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nshin33: 這種人也能當小組長真是開眼界了 04/24 20:46
→ hanshin33: 有人檢舉他就桶,有人建議鎖公告他就鎖,自己一點判斷 04/24 20:50
→ hanshin33: 能力都沒有。 04/24 20:50
→ hanshin33: 是啊,而且前板主被板友唸一唸還會修正,光這點就大勝 04/24 21:02
→ hanshin33: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04/24 21:02
→ hanshin33: 說個笑話:這位代管是小組長 04/25 01:17
推 hanshin33: 鎖公告是怕被噓爆沒面子吧 04/25 10:12
推 hanshin33: 結果代管那咖解水桶了,大家都敢回這篇了,一連三篇XD 04/25 10:47
噓 hanshin33: 那咖真的很愛亂桶亂刪文 04/24 22:14
A.挑釁板友沒有能力當小組長
B.汙衊對方沒有判斷能力
C.挑釁板友說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D.汙衊對方怕被噓爆沒面子
E.後續又多篇批評板友企圖引戰
2.
板主群對「板友」的定義為同看板之使用者,而代管板主當然符合此定義。
代管的小組長只是有管理職,所做之事可受公評,但與板友一樣不得遭受人格污辱,人身
攻擊。
3.
不同板主有不同的角度思考,詳細可參考最終板主判決結果
4.
引述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
論者,不罰。」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1009號民事判決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之
解讀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
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
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
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
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雖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
述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
題。」
請參閱此網址:https://goo.gl/2CUa72
板主為板上管理者,理所當然有受板友公評之責
所謂公評應以善意為出發且中肯不偏激
如同對hanshin33回信內容所述,受公評與可任意挑釁引戰兩者並不相等
hanshin33所謂「公評」包含「謾罵」以及「污蔑」,板主群認為非出於善意亦不是客觀評
論,因此不符合理公評之標準
本板主群所作判決如下
A板主認為
板務雖有受公評的義務,但也不能因此謾罵
因此判人身攻擊7~14天
B板主認為
汙衊對方沒有判斷能力 及 挑釁板友說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應各判7天共14天
C板主認為
「有人檢舉他就桶,有人建議鎖公告他就鎖,自己一點判斷能力都沒有。」
汙蔑7日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謾罵、挑釁7日
「那咖真的很愛亂桶亂刪文」
污蔑、誹謗7日
多篇推文挑釁、企圖引戰7日
7+7+7+7=28日
hanshin33言論雖不符合公評之要件,但考量板主仍需在一定程度上接納板友的批評,故
判14日
經ABC三位板主合議,14天為共同可接受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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