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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主要處理本板對於「非當事人發言」 (非當事人係指非申訴人、非被申訴人 以及非處理申訴案者) 之原則。而針對「非當事人發言」之各檢舉案, 將依照本篇所述之原則,另外進行處理。 本板對於「非當事人發言」之處理,原則上應依照目前本板既有之相關規定, 根據 nicetree 板友於 #1SNm9ccZ (C_WorkBoard)#1SOGUGAV (C_WorkBoard) 所引用,目前本板公告與「非當事人發言」有關之規範包括: a. 置底板規 #1OPMtuEX (C_WorkBoard) 中之四、2、#7 b. 本板公告 #1G0yhIFG (C_WorkBoard) [公告] 申訴非當事人不得回應 c. sawg 群組長針對 #1G0yxefi (C_WorkBoard) 提問之回覆 (以上若有遺漏,請知道的板友協助補充) 首先,上述三項其脈落皆針對「申訴案」。雖然「申訴」與「檢舉」時常被混用, 然而在相關規範字面上只規範申訴案時,仍不宜直接擴及形式上或實質上的檢舉案。 故針對「檢舉案」中「非當事人發言」之檢舉,皆認定不違規,亦不另作處理。 其次,針對「申訴案」之「非當事人發言」,依 #1G0yhIFG (C_WorkBoard) 之說明, 在該公告後,若有此類違規,應直接永久水桶。然而: 1. 該公告發佈於 2012/7/16 ,但相關罰則卻未整合至目前置底的組規當中, 致使本板使用者即使詳閱組規,也可能忽略 #1G0yhIFG (C_WorkBoard) 所公告之罰則。要求使用者於今日自行查閱本板六年前的未置底規範, 確實有點強人所難。而據此直接給予永久水桶之處分,並不十分洽當。 2. 在尋找本板針對「非當事人發言」進行處分的判例時發現, 自從 2012/7/16 公告 #1G0yhIFG (C_WorkBoard) 後,本板之水桶處分僅有 #1G28NGAQ (C_WorkBoard)#1IL-4BLc (C_WorkBoard) 兩次。 並無本板使用者因「非當事人發言」之違規受到水桶處分。 3. 進一步找尋資料後發現,無使用者受處分並非因無使用者於本板違反相關規定。 在 #1ILa-bv1 (C_WorkBoard)#1LfIsUZc (C_WorkBoard)#1NcCqErE (C_WorkBoard)#1OE4rTJG (C_WorkBoard) 申訴案中, 皆有非當事人於文末推文發言之情況,但並無使用者因此受到水桶處分。 故 #1G0yhIFG (C_WorkBoard) 之規範事實上並未確實執行。 對於一個公告超過六年但目前沒有置底,而公告後亦未曾開罰的處分方式, 在本板板友可能難以自行查找此項規則,亦無判例可供板友參考的情況下, 置底公告之相關規定未說明罰則很可能致使板友認定此項違規目前無罰則。 故本篇公告之前,若有對申訴案之非當事人發言違規,將僅給予口頭警告。 而 #1G0yhIFG (C_WorkBoard) 實際上未執行,故在此終止該公告之效力。 由於目前置底板規 #1OPMtuEX (C_WorkBoard) 中之四、2、#7 並未訂定罰則, 原則上若有針對申訴案之非當事人發言,亦將僅給予口頭警告,並且板友務必配合。 若警告後仍持續有違規行為,將視違規狀況訂定進一步的罰則。 --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裡死了, 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約翰福音 12: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34.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551820152.A.4FB.html
canandmap: 感謝代理群組長釋疑 03/06 12:46
bibimeiying: 感謝站長釋疑。另本篇公告是否置底供日後板友方便參 03/06 15:54
bibimeiying: 酌? 03/06 15:54
sitos: 已置底,感謝提醒。 03/07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