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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wer338859 (溫莎公爵)》之銘言: : 被檢舉人/看板名稱:AiOShi/C_ChatBM : 檢舉事由: : #1awR7nEf (C_ChatBM) : #1awR8elY (C_ChatBM) : 此案檢舉 kevinlee2001 未寫清楚發錢文條件經多數決後水桶 : 我未收到錢 AiOShi 板主卻擅自解除水桶 : 在 C_ChatBM 詢問解除水桶是怎麼判定發錢條件未獲回應 : 看起來沒問過其他判決的板主就擅自解除 : 有恣意妄為胡亂解除水桶之嫌 故檢舉之 我認為"板主擅自解除水桶"這是個很嚴重的指控, 我發表對該案回應以前我必須先陳訴事件流程。 1. 9/12 #1a_-iMs4 (C_GenreBoard) kevinlee2001板友與qqq3892005板主 於推文中達成共識,qqq3892005板主授權解開水桶讓kevinlee2001板友編輯文章 2. kevinlee2001板友於 9/14 18:58 來信給我,要求解除水桶狀態編輯文章   有私信存證,群組長若有需求可提供此證據 3. 我於9/14 23:10解除kevinlee2001板友水桶狀態讓他編輯文章 且於23:13與qqq3892005板主回報此事,qqq3892005板主於23:19確認此事 23:22通知qqq3892005板主已經完成發錢跟貼出發錢證據請他驗收   qqq3892005板主於23:25確認已達成他和kevinlee2001板友達成的發錢協議 我表示收到,將繼續執行其4-7的水桶 4.qqq3892005板主於23:28指示,須於組務板回報處理結果,並於下次水桶公告  提及此4-23已經解掉了 3與4的有對話紀錄存證,群組長有需求可提供此證據 我是受kevinlee2001板友請託協助解除水桶,並依qqq3892005板主指示 並經其確認結果後才結掉此案,每一步驟皆有憑有據 請問何來恣意妄為擅自解桶一說? 再來是我自己的看法,本案我原判無違規 4-23表頭〔發錢文未兌現違規〕,我採納kevinlee2001板友辯解 他本身文章並無明示是發錢文,外加也有板友回報確實有收到錢 我認為現行的4-23條款,板務只得於介入明確說要發錢卻未執行 或是該檢舉人明確符合核發條件卻被惡意漏發, 板主無權要求發錢者一定得發給誰跟發多少數量稅前稅後等問題 再者此案雙方已於 #1a_-iMs4 (C_GenreBoard)推文達成執行辦法的協議 我不認為我還有介入干涉其條件的必要 而qqq3892005板主提出要求點有三: 1.解桶後去原文寫出發錢辦法 2.7日內須提供發錢證明 3.發錢條件必須為被檢舉前的人有辦法達到的 以上條件kevinlee2001板友也的確達成亦經qqq3892005板主確認 而檢舉人/申訴人,檢舉與申訴理由以 "修文隨便加條件就算有發錢?" "我沒收到錢"做理由申訴 "修文隨便加條件就算有發錢?" #1b6E2FyZ (C_GenreBoard) qqq3892005板主也解釋了他的做法 "我沒收到錢" 請檢舉/申訴人了解qqq3892005板主提出的解決方法後 再行舉證自己屬 "4-23-II 惡意漏發多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或自行與kevinlee2001板友協調 否則我並不認為在這種狀況下,板主仍得以4-23去要求板友必須發錢給特定對象。 以上答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27.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96426758.A.87D.html
qqq3892005: AiOshi板主陳述正確 180.217.70.192 10/05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