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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yenet11 (吉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hw2sFF ] : 作者: eyenet11 (吉他)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請教有關電子耳補助資格認定 : 時間: Wed Jul 22 21:54:52 2015 : 就本法條而言 : 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 下列哪個選擇會喪失申請補助資格? : 1中斷配戴助聽器超過五年 : 2.持續配戴助聽器超過12年,之後成效不佳,但未滿一年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 一、補助對象:優耳聽力劣於九十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一)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dB HL者, : 不在此限。 :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 : 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 單純就申請資格作討論,評估由醫院負責 雖然跟原PO的情形不太一樣, 也沒有戴助聽器超過12年, 不過之前也剛好被條文卡到, 所以就藉機分享一下好了。 我原本配戴電子耳超過15年, 後來植入體有問題需要重植, 因為之前沒有申請補助, 所以這次就去申請。 結果就被社會局用中斷配載助聽器超過五年擋掉, 後來是請醫生重開病歷跟診斷書, 強調電子耳也是屬於助聽器(Hearing Aid)的一種。 我自己看他的意思應該是可以翻譯成:不能超過五年都沒有聽 可能是考慮到溝通模式的改變跟預後復健的效果, 希望是補助給書面看起來比較有希望(?)的個案之類。 然後雖然評估是醫院做, 但是最後審定還是社會局, 社會局只看書面資料審這點就還蠻令人感覺無奈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103.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sabled/M.1437972072.A.7EA.html
ad24: 不然你覺得社會局處能做到那些審核? 07/27 15:06
eyenet11: 審核嚴格很正常,但也要照法規規定 07/27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