08
推 hawls: 謝謝nknuukyo小組長發文澄清和說明,特別是私信這一塊,代 11/16 19:14
→ hawls: 表CassSunstein大德的「暫開」並不是可以成立的說詞。既然 11/16 19:14
→ hawls: 不是暫開,又是容納「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板」,為求各方面 11/16 19:14
→ hawls: 的慎重,若是要求在一個月達成,自然不該是適當的要求。 如 11/16 19:14
→ hawls: 果板主在判決CassSunstein大德前有向小組長確認過私信這一 11/16 19:14
→ hawls: 塊,末學認為即是合適的判決,反之如果板主在未確認私信這 11/16 19:14
→ hawls: 一塊,而判決CassSunstein大德的話,則是有瑕疵的不合適的 11/16 19:14
→ hawls: 判決,不過照判決文底下板主的回應來看,應該是已向小組長 11/16 19:14
→ hawls: 做過這方面的確認了。小結:除非CassSunstein大德提出新事 11/16 19:14
→ hawls: 證做推翻,否則CassSunstein大德確實已涉及到[人身攻擊、 11/16 19:14
→ hawls: 無故引戰]。 再次謝謝小組長出面做澄清與說明,希望此事 11/16 19:14
→ hawls: 可以就此停止,不會有延伸出怨懟或憎恨。 11/16 19:14
推 yaqqq: 我並沒有跟小組長確認,這不是我的責任。 11/16 21:44
→ yaqqq: 「無罪推定」才是我依止的判決,說別人「食言」需提出證據 11/16 21:45
→ yaqqq: ,而不是「懷疑」或「未確定」時就可以指控的。 11/16 21:46
→ yaqqq: 有暇疵的是指控的人,提出的證據強度不被我接受。 11/16 21:48
→ yaqqq: 順便回答小組長的疑問【你到底怎麼舉證我食言啊?】 11/16 21:49
→ yaqqq: Cass提出的證據就是你尚未開板,所以「食言」。 11/16 21:49
→ yaqqq: 有些板友認為這個證據力足夠支撐,不應判決水桶。 11/16 21:50
→ yaqqq: 而我認為不夠,所以判決水桶。 11/16 21:58
推 yaqqq: ~~~我真心希望板友去查查「無罪推定」~~~ 11/16 22:05
→ yaqqq: 如果不想,回到我的置底文,只要對事不對人,基本上就沒事. 11/16 22:06
→ yaqqq: 拜託拜託~~ 11/16 22:06
→ yaqqq: 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很重要講三遍。 11/16 22:10
推 hawls: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如果您說是採用無罪推定,那麼您的無罪 11/17 03:37
→ hawls: 推定是如何應用在CassSunstein大德身上呢?如果要指某個人 11/17 03:37
→ hawls: 有罪,那必須要提出證明,而CassSunstein大德認為小組長有 11/17 03:37
→ hawls: 過失但未提出小組長過失的證明,這只代表著CassSunstein大b 11/17 03:37
→ hawls: 德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但並不是CassSunstein大德沒有做到無A 11/17 03:38
推 hawls: 罪推定,就代表著小組長沒有過失,也並不是CassSunstein大 11/17 03:41
→ hawls: 德沒有做到無罪推定,所以可以使用「CassSunstein大德沒有 11/17 03:42
→ hawls: 做到無罪推定」來反推「小組長沒有過失」或是「CassSunstei 11/17 03:42
→ hawls: n大德具有 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以外的過失」。舉例來說[A對B 11/17 03:42
→ hawls: 做了壞事,但是A並未留有讓B能夠舉證A做了壞事的證明,而B 11/17 03:42
→ hawls: 向別人說A對他做了壞事。]根據無罪推定,因為沒有證據,宗 11/17 03:42
→ hawls: 所以A無罪。但是B呢?B無法提供證據,所以B沒有做到無罪推 11/17 03:43
→ hawls: 定。但是應該不能使用「B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來反推「A沒有 11/17 03:43
→ hawls: 過失」或是「B沒有做到無罪推定,所以有其他的過失,例如: 11/17 03:43
→ hawls: 撒謊,B對A的指控是在撒謊。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yaqqq大德 11/17 03:43
→ hawls: 板主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下,判CassSunstein有過失,這個 11/17 03:43
→ hawls: 道理相當瞭然,yaqqq大德板主在這部分應該不會有出錯,所以 11/17 03:43
→ hawls: 末學認為有問題的地方是出在反推這一塊上。但是如果yaqqq大 11/17 03:43
→ hawls: 德板主在判決前已有向小組長確認過,不論是公私方面,小組 11/17 03:43
→ hawls: 長並未向CassSunstein大德承諾「暫開」,那麼yaqqq大德板主 11/17 03:43
→ hawls: 自然可以指出CassSunstein大德有過失的證明,所以可以對Cas 11/17 03:43
→ hawls: sSunstein大德做出判決。(補充1:有些大德可能會認為「即沃 11/17 03:43
推 hawls: 使板主有向小組長做確認,仍不足以做為判決CassSunstein大 11/17 03:45
→ hawls: 德的理由」,那些大德所主張的理由可能是放在「溝通狀況」 11/17 03:45
→ hawls: 及「保障受治理者的權利」。末學認為做這樣主張的大德們, 11/17 03:45
→ hawls: 他們概略是有道理的。補充2:以本板的研究取向來看,對於事 11/17 03:45
→ hawls: 實真相這一塊的要求自然應該要比較高,末學認為有中度以上 11/17 03:45
→ hawls: 滿足「妄語」嫌疑的爭議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問題,不 11/17 03:45
→ hawls: 應被輕易寬待。補充3:上述的補充1和補充2是相互影響的關係 11/17 03:45
→ hawls: ,末學認為,在不同的板或地方,如何平衡這兩者,牽涉到了 11/17 03:45
→ hawls: 治理者的風格,因此在風格之下如何滿足受治理者,是一件困 11/17 03:45
→ hawls: 難且需要智慧的事。) 11/17 03:45
推 hawls: 「不應被輕易寬待」太重了,請改為「不應被輕易忽略帶過, 11/17 03:58
→ hawls: 應予以正視」。 11/17 03:58
推 hawls: 以上淺見,供予yaqqq大德板主參考。 11/17 04:00
推 yaqqq: 所以「輪替板主」是好事,可以轉換多種風格。 11/17 07:03
→ yaqqq: 有人會偏重1,有人會偏重2,不過現在是我和小組長都偏重1。 11/17 07:04
→ yaqqq: 所以只能互相尊重,莫可奈何! 11/17 07:04
推 hawls: 請問yaqqq大德板主:「有人會偏重1,有人會偏重2」當中1、2 11/17 07:21
→ hawls: 所指的是什麼呢? 11/17 07:21
→ yaqqq: 不過回到重點: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就沒事了 11/17 07:24
→ yaqqq: 你的補充1和補充2。 11/17 07:27
推 hawls: 澄清一下:末學的補充1,指的是[即使板主向小組長確認私信 11/17 07:43
→ hawls: 這一塊:小組長確實未向CassSunstein 大德承諾「暫開」,因 11/17 07:43
→ hawls: 此CassSunstein大德對小組長的「暫開」是錯誤的認知或解讀 11/17 07:43
→ hawls: 。但是基於「保障受治理者的權利」與「溝通狀況」,不應判 11/17 07:43
→ hawls: 處CassSunstein大德或者應判水桶以下的處分。]所以補充1是 11/17 07:43
→ hawls: 對受治理者的權利較為有利的立場。 11/17 07:43
推 yaqqq: 那就是偏重2,不過我要補充你的1其實有大問題。 11/17 08:04
→ yaqqq: 不過這大問題,若有人去組務板討論,就會被小組長電了,所 11/17 08:04
→ yaqqq: 以想知道的,就移去組務板討論吧! 11/17 08:04
→ yaqqq: 每次我在這板電人,都說我人身攻擊板友,我還是不說了~~ 11/17 08:06
推 hawls: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可以請您使用站內信的方式給末學嗎?另 11/17 08:14
→ hawls: 外,末學以為在未澄清補充1以前,補充1的方向寫得其實不會 11/17 08:14
→ hawls: 太不明確,但您所解讀的方向是相反方向。可以的話,請您在 11/17 08:14
→ hawls: 重新檢視末學寫得無罪推定的部分。 11/17 08:14
推 rabbit1974: 什麼叫做你在這板電人?講清楚。 11/17 11:11
推 Kermei: 啊~我舉出學者與法院實務對舉證責任的論述證據,來印證 11/17 12:23
→ Kermei: 小組長這篇公告中談的法理觀念既違背學說又違背實務的文章 11/17 12:24
→ Kermei: 被刪了,結果現在變成小組長觀點單方在本版有話語權。 11/17 12:24
→ Kermei: 反駁小組長的學者與法院觀點一旦發不了文,這下可好, 11/17 12:25
→ Kermei: 又變成版主可以繼續跟網友各說各話無盡期。這..不對勁吧? 11/17 12:29
推 Kermei: 請版主開示「另發文章討論」到底分類與標題怎麼下才不會 11/17 12:38
→ Kermei: 被說觸犯版規啦、離題啦等等然後查禁不讓公諸於世。謝謝。 11/17 12:41
→ Kermei: 簡單來說,就是學者與法院觀點都印證版主的舉證觀念錯了。 11/17 12:43
→ Kermei: 我們想「另行發文」引證這些證據,來終止看似無盡的 11/17 12:44
→ Kermei: 版主與網友間的各說各話,請問怎麼發?請開示格式,謝謝。 11/17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