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ucomes: 詳細又正式 09/13 21:26
推 mickchao: 推解題過程,更大推第一段的內容! 09/13 21:4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2:29:41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2:39:21
推 waiting5566: 覺得你觀念有問題... 09/13 22:55
推 dswen: 樓上+1 我晚點回一篇好惹 09/13 23:02
推 myscloudrift: 剛剛看了林鈺雄老師的書,他是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 09/13 23:05
→ myscloudrift: 犯罪支配的程度來判斷是正犯或幫助犯... 09/13 23:06
→ dswen: 我簡單說吧,犯罪支配理論是用在"故意""作為犯"的區分標準 09/13 23:08
→ dswen: 能不能用在不作為大有疑問 09/13 23:09
推 waiting5566: 推樓上 這就是這個問題最大關鍵 09/13 23:12
→ waiting5566: 我覺得這篇很多基本觀念都有問題 09/13 23:13
→ waiting5566: 1.判斷正共犯是用犯罪支配理論 不是用因果關係 09/13 23:13
→ waiting5566: 2.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是假設出來的準因果關係 不能 09/13 23:15
→ waiting5566: 用不符合條件關係就否認犯罪既遂 09/13 23:16
推 deviLINside: 翁奇楠命案,警察不起訴,記過。 09/13 23:19
→ deviLINside: 但出題老師一定是不服氣這個評價才會出這題。 09/13 23:20
→ deviLINside: 所以平衡一下,結論幫助犯。 09/13 23:21
推 myscloudrift: 今年的警特三等第一題也有類似的問題~ 09/13 23:26
→ myscloudrift: 也是用不作為幫助下去解... 09/13 23:27
→ dswen: 我有嘗試質疑不作為幫助這種說法,可惜沒有大魚上鉤 09/13 23:37
謝謝諸位版友指教,我稍作說明如下:
對於waitng大所指「判斷正共犯適用犯罪支配理論,不是用因果關係」,此當正確
無疑,我在第二段提及條件理論當然不是在依此判斷正共犯之成立與否,而只是在
說明甲之行為於犯罪結果間甚至不具絕對的條件因果,因為當下腦袋出現不少東西,
沒多思索就一下全丟出來,事後也未詳以審查,而穿插在該段落裡看起來像是在以
條件理論判斷正共犯,這是我組織上的疏誤。事實上就如同w大所言,應用犯罪支配
理論判斷正共犯,這其實正是我接著文中「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犯罪亦無何意思
支配之可言」所要表達的。倒是我並沒有做如「所謂犯罪支配理論,係認為能夠掌控
、支配整個犯罪過程之人,即屬犯罪之核心人物,為負最高責任之正犯,欠缺支配地位
者,則為「參與犯」。依此理論,正犯之型態有三,包含直接正犯(行為支配)、間
接正犯(意思支配)、以及共同正犯(功能支(分)配)」如此基本定義上的詳述就
是。
另外,對於dswen大所指「犯罪支配理論是用在"故意""作為犯"的區別上,能不能用
在不作為大有問題」,此點亦屬確論,不過我在文中似乎也並未以犯罪支配理論論斷
行為人之不作為行為,所以尚不清楚d大提出此點之意旨為何?
我的論點,簡言之,即本題甲顯非直接正犯,既然如此則僅能探討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甲既無殺人故意,又係不作為,依犯罪支配理論仍無法論以間接正犯,故只能朝
幫助犯方向著手。
以上說明,希望多少能收修正釋疑之效。至於w大所指「這篇很多基本觀念都有問題」,
如果方便,亦懇請w大再不吝賜教。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0:52:34
→ ytchenalex: 哎呀,這篇打我臉打很大,可能是我學藝未精,部分見 09/14 01:03
→ ytchenalex: 解與我所理解的刑法出入不小,受教受教。 09/14 01:03
→ dswen: 那請問原PO,假設父親虐童,母親在旁冷眼旁觀,母親算是 09/14 01:11
→ dswen: 幫助犯還是正犯? 09/14 01:12
謝謝d大的問題,我試簡答如下:
1.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在事前與母親所商議之行為,而由父親動手實行,則母親應成立共
謀共同正犯。
2.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行使詐術或其他方法所為,則母親應成立間接正犯(例如母
親明知父親性格衝動暴躁,故意割傷父親愛車,待父親回家發現後說是小孩割的)。
3. 如果母親雖無虐童意欲,但對於父親的虐童抱持著幸災樂禍覺得打得好之心態,則母
親「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容認孩子受虐之事
實發生,則其具間接故意,且其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應為幫助犯(這一點有爭議)。
4.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教唆所為,則母親應成立教唆犯。
5. 如果母親並無虐童意欲,亦無容認孩童受虐之主觀心態,則面對父親的虐童,母親具
有保護義務而應作為而不作為,若其實行其作為義務,可對父親之行為形成阻力,事
實上可能降低孩童受害之機率,反之則因其不作為,而造成父親犯行之助力,如此,
母親則應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上述第5點(第3點其實也類似)即李允呈書中對於本系列文討論題目之見解,本人也認同
這部分看法,並且認為應再加上「期待可能性」去判斷,例如假設父親孔武有力,甚至手
上有刀槍等凶器,出言威嚇母親「如果妳敢吭聲我就把妳宰了」,倘若案例事實如此,是
否仍應論母親以幫助犯之罪責,則尚有疑義。
以上說明,不知當否,還請d大指教,謝謝。
此外,對於我文中所舉「警察甲遇黑道槍戰即落荒而逃」一例,如果是你將作何解,是否
也可請你分享一下你的意見呢?
推 waiting5566: "蓋其不作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並不具條件因果" 09/14 01:22
→ waiting5566: 這句就錯啦 不作為犯是準因果關係 你用這句話感覺就 09/14 01:24
→ waiting5566: 是在論述他是幫助犯啊 @@ 09/14 01:24
→ waiting5566: 還有間接正犯那裏也很怪 從頭到尾 警察隊行為人根本 09/14 01:30
→ waiting5566: S有意思之類 還來間接正犯德適用 09/14 01:30
推 waiting5566: 意思支配 09/14 01:32
是的w大,我知道你在說那一句,我的解釋就如前述,當下腦袋裡面想到什麼就接連打
下來,造成誤會,這是我的疏誤。當然如果你要針對這點堅持我是觀念錯誤,那我也無
話可說,畢竟文字就在那裡,呵。至於說「事實」究竟如何,我想爭執這個應該也無甚
實益可言。
至於你說的間接正犯那裡,可能因為系統的關係造成文字錯漏,我不太清楚你想表達的
意思,抱歉。無論如何,我是始終認為警察對丙並沒有意思支配,所以論定不成立間接
正犯,如果你認為是有意思支配,那麼我想這應該是對案例事實價值判斷的問題,當不
致「構成基本觀念錯誤」?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11:5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14:12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24:0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27:5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0:2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4:38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9:01
→ longreen: 呼,真的應該養成校正完全後才po文的習慣,一直修文實在 09/14 02:50
→ longreen: 是... 09/14 02:50
推 deviLINside: 這位大大刑法文筆讚。。 09/14 03:01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5:31:49
→ KiddKg5566: 把編輯刪除掉 就好了啊 09/14 12:51
→ KiddKg5566: 編輯那邊也可以delete掉阿 09/14 12:51
推 cukesdubie: 推 09/14 13:22
→ longreen: 哈哈,原來如此,多謝Kidd大告知 09/14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