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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個體的善行,跟社會、政治的善, 有一個議題上的連續性, 不過基本上還是拆開來討論好了。 #1RQ2cmdJ 稍微轉換議題的推文搬過來。
kalestorm: 基督教(還是要說改革宗?)的問題是: 邊說人類全然墮落,08/07 08:36
kalestorm: 又一邊插手政治、教育08/07 08:37
theologe: 就是因為墮落,才要介入阿XD 不過看怎麼參與或介入啦08/07 08:38
kalestorm: 全然敗壞不是說(沒被神預定的)人類沒有能力信神嗎XD08/07 08:40
theologe: 敗壞,所以需要「管治」阿XD 當然首要是管基督徒,08/07 08:44
這是所謂西方的「教會法」; 天主教的國教時代,基本上人民就等於是信徒, 「教會法」就可以一體適用; 加爾文當日內瓦「暴君」時, 基本上也都還是市民=信徒的概念, 路德雖然有兩國論, 但基本上諸侯管治的範圍, 也接近國教。 https://goo.gl/QbspjW "十四、你也許要說:“假如信仰藉第一條誡行作萬事,那麼我們為何用教會和國家這麼多 的法律,以及教堂,修道院,和神聖地方許多的儀式來誘人為善呢?”我回答說:這是只 因我們不都有信仰,或不都聽從信仰。假如大家都有信仰,我們就不再需要法律,每人會 照他對上帝的信靠所教導他的去行善了。 但人分為四種:第一種人是剛才所講的,他們不需要律法,關於他們聖保羅在提摩太前書 一章說:“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即不是為信徒設立的,信徒自己行他們所知道和所 能行的,這只是因為他們恒心信靠上帝在凡事上施恩給他們。第二種人要濫用自由,妄信 自由,懶惰起來;聖彼得在彼得前書二章論到這種人說:“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 自由遮蓋惡毒,”他好像是說:“信仰所賜的自由並不容許罪惡,也不遮蓋罪惡,但使我 們自由去行各樣善事,並忍受凡所遭遇的事,所以一個人不只是應作一件事或少數的事。 ”聖保羅在加拉太書五章也說:“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欲的機會。”這種人必須 有律法敦促,有教訓包圍。第三種人是惡人,常常準備犯罪;這種人必須用屬靈和屬世的 法律約束,像對野馬野狗一樣,假如他們仍不就範,就必須處以死刑,正如聖保羅在羅馬 書十三章所說的:“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第四種人是信仰 和靈命尚幼稚的人。他們必須受撫慰如小孩,並用外表和規定的獎章,念誦,祈禱,禁食 ,歌唱,修飾教堂,彈琴,以及其他在修道院和教堂中所吩咐和所遵守的事,來加以誘導 ,直到他們也學會認識信仰。然而這也有大危險,即如現在掌權者汲汲於這種儀式和外表 的行為,好像它們便是真實的行為一般,而把信仰忽略了,這信仰本是他們應當常常同這 些行為一道教訓人的,恰如母親要將別的食物同乳一道餵養她的孩子,直到孩子能夠自己 吃硬的食物一樣。" 簡單說,自己的行為跟道德標準就高於律法的人,是第一種人; 第二種人是偶爾會便宜行事、偷雞摸狗,就是我們大部分人; 第三種人是已經陷入犯罪漩渦的人,或更生人; 第四種人是還有各種無知的人。 ※ 編輯: theologe (211.75.23.84), 08/07/2018 08:54:34
kalestorm: 但, 除非基督徒不受墮落影響, 否則要如何代神管治 ? 08/07 08:46
路德就是用他的「信心」去解十誡,要講出這個比一般道德跟法律更高的標準; 加爾文的話再研究... 一個信念是,「神的話」就是神的管治, 用信心能解開之--即便基督徒仍受墮落的影響。 在宗教改革時期,乃至於到後來的西敏信條等等(應該說,包含板上的會所同志們), 都非常樂觀的認為可以解明神的話。 故神的管治當然可能實現。 「解錯經」、「誤讀」、「讀不懂」,這是詮釋學一直以來的主要議題, 在晚近進入聖經詮釋的視野; 詮釋學的基本信念就是,「誤讀」必定存在,所以需要詮釋學; 若誤讀不存在,那就不需要詮釋學。 ※ 編輯: theologe (211.75.23.84), 08/07/2018 10:04:24
mapuff: 聖經會誤讀,詮釋學會誤用…真是難解XD08/07 10:09
「誤用詮釋學」是指?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5.23.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533617424.A.E7B.html A B C D 聖經字句→聖靈工作解明; →神的話/道 →神的管治 信心=大誡命as key 精義.靈意.寓意.智慧 在基督裡.與基督聯合 ※ 編輯: theologe (211.75.23.84), 08/07/2018 13:27:29 ※ 編輯: theologe (27.242.133.175), 08/07/2018 19: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