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KmbdW59。
三、言論自由的保障輸出但不保障輸入?
又如C君所言,憲法保障我的言論自由,這是一種輸出。反過來說,憲法就
沒有禁止國家輸入的限制,而輸入C君說是一種洗腦與資訊封鎖。
姑且不論這樣解釋合不合宜,然若回到言論自由的本身,其意義若是在禁止
國家侵害人民發表言論的機會,不如是在於言論自由市場裡的多元性,也就是說
,言論自由的複雜性與多元性,一般認為有助於社會穩定與民主體制,這是言論
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存在的意義之一。
而國家取締網站與封鎖通訊軟體,第一個首要的問題就是,國家憑什麼挑選你
喜歡的媒體網站或是通訊軟體存在於中國境內?基於媒體所有權,網站不管在搜尋
還是新聞的排列組合都有編輯權利,這恰恰是一種言論自由的展現,如果國家可以
挑選誰可以存在或者誰才可以被閱讀到,c君也不諱言這是輸入式展現,展現出中
國喜歡或偏好的某種言論類型,也更恰恰好是言論內容的管制。
而這帶有兩種言論自由的危險。一是言論的單一性,此危險顯屬易見。二是言
論的示範性,當國家取締或偏好某種言論的時候,剃刀邊緣效應,其它不想觸犯龍顏
的媒體會在市場是自我矯正。
學術一點的說法是,這是資訊取得的自由,目前主流意見還是,這是言論自由
的一環。
而通訊軟體的取締,則有不同的面向。他是一種通訊的工具,取締他不代表某
種言論受到壓制,因為軟體具有替代性。初步的想法是跟言論自由較無關係。
四、國家當然有權力去行使取締網站的言論
就像剛剛說的取締網站,整組取消,可能有以上的疑慮,這也是比例原則的想
法,但是網站出現不洽當的內容,比如色情、暴力等等的東西,當然可以管制,這
不用多說也能知道,只是管制的範圍與目的要再精確化而已。
所以c君所謂互聯網的內容有憲法上規定條文,裡頭關於推翻社會主義體制、
國家安全等等,可以參照魯妹文#1KmbdW59。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 引述《mstory (m的故事)》之銘言:
: :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已的憲法規定
: : 國家要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 先指出你三個常識錯誤。
: 一、憲法規定人民具有言論自由﹐不等於規定這種自由必須由國家去保障實現。
: 所以﹐譬如說你是微軟的員工﹐你就不能把微軟的商業機密拿來“言論自由”﹐
: 微軟公司會跟你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直接包括在工作合同中)﹐
: 這種協議並不違憲﹐美國政府也沒責任必須去保障違反這種協議的言論自由。
: 這是“公民權利”而非“國家義務”﹐公民如果自願放棄其權利﹐
: 國家沒有義務需要去保障。
: 保障言論自由﹖洗腦媒體看太多﹐中毒了吧﹖
: 二、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權利是有前提的。
: 譬如說﹐美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的自由﹐不等於規定人民可以隨地集會﹐
: 所以人民是不能以“有集會的自由”﹐就決定“在白宮裡面隨意進行集會”﹐
: 或者隨便什麼鄉民也可以“到軍事基地中進行集會”。
: 同樣﹐言論的自由、出版的自由都是有前提限制的﹐
: 以為“言論自由”就是“言論不能受任何限制”﹐同樣是中毒了。
: 三、言論自由是一種輸出自由﹐而封鎖資訊是一種輸入限制。
: 事實上﹐各國憲法所說的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 都是一種輸出自由﹐而沒有說公民有被輸入、被洗腦的不受限制。
: 當然﹐美國的“輸出自由”﹐對應的就是中國的“輸入限制”﹐
: 這正如大陸的“輸出自由”﹐必然對應台灣的“輸入限制”一樣。
: 不獨言論如此﹐事實上很多東西都是如此。但輸入與輸出依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范疇。
: 至於說﹐能夠不分青紅皂白﹐把“輸入限制”跟“輸出自由”混在一起做瀨尿牛丸﹐
: 明明是在說中共的輸入限制﹐還能扯到中共的輸出自由問題﹐
: 這該又是中了多深的毒....
: : 請問一下中共封鎖對外聯網的依據是什麼?
: : 有任何的證據能證明對外聯網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一條法律嗎?
: 對外聯網本身不違反﹐但聯網的內容﹐憲法還真有規定﹐你以為中共很笨的啊。XD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第一條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
: 社會主義制度。
: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 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証唯物主義
: 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 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 : 就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對這些不當的資訊提起訴訟
: : 或是要求對方改善
: : 請問中共做了嗎?
: 屬地原則啊﹐親。
: 在本國之外地區的犯罪﹐不適用本國的法律。
: 犯罪主體需要認定啊﹐親。
: 是“人”在犯罪﹐還人說出來的“話”在犯罪﹖什麼才是犯罪主體﹖
: 犯罪主體是人﹐但人有屬地原則﹐因此不能拿中國法律去起訴犯罪時不在中國境內的人﹐
: 而如果犯罪時是在中國境內﹐當然就能適用中國法律。
: 而犯罪主體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或造成的犯罪事實(“話”)﹐是不需要承擔
: 法律責任的﹐所以處理的方式就是依法進行查處、沒收、封禁、整改。
: 你見過誰起訴犯罪工具或犯罪結果﹖你見過殺人案不是起訴兇手﹐
: 而是起訴那把刀或者那具被殺的屍體﹖
: : 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是吧
: : 什麼集中式民主
: : 根本就是狗屁不通
: : 中國人有同意你中共去封鎖了嗎?
: : 打壓人民吸收外界的資訊
: : 憑什麼啊?
: : 果然是一個違法犯紀的狗黨
: : 連鬼都不想跟這種爛國家統一
: 其實﹐要不要再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兼語法錯誤.....
: 你這句話說“連鬼都不想跟這種爛國家統一”﹐
: 正確說法是“……………被…………………”。
: 你能明白這兩個字的區別嗎﹖
: 已經不是台灣來選擇“跟或不跟”﹐因為台灣無法影響大陸﹐
: 台灣衹能影響自己﹐所以台灣能選擇的是“被或不被”﹐
: 大陸才能選擇“跟或不跟”。XD
: 看在我中文學得還過得去的份上﹐求介紹黃色人種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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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ukai4 (1.171.202.128), 01/26/2015 14:23:16
※ 編輯: koukai4 (1.171.202.128), 01/26/2015 14:24:56
※ 編輯: koukai4 (1.171.202.128), 01/26/2015 14:26:42
有幾個本於被美帝與歐洲列強所洗腦的觀點回應c君。我知道中國可能不願意適
用,大家就不用爭個撒尿牛丸了。
一、一般基本權利之於國家也會有積極保護的面向。言論自由亦屬之。
傳統上基本權利的發生在於消極抵抗國家權利的侵害。上個世紀初開始,開
始要求國家積極保障,否則難以確保基本權利的保障。比如訴訟權保護就要求國
家設置有效公平而人人得以接近的管道,使人民在有權利受侵害的時候,得以請
求國家保護,則法院在各地設立,設定各種訴訟途徑,如民事上依各種金額設定
不同的訴訟程序都是屬於訴訟權利積極保障的展現。又比如財產權保障,一方面
禁止國家任意侵害,一方面基於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國家也積極禁止人民之間侵
害互相的財產權,則各種民事所有權請求或侵權行為與刑法財產權犯罪均屬之。
那麼言論自由,在消極上要求國家不能侵害,積極上也課予國家義務使人民
有機會親近或接近媒體發表自我言論,亦即國家取消或禁止網路媒體或是衛星電
視換照此類事項,原則上必須找到非常高非常好的理由。或是說集會遊行時,國
家有義務提供或開放公共場所,原則上不能任意劃定時間地點的禁止。
附帶一提,基本權利能不能拋棄是另外一個問題。所以,以c君所舉之例來看
。微軟的員工與微軟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此事純屬私法契約,無關於憲法言論自由
無疑。不過微軟之員工有一天發神經在網路上公布保密協議的內容,該微軟員工
說這是我的言論自由,是啊,這是你的言論自由,除非微軟請求國家禁止你發言
,原則上國家也不能自己有義務跑去禁止微軟員工發言。也就是說,民事上微軟
當然向其員工請求民事契約與侵權責任,員工也不能拿言論自由來抗辯我可以發
表,那是兩回事,但是國家若是在第一時間員工發表言論的同時直接禁止他發表
,這就是言論自由的問題。
因此,這並不是基本權利拋棄的問題。所謂基本權利的拋棄,最常見比如,
警察到你家敲門查水表,首先問你願不願意被我進來查水表,閣下若答願意,那
麼這就是自我隱私權的放棄,警察無票搜索亦合法也。
二、基本權利的限制
誠如c君所言,基本權利的行使自有界限,不可能無邊無際。但是最難的問題
是,到底要放寬或限制到什麼程度。此要看各個基本權利的特性,不能一概而論。
舉例來說,言論自由的界限在什麼地方?言論自由與叛亂罪之關係在哪裡?學者
實務討論極多,簡單的說法可以參照小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