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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人不太使用PTT 以下代PO 但有問題回應到站內信 會幫忙轉達 ----------------------------------------------------------------------------- MontoyaX大大你好午安: 小弟不才,適巧是保成公職王上保險法擬答的撰寫者,又更巧地受同學告知版上有人 質疑自己上當的理由,所以只好前來冒犯,說明自己這篇解答的心證形成: 本題中要保書詢問事項共有兩筆: 1.「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 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而甲均勾「無」。 可知甲未據實告知之內容為: 「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經醫師開立 胃藥後症狀稍緩」一事。 所以關於後續MontoyaX大於推文中所述「我在這邊的想法是認為甲隱瞞就醫檢查事實一事 ,就已經改變了對於要保人罹癌危險的估計(依契約文義應不限於胃癌),因此甲所罹患的 胃癌四期雖非保險事故(也因此本件危險並未發生),但是仍然造成風險的升高(大腸癌等 等其他癌症), 故此一據實說明義務的違反仍然構成"癌症"危險的估計變更。」 一詞因筆者並非保險公司之精算師,亦非專業之醫師或醫學系畢業,無法判斷「隱瞞 腹部不適而就醫之事實,是否會必然或間接引發《其他癌症》(如本件之肝癌或M大之 大腸癌)」此等影響對價衡平之可能。 不過有一點,我想M大應該是漏未注意,就是契約書上明白地寫著「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診 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 換言之,「任何癌症 = 重大疾病」 。 所以這題的真正核心應該是,契約書上的等待期間內產生之(任何癌症=重大疾病) 【保前疾病】,究竟是不是保險契約內的承保範圍? 倘若是→則有據實告知義務的必要,因涉及到對價衡平(保費的精算)。 但倘若不是→則完全沒有據實告知義務的需求,因為根本不在承保範圍內,又哪裡來的對 價衡平要求? (不在承保範圍內,意味著保險公司根本就沒有針對這項保險事故收取保費,又如何得 主張對價失衡而解約?) 正因為筆者採取的是葉啟洲老師與汪信君老師之「承保範圍說」,所以逕自認定這裡即便 要保人甲勾「無」,亦與據實告知義務違反無關,因為自始至終【保前疾病】 (重大疾病 = 所有癌症)均不在承保範圍內,如何要求要保人善盡據實告知義務? (請參葉啟洲老師,保險法實例演習修訂四版,第435頁中最後一句話:「至於要保人於訂 約時是否據實告知核保前疾病,亦與此一承保範圍之疑義無關」,以及該註解之苗栗地院 98年苗保險小字第2號判決) 所以關於M大所述「啊問題就來惹,因為64條是在規範保險人的風險評估,而不以保險事 故是否發生為本條的適用前提,因此即使是保險事故並未發生,也不影響保險人的解約權 才是,應該是這樣吧~~」可能就有所誤解? 同樣地,關於chris0843大大認為筆者的想法是「基於非關重要+事故未發生 = 不能主張 解約」也是有所誤解,筆者只能不斷重申,不需要據實告知義務的解約權行使,理由是「 該項保前疾病(重大疾病 = 所有癌症)自始至終不在承保範圍內,沒有據實告知的必要, 即便違反了,也不會影響對價衡平」。 另外,關於anomie111大大所述:「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後來看另外一版本。說到104.2 月修64條,修法前限故意。甲訂約前就醫皆未確診肝癌主觀上應非明知且故意違反據實義 務,所以保險人不得主張64條解約。我覺得這解法我看得懂就採了。」才是我真正無法理 解的地方。 因為保險法§64修法前是採取故意或過失違反均得主張解約之「全有全無」立法例,所以 即便要保人甲主觀上非故意,但在實務的眼中至少有過失,保險人仍應得主張解約才是, 所以小弟斗膽想要請anomie111大大能否私訊小弟另一版本的完整解答,讓小弟得以拜讀 ,感激不盡! ※ 引述《MontoyaX (腦殘遊記發售中)》之銘言: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 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 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20 分) 在保成網站上的擬答中,說明本小題並沒有64條據實說明義務的適用。 理由是認為因為甲所罹患的胃癌第四期並非本件保險事故的範圍, 所以無須用本條解約,可以適用的條文是127條 考生寫成用64條解約的就上大當QQ 啊問題就來惹,因為64條是在規範保險人的風險評估,而不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為 本條的適用前提,因此即使是保險事故並未發生,也不影響保險人的解約權才是, 應該是這樣吧~~ 所以我自己的答案是認為,除了保成擬答中,保險人依據127條免責外, 也可以依據64條解約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93.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4281078.A.949.html
newfrank: 第64提條第2項但書,不能據此解約。 09/19 19:10
newfrank: 提(X) 09/19 19:11
帥哥你好晚安 我在這邊的想法是認為甲隱瞞就醫檢查事實一事,就已經改變了對於要保人罹癌 危險的估計(依契約文義應不限於胃癌),因此甲所罹患的胃癌四期雖非保險事故 (也因此本件危險並未發生),但是仍然造成風險的升高(大腸癌等等其他癌症), 故此一據實說明義務的違反仍然構成"癌症"危險的估計變更。 而您的看法是否認為本件危險雖已發生,但不具因果關係呢? 如果是的話可否請教何以認為胃癌屬本件保險事故範圍? 實在太感謝了,我為這題鑽牛角尖了兩個小時QQ ※ 編輯: MontoyaX (123.194.193.127), 09/19/2016 21:11:51
wcsuisui: 有無需要因果關係囉 09/19 20:55
anomie111: 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後來看另外一版本。說到104.2月 09/19 21:21
anomie111: 修64條,修法前限故意。甲訂約前就醫皆未確診肝癌 09/19 21:22
anomie111: 主觀上應非明知且故意違反據實義務,所以保險人不得 09/19 21:22
anomie111: 主張64條解約。我覺得這解法我看得懂就採了 09/19 21:23
anomie111: 而且結論也沒有什麼差別~提供原PO您參考 09/19 21:25
帥哥a晚安你好 您所說的應該是指電磁砲美琴修法提案版本的"要保人故意隱匿"所採的 排除要保人過失責任立場,這點我覺得就可以揮很久說修法後文義不清 ,不過從您的解法似乎也認為分析64條也是本題的得分點之一囉?(不論結論為何) 而並不是保成擬答版本未分析64條的解法,我是否能如此解讀? 感謝協助~
wcsuisui: 重看了一下覺得甲並無違反據實告知義務才是,上述回應 09/19 21:25
wcsuisui: 對題目有誤會 09/19 21:25
wcsuisui: 我是說我的回應XD 09/19 21:25
※ 編輯: MontoyaX (123.194.193.127), 09/19/2016 21:57:19
a9301040: 胃酸過多 不等於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啊,所以沒有 09/19 21:50
a9301040: 違反64條據實說明義務,這個層次確立後,因果關係根本 09/19 21:51
a9301040: 不能討論,頂多有時間寫一下退步言之等等在寫 09/19 21:51
chris0843: 也覺得保成的寫法好像有種保險事故未發生所以不適用64I 09/19 21:59
chris0843: 的意思。也許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險事故限縮在契約成立後 09/19 21:59
chris0843: 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兩詢問事項均係針對契約成立前被 09/19 22:00
chris0843: 保險人身體狀況內容,是與保險事故之危險估計無涉,故 09/19 22:01
chris0843: 系爭詢問事項非屬重大,被保險人縱未從實回答亦無64I 09/19 22:02
chris0843: 違反問題。 09/19 22:02
chris0843: 不過對於第二個詢問事項,我跟樓上想法一樣,被保險人 09/19 22:03
chris0843: 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第一個詢問事項也許就可以從概括 09/19 22:04
chris0843: 詢問、非屬重大,不影響危險估計,故被保險人無64I義務 09/19 22:05
waiting5566: 我去年考兩個都有寫 拿了六成的分書 給你參考 09/19 23:24
newfrank: 抱歉,上面回錯了,回家翻了一下江老師的書,若對於第12 09/19 23:30
newfrank: 7條帶病投保的疾病認定採客觀發生說(以客觀上 09/19 23:30
newfrank: 是否已發生疾病為判斷時點),則胃癌的確非屬保險範圍。 09/19 23:30
newfrank: 而第64條若依實務見解,採危險估計說(保險事故未發生)兼 09/19 23:30
newfrank: 因果關係說(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在甲未盡據實說明義 09/19 23:30
newfrank: 務情況下,足以減少其對危險的估計,的確可以解約;如果 09/19 23:30
newfrank: 才江老師對價平衡的見解,隱匿胃酸過多就醫似乎僅影響保 09/19 23:30
newfrank: 費估計,未達拒保程度,則不能解約。 09/19 23:30
newfrank: 若採實務見解,此時會發生第127條得拒絕理賠與第64條得 09/19 23:30
newfrank: 解約兩種效果;採學說則僅得拒絕賠償。 09/19 23:30
a9301040: 老實說,我沒看樓上說的見解,但據實說明義務,沒問不 09/20 09:44
a9301040: 用答,而且重要內容才有據實說明義務 09/20 09:44
a9301040: 在台灣非常非常多人都吃過制酸劑,保險人自己要估計 09/20 09:45
a9301040: 否則契約全部解約也太好笑,這段不要寫在考卷上啊... 09/20 09:46
a9301040: 濫用胃藥!年吃掉17億顆制酸劑(可Google到新聞) 09/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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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mie111: 另一版本就高點版的嚕~ 09/20 17:26
hank0624: 我個人認為不可解約,保險人不可免責 09/20 20:34
hank0624: 假如保險人能舉證 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者 09/20 20:35
hank0624: 最近兩個...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確實有影響 09/20 20:36
ian537: 請問樓上能說明一下理由嗎?:) 09/20 20:36
hank0624: 保險人得解約,但要保人更能證明保64條第2向但書 09/20 20:38
hank0624: 保險人 解約並無理由 09/20 20:39
hank0624: 我舉例:訂立契約前發生車禍 或者感冒 就會影響對價平衡? 09/20 20:45
hank0624: ↑訂立契約前兩個月 09/20 20:45
hank0624: 我個人認為不知道,但舉證的是要保人 09/20 20:47
hank0624: 裁判字號:88年台上字第2212號 供參 09/20 20:47
hank0624: 至於 是否可免賠? 這涉及到 主觀說 客觀說 疾病的認定 09/20 20:48
hank0624: 就此打住 (我個人認為是要賠啦,只是看你怎麼說) 09/20 20:49
chris0843: 感謝老師指正與講解!也很抱歉錯誤解讀老師意思QQ。因 09/20 22:46
chris0843: 為將擬答(一)2(2)之論述誤解作為本案未出險的理由,進 09/20 22:46
chris0843: 而與末句作錯誤連結。但對於契約成立前有無潰瘍的詢問 09/20 22:46
chris0843: 事項,縱然過去胃炎與肝癌胃癌,被契約條款排除非系爭 09/20 22:46
chris0843: 保險承保範圍,然而針對系爭詢問事項,本於疾病多元性 09/20 22:46
chris0843: ,過去消化道病史是否可作為未來可能罹患其他消化道癌 09/20 22:46
chris0843: 症的精算參數,而認為仍影響未來其他罹癌可能,是影響 09/20 22:46
chris0843: 風險評估而仍有64I適用可能?(潰瘍發炎癌化機率…) 09/20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