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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關#1Rw3Yw-2案件問題,大概是新板開設問題, 此非本板事務,請移駕組務板,感謝! #1RxkXcEW (Buddha)先予以刪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110.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a/M.1542410198.A.2BA.html
s8402019: 開新版是假,吵架是真,南傳是假,誹謗是真。阿彌陀佛 11/17 07:21
hawls: 請問yaqqq大德板主有讓Kermei大德先備份嗎?他的文長,如果 11/17 07:58
hawls: 直接被刪光,感覺應該不太好受。 11/17 07:58
hawls: 另外Kermei後續已有修改了分類及標題,應該沒有不符合「這 11/17 08:23
hawls: 篇文章我不會在修了,有問題可以另發文章討論,感謝」的條 11/17 08:23
hawls: 件,應該被視為延續,不用移至組務板。或者可以請yaqqq大德 11/17 08:23
hawls: 板主說明:Kermei大德的該篇文章,何處是不符合了「這篇文 11/17 08:23
hawls: 章我不會在修了,有問題可以另發文章討論,感謝」? 11/17 08:23
先說明一下其實很多東西會牽涉「板主的心證」,而心證就看每個人的認定。 板務跟組務本就有一定關係沒錯,只是強弱問題。 我認為「在佛法板問小組長,不如去組務板問小組長。」 不過我相信溝通到後來,又是每個人認定不同,只能互相尊重。 因此只能期待有能力的人快出來選第二位板主,下次徵選會在12月。 ======= 那換我請教一下hawls大德一個問題: 之前一位b板友推文「北七?」,請問你會水桶他嗎? 不過你現在在禪修,應該暫時沒辦法回答。 希望結束後能給個想法,感謝! 而最好能賞個臉參加一下置底活動「親近善知識」,都沒人要投稿~Q.Q~
Kermei: 覆議。那一篇文章提到開新版,是釐清Cass被水桶的事件上游 11/17 11:25
Kermei: 啊。版主上次不是一直強調開新版事件Cass自己要舉證嗎? 11/17 11:26
1.標題隨你用,要用心得、討論都可以,但請不要無視板規。 2.內容請跟板務相關性高,原因請看對於hawls的回答。
Kermei: 然後小組長來本版補充解釋。大家已明瞭版主與小組長觀點。 11/17 11:27
Kermei: 但您兩位處罰Cass的觀點合法嗎?版主您先前信誓旦旦: 11/17 11:28
Kermei: 「有問題可以另發文章討論」,所以我昨晚寫文章討論。 11/17 11:29
Kermei: 而且我為了說明為什麼版主與小組長的法理認知不當, 11/17 11:29
Kermei: 分別提出了學者闡述、法院判決要旨,佐證Cass並不違規, 11/17 11:31
Kermei: 就算您認為那些學者、法院觀點都錯,您原判正確; 11/17 11:32
Kermei: 換言之小組長加入聲援您法理的也部份也對, 11/17 11:32
Kermei: 但您應讓那些做為大家參考的依據至少讓大家看得到吧? 11/17 11:33
Kermei: 我響應您的號召發文討論,以學者與法院的原文, 11/17 11:35
Kermei: 回應解答了您先前關於舉證對象的宣達並不正確。 11/17 11:36
Kermei: 您如果認為學者說錯、法院說錯,Cass終究該違規, 11/17 11:36
Kermei: 那麼就兩說併陳,讓大家看過後自然自己去想想哪方有理。 11/17 11:37
Kermei: 您找個理由說「開新版」去組務版發文吧於是砍掉不讓大家看 11/17 11:38
Kermei: 我舉出的學者、法院證據,無視您歡迎另行發文的初衷, 11/17 11:41
Kermei: 您在迴避什麼呢?然後有大德認為哪些是假哪些是真等等, 11/17 11:42
Kermei: 可是什麼假什麼真,總要讓各方論述都併陳讓大家檢視啊? 11/17 11:43
Kermei: 如果管理者一直論述某種法理觀點,但對於有網友舉出學者、 11/17 11:45
Kermei: 法院意旨顯示管理者觀點不成立的論述,則刪除不讓更多人看 11/17 11:46
Kermei: ,這樣子雙方討論的立足點不平等吧? 11/17 11:47
Kermei: 我那篇在論述您原先說請發文討論的Cass案誰應舉證的法理, 11/17 11:49
Kermei: 您套個說詞說我在討論開新版,然後刪除我分析「誰應舉證」 11/17 11:50
Kermei: 的那些從學者、法院要旨會顯示您法理不當的證據, 11/17 11:50
Kermei: 這樣不好吧?您如有自信自己有理,您怎麼不回應而是刪除? 11/17 11:52
Kermei: 是因為先前網友們只是單純跟您溝通,您可以純用言詞回應, 11/17 11:52
Kermei: 當其他人舉出學者與法院見解,您一刪了事直接省事不回嗎? 11/17 11:53
s8402019: 版大,生氣就輸了。要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 11/17 11:54
s8402019: 阿彌陀佛 11/17 11:54
Kermei: 請版主指點,如果不是單純三言兩語在您在您公告下推文互回 11/17 11:56
Kermei: 而是真的要「發文」討論,而且需貼上學者法院等內容來印證 11/17 11:57
Kermei: 您先前告訴大家的法理觀點其實不對,那麼分類要用哪個? 11/17 11:58
rabbit1974: s大請問你是出家眾嗎? 11/17 12:16
happytiger: 所以說 明犯板歸六可以不用水桶? 怎這時候又沒有人說 11/17 14:11
happytiger: 版主偏心呢? 11/17 14:12
Kermei: 同樣的邏輯,樓上怎麼不舉證證明有故意違犯的情事? 11/17 14:19
Kermei: 版主自己在「公告」分類下說歡迎「另行發文」,好似採取 11/17 14:19
Kermei: 新的解釋允許例外似的。樓上難道贊成再搞一次類似魚餌事件 11/17 14:20
Kermei: ?上次被網友說的魚餌事件都還有爭論,您鼓勵再搞一次嗎? 11/17 14:22
Kermei: 我誤以為版主允許發新的文回應公告文。然後版主提點了, 11/17 14:24
Kermei: 我也配合了。對於這整件事,您絲毫沒意識考量主觀犯意要件 11/17 14:25
Kermei: 單純只見到外在構成要件。您論述錯誤。 11/17 14:26
Kermei: 請問,您如此急於打壓網友,甚至提錯誤論述,所為何來呢? 11/17 14:27
happytiger: 你的論訴我從來沒評論過一句,回覆公告本來就犯板規 11/17 14:31
Kermei: 依照正常法理,版主的原句讓人誤會另外可發文回應公告文; 11/17 14:32
happytiger: 板規是寫來參考就是了? 這可沒主觀 跟客觀分別 11/17 14:32
Kermei: 屬於法理中的阻卻實質違法性事由,我本來就沒違規; 11/17 14:33
happytiger: 不可回復公告文 本來就是常識 11/17 14:33
happytiger: 你可以另提標題 而不是回覆公告文 11/17 14:34
happytiger: 再者你回的是組務的公告 不是前一篇公告 11/17 14:35
Kermei: 您鼓動版主水桶並不違規的情況,好似不桶就是偏心。 11/17 14:35
happytiger: 板規明定在那邊 何來沒有違規? 11/17 14:35
Kermei: 您以錯誤論述來鼓動,您要不要多想想這樣正確嗎? 11/17 14:36
happytiger: 版規看看好不好 連版規都不看?y 11/17 14:36
Kermei: 請您去查什麼叫實質阻卻違法事由。(就是我上方說的) 11/17 14:37
happytiger: 原來用版規陳訴是錯誤的論訴 這就是你的意見 11/17 14:37
Kermei: 跟您說了您又不聽,一直講您錯誤認知的法理, 11/17 14:38
happytiger: 實質阻卻違法事由 不是你說了算t 11/17 14:38
happytiger: 版主已經明確說你犯版規六 不是嗎? 11/17 14:38
Kermei: 這要如何是好?請問您知道構成要件分成主觀跟客觀兩者嗎? 11/17 14:38
happytiger: 這都不是你說了算! 懂嗎? 你可以主張 但不代表你是 11/17 14:39
Kermei: 版主說?您要不要舉例說以前政府說黨外人士違法該關? 11/17 14:39
happytiger: 正確。 11/17 14:39
happytiger: 那觀我何干? 我只說這件事 11/17 14:40
Kermei: 是您先說偏心不偏心的,不是嗎?因此請問您: 11/17 14:41
Kermei: 再問您:版主自己曾發魚餌文,文中句子人身攻擊Cass, 11/17 14:41
Kermei: 版主撒網成功釣到Cass被桶,版主自刪前怎麼不也水桶自己? 11/17 14:42
happytiger: 我在反諷 你還不懂 版主執行版規 用了一堆寬容的方法 11/17 14:42
Kermei: 依照happytiger您的邏輯,版主自己有沒有「明犯」版規四? 11/17 14:42
happytiger: 那跟我何干? 11/17 14:43
Kermei: 您不是想談公平嗎?那麼請您賜教,謝謝。 11/17 14:43
happytiger: 我只討論你這件事 11/17 14:43
happytiger: 我會跟版主討一個交代 而不是你 11/17 14:43
happytiger: 版主那件事 我根本沒看到就刪聞了 我跟本不知道何事 11/17 14:44
Kermei: 當然,您可以去討交待。不過法理如何看待此事, 11/17 14:46
Kermei: 並不是您想的。至少上方hawls網友觀點就跟您看法不同。 11/17 14:47
happytiger: 別鬧了 你根本不代表法理 別說得如此義正嚴詞 11/17 14:47
happytiger: 當然我也是 不同又如何? 能當證據嗎? 11/17 14:47
Kermei: 以及,您可以去瞭解就算違憲/違法/違規,況且管理者也有 11/17 14:48
Kermei: 疏失的情況下,您自己不清楚法理中有不必處罰的法理, 11/17 14:48
Kermei: 您是可以去討啊,只是明理人知道您沒道理,只是自以為有理 11/17 14:49
happytiger: 別鬧了 你根本不代表法理 別說得如此義正嚴詞 11/17 14:49
happytiger: 你還是看不懂嗎? 11/17 14:49
Kermei: 罷了。我再次請問:您如何舉證證明Cass有故意違規的犯意? 11/17 14:50
Kermei: 有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的情況,不意謂主觀構成要件也該當。 11/17 14:50
happytiger: 我討論你回公告文的事情 你提的那件跟我何干 11/17 14:51
Kermei: 您如果舉證不出我哪裡有故意違犯版規六的主觀犯意, 11/17 14:51
happytiger: 你回的內容也跟我無關 11/17 14:51
Kermei: 您根本推翻不了版主沒有水桶我本來就很正確的情事。 11/17 14:52
happytiger: 主觀? 客觀 ? 客觀就不用罰 這就是你的意見? 11/17 14:52
happytiger: 所以我說他值法寬容 11/17 14:53
Kermei: 您先把相關法理名詞google一下。謝謝。目前我們雞同鴨講中 11/17 14:53
happytiger: 根本沒必要 我只要跟版主討說法 你對我不重要 11/17 14:54
Kermei: 況且不只先前看不出Cass故意想誹謗小組長,結果他被桶成為 11/17 14:55
happytiger: 我再說一次 那跟我沒關係 11/17 14:56
Kermei: 笑話被整,真是讓人捧腹大笑;但現在您在也證明不了我有 11/17 14:56
happytiger: 目前就是你回公告文一事 說東扯西做什麼!!!! 11/17 14:57
Kermei: 主觀犯意的情況下您自以為我違規?要討公道?這世界顛倒了 11/17 14:58
happytiger: 話可別說得太滿 事情都還沒定論 11/17 14:58
Kermei: 版主說另外發文討論,並沒有說「另創分類」討論,版主以其 11/17 14:58
Kermei: 版主身份對版規六如同做出例外空間的新解釋,您懂了嗎? 11/17 14:59
Kermei: 韓國瑜在北農發獎金表面上沒有內規依據您知道嗎? 11/17 14:59
happytiger: 我都還沒申訴 你怎會認為就是如此? 11/17 14:59
happytiger: 那倒底跟我何干? 11/17 15:00
Kermei: 內規、版規..您知道董事會決議、版主宣示,也有效力嗎? 11/17 15:00
happytiger: 我會跟版主討一個交代 並請他公告這件事 11/17 15:00
happytiger: 就這樣 11/17 15:00
Kermei: 韓國瑜依董事會決議發獎金,我依版主宣示回公告,請問: 11/17 15:01
Kermei: 我主觀上踐踏版規硬是要違規的犯意在哪?結果我要入桶? 11/17 15:02
Kermei: 這樣是不是寒蟬效應?只能講多數人愛聽的話,不然很危險。 11/17 15:03
Kermei: 您當然可以去討。只是我必須把道理講一下。大家做個見證。 11/17 15:04
Kermei: 佛法板到底是怎樣風氣,就看檢舉者跟版主心中對法理的觀念 11/17 15:07
Kermei: 到底經不經得起論辯,大家在旁靜靜用眼睛看用頭腦想好了。 11/17 15:08
MartinJu: 借標題問 有沒有人想開南傳佛教版XD 11/17 21:28
XDDDpupu5566: 需要連署Theravada板請找我 11/18 17:24
※ 編輯: yaqqq (61.223.110.92), 11/18/2018 22:27:09
claudeee: 連署 新板可以寫信給我 我應該可以幫忙 11/19 18:15
hawls: yaqqq大德您好:末學知道自由心證,也有盡力說明自身的觀點 11/25 09:10
hawls: 了,如果您認為沒有道理或不足改變您的心證。那麼末學只做 11/25 09:10
hawls: 到此為止了。也不再答覆您對另名大德處置的個人想法了。 11/25 09:10
※ 編輯: yaqqq (61.223.137.122), 11/26/2018 13: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