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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3225737 (轟)》之銘言: : 請板主說明認定標準為何,謝謝。 : ※ 引述《hanshin33 (33番)》之銘言: : : 沒選擇項目不受理 :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 : 申訴人:hanshin33 : : 被申訴人:swallow0327 : : 看板/群組:NSwitch/G_Console : : 申訴訴求:立即解除水桶 : : 申訴內容: : : G_Console 小組長 myfancy 於四月中下旬代管 NSwitch 期間,種種舉措失當, : : 本人以推噓文表達不滿並陳述事實。 : : NSwitch板新任板主 swallow0327 上任後,myfancy 小組長向新任板主檢舉我, : : (因板主在水桶公告文中敘述「經當事人來信檢舉」故我判斷檢舉我的是小組長) : : 當然檢舉內容我無從得知,4/30我被 swallow0327 板主水桶 14 天, : : 詳見 NSwitch 板水桶公告: : : 文章代碼(AID): #1QvhCcIT (NSwitch) [ptt.cc] [公告] hanshin33 水桶14日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Switch/M.1525068582.A.49D.html : : 公告文中以板規第2條處分我: : : 02. 嚴禁人身攻擊/討戰 : : 任何謾罵、挑釁、誹謗、污蔑板友之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 : : 任何非指名暗示視同處分。別抱著鑽漏洞的僥倖心態。 : : (任何謾罵水桶7天,蓄意討戰水桶30天。視情況輕重將有所增減) : : 我對此判決感到不服,於是我以站內信向 NSwitch 板板主溝通(信件轉錄如下篇)。 : : 我的推噓文在板主的水桶公告文中都已摘錄。 : : 我不服的點有: : : 1.我沒有謾罵、挑釁、誹謗、污蔑,更沒有人身攻擊 : : 2.我針對的是來代管的小組長,並不是板友 : : 3.該水桶公告文下方推文,有板友對此判決提出質疑: : : 推 leamaSTC: 我本來是想講點什麼啦 不過新官上任就算了 然後想問一下 04/30 14:30 : : → leamaSTC: 所以針對版務的不滿 對版主提出質疑或加以諷刺 算是版 04/30 14:30 : : → leamaSTC: 規二嗎? 04/30 14:30 : : 推 nicetree: 可以質疑事務的對錯,但不可以人身攻擊,對事不對人 04/30 14:31 : : ^^^^^^^^^^^^^^^^^^^^^^^^^^^^^^^^^^^^^^^^^^^^^^^^^^^^^^^^^^^^^ : : 另一位板主 nicetree 的言下之意,是我有人身攻擊,但我的確沒有。 : : 4.板主於水桶公告文內最後指出「考量當事人當時為代管板主,仍有受公評之責」, : : 因此把本來想判我的水桶 30 日改為 14 日。 : : 但我所陳述之事均為可受公評之事,本就無錯,減刑之說根本倒果為因。 : : 本案的檢舉人(向板主檢舉我)為 G_Console 小組長 myfancy, : : 而我申訴的對象為 G_Console 轄下 NSwitch 板板主 swallow0327, : : 故判斷此為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且與當事板主站內信溝通未果, : : 今直接向群組長申訴,請群組長親自審理此案。 : : 謝謝。 組長、板友好 針對hanshin33提出的四點不服,板主群回應如下,並附上判決過程 1.
hanshin33: 這種人也能當小組長真是開眼界了             04/24 20:46
hanshin33: 有人檢舉他就桶,有人建議鎖公告他就鎖,自己一點判斷   04/24 20:50
hanshin33: 能力都沒有。                      04/24 20:50
hanshin33: 是啊,而且前板主被板友唸一唸還會修正,光這點就大勝   04/24 21:02
hanshin33: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04/24 21:02
hanshin33: 說個笑話:這位代管是小組長               04/25 01:17
hanshin33: 鎖公告是怕被噓爆沒面子吧                04/25 10:12
hanshin33: 結果代管那咖解水桶了,大家都敢回這篇了,一連三篇XD   04/25 10:47
hanshin33: 那咖真的很愛亂桶亂刪文                 04/24 22:14
A.挑釁板友沒有能力當小組長 B.汙衊對方沒有判斷能力 C.挑釁板友說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D.汙衊對方怕被噓爆沒面子 E.後續又多篇批評板友企圖引戰 2. 板主群對「板友」的定義為同看板之使用者,而代管板主當然符合此定義。 代管的小組長只是有管理職,所做之事可受公評,但與板友一樣不得遭受人格污辱,人身 攻擊。 3. 不同板主有不同的角度思考,詳細可參考最終板主判決結果 4. 引述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 論者,不罰。」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1009號民事判決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之 解讀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 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 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 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 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雖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 述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 題。」 請參閱此網址:https://goo.gl/2CUa72 板主為板上管理者,理所當然有受板友公評之責 所謂公評應以善意為出發且中肯不偏激 如同對hanshin33回信內容所述,受公評與可任意挑釁引戰兩者並不相等 hanshin33所謂「公評」包含「謾罵」以及「污蔑」,板主群認為非出於善意亦不是客觀評 論,因此不符合理公評之標準 本板主群所作判決如下 A板主認為 板務雖有受公評的義務,但也不能因此謾罵 因此判人身攻擊7~14天 B板主認為 汙衊對方沒有判斷能力 及 挑釁板友說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應各判7天共14天 C板主認為 「有人檢舉他就桶,有人建議鎖公告他就鎖,自己一點判斷能力都沒有。」  汙蔑7日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謾罵、挑釁7日 「那咖真的很愛亂桶亂刪文」 污蔑、誹謗7日 多篇推文挑釁、企圖引戰7日 7+7+7+7=28日 hanshin33言論雖不符合公評之要件,但考量板主仍需在一定程度上接納板友的批評,故 判14日 經ABC三位板主合議,14天為共同可接受的刑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102.2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mGame-Plan/M.1525356018.A.956.html ※ 編輯: swallow0327 (36.235.102.240), 05/03/2018 2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