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wed3qla (阿川)》之銘言: : 標題: [考題] 普考,高速公路電子收費 : 時間: Fri Jul 11 12:15:16 2014 : : 103年普考,行政法概要第8題。 : : 有關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經由國道高速公路局交由民間公司團體,設立電子收費 : 設備予以管理並執行,依據行政法理,係屬下列何項行政態樣? : : 公布正確答案是行政委託,也是我的直覺。 : 但在檢查考卷時想多了,把答案改成行政助手,然後就GG了。 : : : 我的想法是:電子收費設備,和在巡邏路邊停車格貼繳費單的收費員。 : 感覺上挺像的。 : : 「在委託機關的監督下,以委託機關的名義,辦理行政業務。」 : 我覺得,電子收費和收費員,不像是以自己名義獨立執行公權力的模式, : 因為開單收費,幾乎沒有裁量權吧?電子收費事實上還是要受國道高速公路局的監督。 : 所以我才覺得是行政助手。 行政助手的典型─違規拖吊 1.警察判斷是否違規 2.行政助手在警察指揮監督下,為事實行為 3.行政助手:外部關係、木頭人(沒有法律效果) 舊高速公路的收費員 1.不是行政助手 2.收費員=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收費 因為行政機關沒有手,收費員是國家手足延伸 3.收費員:內部關係 國道計程收費 1.高公局委託遠通 2.通行費是規費,徵收「規費」與「特別公課」的性質差不多,屬高權行政核心  規費亦係對使用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  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443、426、515) 3.所謂裁量有「是否」發生法律效果、「如何」發生法律效果 也就是一台車走過門架,如果噓噓東的爛電腦搞錯 決定不發生法律效果,不收通行費,也是一種裁量(當然違法且另違反契約) 又一台車走過門架,原本應該繳50元,噓噓西的電腦又搞錯 收100元,也是一種裁量,不過也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4.遠通:外部關係、法律效果 : : : 此外,還有兩個不清楚的地方。 : 1.BOT案屬行政契約。我不清楚繳費通知,究竟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 還是私法契約。 行政處分,規費徵收不是門票 : : 2.對處理結果不服的救濟,不曉得是否走訴願、行政訴訟這條路。 : 還是民事裁判?遠通網站上我查不到相關資料。 : : 請各位高手幫忙解惑,謝謝!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253.40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052119.A.DBA.html : → wed3qla:不過不清楚是代收規費,還是與人民定使用消費契約 07/11 12:49 : → wed3qla:遠通說自己是「為高速公路計程收費之代收服務單位」,因此 07/11 12:49 : → wed3qla:應該是公權力的行使吧?那麼是訴願、行政訴訟了 07/11 12:50 通行費是規費,遠通是受託在「徵收」規費 代收的是郵局,規費單已開出,郵局僅依單上金額(或加收續費)繳收 : 推 bryant780113:對於收費有疑慮 首先先向原開罰單位申訴 不服申訴結 07/11 13:00 : → bryant780113:果 得提起行政訴訟 07/11 13:00 : → bryant780113:http://etc.freeway.gov.tw/QADetail.aspx?QID=61 07/11 13:01 : → bryant780113:1應該是私法契約 同高鐵賣票給旅客 07/11 13:02 規費不是門票,不繳規費是行政罰的 : → chaichai:第一直直覺就是委託,因為把這個交給財團經營去... 07/11 13:07 財團?財團在民法有特定的意義,寫在考卷上大概就掰了 : 推 heero0333:公路法2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3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 07/11 15:13 : → heero0333:道交條例27通知補繳>罰鍰>87以公路主管機關為被告逕提訴 07/11 15:20 : → heero0333:訟 無須訴願>行訴237-1~237-9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07/11 15:23 引用法條沒錯 : → wed3qla:以公路主管機關為被告...那應該就不是行政委託啦? 07/11 17:09 : → wed3qla: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 07/11 17:10 : → wed3qla: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07/11 17:11 : → wed3qla:以公路主管機關為被告,應該是行政助手地位 07/11 17:12 還是行政委託,上述說法是混淆「徵收規費」與「行政罰」兩個完全不同行為 通行費徵收的被告是遠通 行政罰的被告是高公局 : → wed3qla:bryant大的連結可以行政訴訟,但以誰為被告卻不清楚 07/11 17:38 : → wed3qla:停車格收費員如果也是行政委託,行訴不曉得是否為被告? 07/11 17:39 : → wed3qla:..也許我該問的是,停車格收費員是不是行政委託,而遠通代 07/11 17:45 : → wed3qla:收公路通行費和停車格收費員性質是否一樣..? 07/11 17:46 路邊停車費也是規費,但行政委託不是委託收費員 是委託中X電、胖胖房,這類的公司 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是中X電、胖胖房 被告是中X電、胖胖房 : 推 bryant780113:因為開罰是公路主管機關在開 不是遠通 07/11 18:35 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與違規「行政罰」是兩個不同的情況 ※首先,通行費部分: 交通部委任高公局(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高公局以行政契約委託遠通電收(上開辦法第2項) 性質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法務部95年06月14日法律字第0950017800號 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涉及處理個人資料,如伴隨 委託行使公權力,除有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外,依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是以,該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 內,單獨適用個資法之公務機關規範,要無疑義;若委託辦理業務未 涉及公權力移轉行使,當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適用。查公路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貴部訂定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 」準此,本件○○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受 貴部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通行費 徵收業務,因採電子收費方式涉及車上設備單元申裝、帳務處理及欠 費追補繳等作業,如未涉及權限移轉而有處理個人資料之必要, 貴 部參照本部上開函釋於 95 年 1 月 27 日以交路字第 0950001239 號函認定:「…,應視同貴局之人,則仍以貴局為權責歸屬機關,… 並無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指定為該法 所稱『非公務機關』之必要及適用,…」,本部甚表贊同。 ※應繳通行費而不繳之行政罰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10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 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 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依上開規定,通知補繳由營運單位─遠通電收處理 但行政契約委託僅限於通行費之徵收,並沒有包含「行政罰」 所以行政罰,是由遠通將違規資料送高公局(北中南工程處)裁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0.203.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079830.A.74F.html ※ 編輯: a9301040 (219.70.203.171), 07/11/2014 19:58:49
heero0333:有個很深奧的問題 警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07/11 20:47
heero0333:(紅單)、行政執行法第14條的通知是不是行政處分? 07/11 20:48
行政執行第14條不是VA,沒有新的權利義務產生(法效) 警察舉發,白單的逕行舉發(貼在機車、汽車上那種) 我個人認為不是,上面沒有金額 只是通知某行為違法,但沒有給予法律效果 紅單(會給行為人簽名,應該算是下述道交條例第9條之通知單) 我認為是VA,上面有裁罰理由、到案方式、法律也逕予法律效果(最低金額)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 第9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heero0333:上面那兩個實務見解似乎都肯定說 那遠通的通知單是嗎? 07/11 20:51
有執行法第14條,相關見解的字號嗎?研究看看... 個人認為催繳是觀念通知,如有不服,應該是要針對規費處分提起救濟
heero0333:我一開始認為前兩個都不是 但查了好多地方似乎寫是 07/11 21:02
heero0333:某行政執行分署依此規定,通知某甲清繳應納金額 <GOOGLE 07/11 21:04
看了兩說,我還是會採觀念通知 一、似乎沒有法效,就算有到案或繳清日期,但個人見解只是一個通知   並非一個限制,只是告知不繳清會有其它執行行為 二、該條為「得」,執行機關本於執行名義,本來就可以執行,   尤其是未免脫產情況,執行要迅速,又不一定要通知義務人   這是一個便宜措施,簡化程序、節省行政資源、符合比例原則而已 ※ 編輯: a9301040 (219.70.203.171), 07/11/2014 21:20:08
heero0333:有甲說乙說就是寫另一個也不見得不對的意思 真麻煩 07/11 21:28
wed3qla:感謝a93大,見識真廣博啊 07/12 07:43
繼續加油,行政法要多做題目~ ※ 編輯: a9301040 (1.167.69.200), 07/12/2014 08: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