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OShi (アイ推し)
看板C_GenreBoard
標題Re: [申訴] #1b0bpzCX (C_ChatBM) 判決不當
時間Wed Oct 4 23:45:44 2023
: 看板名稱:C_ChatBM
: 申訴人ID:wahaha99
: 申訴對象ID:
: AiOShi qqq3892005 ephraim13825
: 欲平反之結果:
: 1.解除水桶, 平反判決
: 2.如有需要, 請板主群妥適修正版規, 或對4-11進行必要之補充
: 1. 本人在 #1b0bpzCX 篇中所提之「黃國昌」,
: 現在已非立法委員, 且無出任任何黨公職, 乃一介平民。
: 我談及黃國昌, 據前後文, 可看出只是以直播主抽菸此事純舉例,
: 是以他為直播主的身分出發, 完全未論及他的政治傾向、立場、主張,
: 或其從政職務、生涯、人脈、事蹟, 也未觸及選舉投票議題,
: 甚至未談及他的直播內容,
: 實在談不上板規 4-11「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
: 因為並沒有政治議題可言。
我認為申訴者對政治人物的定義有自己的看法,拒絕接受板務群對"中華民國政治人物"
的定義,我先提出第三方資料進行佐證。
不用引用論文引經據典,普通大眾基本都能接觸到的訊息即可
其一 引自 維基百科 "政治人物"條目
1.政治人物(英語:Politician),是指以政治為職業,
或積極投入政治活動或公共事務
的人,無論其動機是私人或黨派利益,還是社會或國家利益。
2.政治人物的範圍,包括了從地方政府辦公室官員到國家或區域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
的官員等等各類的政府人員,
廣義的「政治人物」還包括其他各種政體的政府首腦、政黨或軍事領袖,
或其他政權中的主要人物。
在一些國家,治安官等一些透過選舉產生的執法人員,也被認為是政治人物。
一般來說,曾從事主要公職的人都會被視為政治人物。
ref: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94%BF%E6%B2%BB%E4%BA%BA%E7%89%A9
其二 黃國昌 個人臉書專業
https://i.imgur.com/BiGK6T1.jpg
臉書標籤確實為定義為
政治人物,而非申訴者主張的非任官之一介平民
site: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
再來,申訴者主張討論黃國昌以直播主身分出發,並非討論其政治意圖相關議題
板務執行上認定直播主身分,會參考其職業或最大宗直播主題給予身分定義
例如
餐餐自由配直播主雖然會談政治,但其本身是資深遊戲直播主
所以歸類在遊戲直播主,發文討論其議題在不觸及政治前提下,不違反4-1跟4-11
但是直播主
黃國昌及其VT形象
蔥妮絲坦已於先前確定須以政治直播主/VT身分處理
#1aXVqxmd (C_GenreBoard) ,政治直播主及VT亦不再4-11豁免範圍之內
#1aXVrLHd (C_GenreBoard)群組長指示對直播主身分板主得以從嚴認定
其三 我對申訴者主張非討論政治人物議題抱有存疑
人物抽菸與否,ACG從業者遊戲實況主或其他藝人亦有可列舉對象
承認私下抽菸一事何以必需舉黃國昌老師為例?
我並不認為黃國昌老師抽菸與否這種政治人物的個人行為是有必要在C_Chat提及的
黃國昌老師近期有於其個人政治直播提及自己抽菸一事,聊天室亦是表示驚訝反應
這種並非普世大眾所知曉的政治人物特定行為於文章中提出,不採信無討論政治之意圖
4-11 判斷使用者違規與否,對於使用者是否
提及無關ACG議題之政治人物這點是從嚴
判定,因使用者提及無關ACG議題的政黨政治人物,有引起政治討論爭論之嫌,故基本上
無關ACG議題者是全面禁絕討論
不採信申訴者所主張之未違反4-11板規的部分
: 2. 本人於溝通文中列舉三點疑惑, 請板主群解釋,
: 但僅 qqq3892005 一人回應, 且內容避重就輕,
: 完全未正面回應全部問題。
: 請此判決板主們負起應有責任面對。
申訴人於此申訴前,曾二度無視BM板申訴辦法A-2-5對參與判案板主進行私信申訴騷擾
此案依前判例證據明確,qqq3892005板主亦有進行答覆解釋
我認為沒有需要補充的部分,不進行額外補充
: 3. 相信只要有基本中文程度, 即可認知到, 板規 4-11 的
: 「政治相關議題」與「曾參與政治之人物」
: 兩者之間絕對無法逕行畫上等號。
: 如果必須使兩者能連結, 勢必要付額外解釋,
: 以補充方式解釋囊括範圍,
: 否則如何算「政治相關議題」?
: 若曾任黨公職為準, 需任何種黨公職?
: 若曾參選為準, 需參選何種公職? 是否應當選?
: 若一人未曾任黨公職, 也無參選紀錄,
: 但長期在大眾面前宣揚討論政治議題,
: 並積極帶領政治運動, 其館長即是,
: 為何能在「政治相關議題」除外?
: 其標準何在?
同第一題回覆所述,
4-11 對於使用者是否提及無關ACG議題之政治人物這點是從嚴
判定,無ACG相關議題提及無關政治人物姓名即屬違規,我認為4-11-III已有明確敘述,
不認同申訴人主張需全部劃定範圍
此外,對於申訴者對於無法確認板主群
"政治人物議題範圍"為何,以下是我個人解釋
其他板主不必對我這條解釋負責:
依
第二章 組織章程與板務權責
2-2-II
板主須依板規行政,各板主得獨立行政。若板主無法獨立決定,應經板務會議決定之。
因各板主本身就是獨立行政,於判決實行
多數決判決,每個板主心中對板規的詮釋
和標準本來就會有一定程度上的差距,初審判違規不是說好大家一起判違規無違規,而是
各自依各自的標準和板規解讀判案,有多數無法決議時才會進行討論。
因應你的申訴所提需求,我已在板務會議提出4-11加嚴時需附上
這屆板務群會判違規
的政治人物定義並取得共識,但因僅侷限這屆板務四人標準,該臨時條款並不會寫入
板規成為既定條款,亦有可能隨明年更換板務而異動標準。
再度重申,三票違規均是依照違規的標準和前判例執行的
並不認為有問題。
: 4. 此為 qqq3892005 之回應:
: 「政治人物只要當過就終身算,以上」
: 但未見其做出相應解釋。等於沒有回答。
: 要知道, 並沒有任何一條板規、站規,
: 示意使用者必須參看過去的水桶紀錄,
: 此非使用者的責任義務,
: 不應以過去如何判決為由續判。
: 最終仍應回歸板規, 作為依歸。
: 即便板主有一定相應解釋權,
: 但不代表可以如此超出原本文字的意涵。
: 如果現行板規不敷板主維持秩序之需求,
: 應修正版規, 而非讓板主超譯、毫無底線的擴大解釋。
: 且在板規修正前, 不應做出超過板規的判決。
: 上列所附三篇證據文,
: 其中可見亦有不少人對於黃國昌屬於違反4-11感到訝異,
: 且板主 Satoman 亦判斷為無違反板規,
: 顯見此非我個人疏漏、獨斷或誤判。
: 若不進行板規修正, 此將淪為釣魚執法。
: 以上為本人申訴之內容,
: 請小組長妥適處理。
同3回覆,板主具各自裁量權,判決只需付違規結果並不強制一定要寫明詳細理由
我亦無權干涉qqq3892005板主和Satoman板主的判案理由
四位板主目前討論達成共識是,需寫明這一屆板主群認定之政治人物範圍,
以免四位板主在判案上,因對政治人物範圍屬狹義還廣義有過大的落差,
我不認為此案有對板規超譯的部分,對於申訴者
"板主超譯無限上綱有問題的板規,又拒絕修改"的指控,我感到非常遺憾
Satoman板主的無違和ephraim13825板主的違規我不做解釋,有需要待其自行解釋原因。
最後結論,4-11含括禁止提及無關ACG政策議題的政治人物這一點,
我認為現行做法沒有什麼問題,政治人物定義已於置底公告
#1b6a86MT (C_Chat) [公告] 4-11選舉期間從嚴條款 發布
對於申訴人數度
主張看不明白板規但
又不參考水桶公告和先前判例,
其本人主張板規有問題,卻沒有提
板務修改蒐集意見和提及自身主張的4-11修改辦法,
還有
在其他文章中對板主人身攻擊,我對這樣的行為感到疑惑和遺憾
我維持此案原判不做異動,以上答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27.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96434346.A.63C.html
推 wahaha99: 我要再度強調,我不是拒絕接受板務對 36.226.177.6 10/05 01:08
→ wahaha99: 中華民國政治人物的定義, 36.226.177.6 10/05 01:08
→ wahaha99: 而是「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對於 36.226.177.6 10/05 01:08
→ wahaha99: 「曾任中華民國政治人物」的等式 36.226.177.6 10/05 01:09
→ wahaha99: 這兩者若要畫上等號, 才必須要有一致且 36.226.177.6 10/05 01:10
→ wahaha99: 明確的「政治人物」定義 36.226.177.6 10/05 01:10
→ wahaha99: 另外,私信是我對板規的理解不足, 36.226.177.6 10/05 01:11
→ wahaha99: 造成困擾在此致歉,非有意騷擾 36.226.177.6 10/05 01:11
→ wahaha99: 致於人身攻擊與否,我想這與你無關, 36.226.177.6 10/05 01:13
→ wahaha99: 你致今才做出第一次解釋,我想無論是否 36.226.177.6 10/05 01:13
→ wahaha99: 存在人身攻擊,應該都不是你的事 36.226.177.6 10/05 01:13
→ wahaha99: 4-11的臨時條款與本案亦無關, 36.226.177.6 10/05 01:14
→ wahaha99: ^選舉臨時條款 36.226.177.6 10/05 01:14
→ wahaha99: 請不要張飛打岳飛,時間點完全兜不上的 36.226.177.6 10/05 01:14
→ wahaha99: 事情扯在一塊 36.226.177.6 10/05 01:15
→ wahaha99: 如果說八卦板可以做到那樣對政治人物的 36.226.177.6 10/05 01:15
→ wahaha99: 定義,西洽板實在沒有理由做不到, 36.226.177.6 10/05 01:16
→ wahaha99: 請不要再替4-11的修正懈怠找藉口 36.226.177.6 10/05 01:16
→ wahaha99: C_Chat板規 3-2-9 麻煩再看清楚一點, 36.226.177.6 10/05 01:23
→ wahaha99: 請問哪邊有「人物」2字? 36.226.177.6 10/05 01:24
3-2
〔名詞定義〕
Ⅸ 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
公民等議題。
維基定義一下公民
公民(英語:Citizen)是在一個政治實體如國家或城市中,擁有公民身份並根據該地法
律規定
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民。
ref: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5%AC%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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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是否為中華民國公民?
是
黃國昌是否為中華民國政治人物?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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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中華民國的公民會不會違反4-11?
不會 不具政治人物身分
提及中華民國的政治人物會不會違反4-11
會 具政治人物身分之中華民國公民
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人物會不會違反4-11
不會 不具中華民國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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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認為
提及中華民國政治人物跟
提及中華民國政治議題無法掛勾,
亦無一定數量的民意提及這個需要修改。
這條板規解釋申訴者與板主難以達成共識,交與群組長裁決
我認同你表達也有板友對黃國昌屬不能提的政治人物範圍驚訝這部分,
也有板友提問郭台銘屬不屬4-11不可提及範圍,板友對這個界線不明確會誤踩
我認為的確是此案衍生必要修正的部分,因此提出修正,並非無關此案之論述。
此外申訴者對板務群攻擊的部分不限於上面與qqq3892005板主攻訐的對話
不過他板言論無關此案不另行舉證,僅表示遺憾。
※ 編輯: AiOShi (114.46.227.153 臺灣), 10/05/2023 02:14:21
→ wahaha99: 那你怎麼不去查一查"議題"兩字? 36.226.177.6 10/05 02:46
→ wahaha99: "公民" 與 "議題" 在3-2-9是拆開來的 36.226.177.6 10/05 02:46
→ wahaha99: 概念嗎? 硬ㄠ不過如此啊 36.226.177.6 10/05 02:47
→ wahaha99: 照你這種解釋, 中華民國社會也是4-11, 36.226.177.6 10/05 02:47
→ wahaha99: 請問中華民國還有什麼東西可以被談論? 36.226.177.6 10/05 02:47
→ wahaha99: 最後再說說, 我與qqq3892005是第一次 36.226.177.6 10/05 02:50
→ wahaha99: 對話就是在這,你說我在他板對板主攻訐, 36.226.177.6 10/05 02:51
→ wahaha99: 請指出證據,否則我一定檢舉你造謠 36.226.177.6 10/05 02:51
→ wahaha99: (對該板主) 36.226.177.6 10/05 02:52
→ wahaha99: 不對,你是說我在他板直接攻擊所有板主, 36.226.177.6 10/05 03:11
→ wahaha99: 這確實是造謠,已檢舉 36.226.177.6 10/05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