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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u (受監護宣告ing)》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先予敘明」、「合先敘明」 : 時間: Sun Oct 2 21:45:18 2016 : : 在解題書上常看到這類用字用詞,本來沒有特別注意, : : 但剛剛在某法警書記官討論群組,有人特別交代這類用 : 語不能出現在國考作答時,否則必扣分,因為此種用詞 : 是判決書在用的。 : : 果有此事? : 根據一個年紀約7X~8X的算是某校法律系權威 會去改國考考卷的老師表示 每次看到「合先敘明」的感覺就像 ﹝來 坐好 我講給你聽﹞ 他都會OS:所以我現在要跪著改考卷嗎? 也是有聽過很多閱卷者說盡量避免 因為有的老師看了會奇檬子差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72.1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5415921.A.E2F.html : → jwestay: 聽他再亂講 普通行政公文 也很常看到好嗎 考試我也很常寫 10/02 21:46 : → winu: 我也覺得怪怪的,他還說是專業法律人特別交代不能用。 10/02 21:47 : 推 samug: 他亂蓋 10/02 21:52 : 推 fish612: 唬爛 10/02 21:54 : → barkids: 我的老師司法官考試榜首,他都教這樣用耶~ 10/02 22:18 : 推 noovertime: 你現問問那個群組覺得「管見以為」該或不該寫再決定XD 10/02 22:44 : 推 a9301040: 我常用,還不是上榜,重點絕對是內容,不是那些詞 10/03 00:43 : → a9301040: 公文在長篇的也常看到 10/03 00:44 : 推 porkeey: 公文常常用到阿 10/03 01:34 : 推 cashliu: 吊書袋用 但用了也不見得代表有料 10/03 01:36 : 推 nicoro: 混字數用的贅詞 10/03 10:57 : 推 tjtjtj: 蛤 不能用 聽他在唬爛 10/03 12:29 : 推 alexroc: 用了感覺很酷 10/03 13:22 : 推 goshfju: 有些人不愛看這些字 10/03 15:14 : → goshfju: 同5樓 有些教授表示反感 改考卷的也是教授吧 避免踩雷 10/03 15:15 : → goshfju: 還是別寫安全 10/03 15:15 : → goshfju: 國考還是直接破題吧 10/03 15:16 : 推 WTF1111: 考試考函,哪裡那麼多前因給你寫到先予敘明 10/03 18:03 : 推 vendor: 法律系教授上課說,合先敘明是官對民的用法,只能上對下, 10/03 23:37 : → vendor: 意思近於「拎北嘎力共」,所以最好別用,因會有你比閱卷 10/03 23:37 : → vendor: 老師大的意涵,供參 10/03 23:37 : 推 WTF1111: 合先敘明的確有姿態頗高的感覺,先予敘明則比較中性,但 10/04 01:24 : → WTF1111: 很少函會寫到這兩個,都是簽在用的 10/04 01:24 : 推 Pours: 41樓的說法我也有聽過,避免麻煩,所以還是少用好了 10/04 18:58 : 推 allen73420: 拎北嘎力共..神比喻XD 笑翻 10/04 23:58 : 推 tksq: 拎北嘎力共,比喻恰當XDD 10/07 13:55 -- 好的叔叔 讓你上天堂 不好的叔叔 帶你進套房 那不好不壞的叔叔呢? 帶你進套房 讓你上天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1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9110612.A.337.html
ssarc: 寫公文給對方(無論上行或平行)也都是合先敘明阿,那老人 11/14 17:47
ssarc: 家應該挺纖細敏感的,玻璃心? 11/14 17:48
taiwan903419: 他不是指公文 是指法科類的 11/14 18:03
ssarc: 1我意思是,寫給長官都這樣,老師會覺得這有貶義?? 11/14 18:10
Jeffery71: 合先敘明 是先交待沒爭議的背景事實,又不是對下用語 11/14 18:21
Jeffery71: 只要不要將題目考點,卻當作沒爭議的就好 11/14 18:22
sophisycho: 服役的時候在軍中負責處理公文,沒看過那兩個詞,還是 11/14 18:45
sophisycho: 軍中公文不一樣? 11/14 18:45
winu: 不是指公文,而是法科申論XD 11/14 18:48
DongRaeGu: 別寫比較好,因為大家都會寫,應該看到很煩惹。 11/14 20:58
winu: 哈,D大大晚安 11/14 21:01
gygy0215: 以前在縣府的確聽過不要用合先敘明 ,有上對下的味道, 11/14 22:00
gygy0215: 但是我菜洨伊勒,照寫。 11/14 22:00
jiunyug: 有看過這樣說,但賴農惟老師都這樣教,還有說不能用管見 11/14 23:21
jiunyug: 的,但陳帥帥說要這樣用才是法律人用語,所以看到那種說 11/14 23:21
jiunyug: 法就自動哈哈略過…我只信我授課老師教的為準,其他啥鬼 11/14 23:21
jiunyug: 聽說的管他去死 11/14 23:21
ppingin: 他年紀大應該也活不久了,不用管他沒關係。 11/15 00:26
DongRaeGu: 管見要寫啊 不然怎麼表現你對問題的看法 11/15 00:27
FrankChaung: 這只顯得那位老師很玻璃而已 11/15 08:34
Jeffery71: 竊以年長權威教授,仍具有玻璃心之適格,合先敘明。 11/15 14:04
asdfglin: 老人家玻璃心不等於老玻璃,合先敘明 11/15 20:22
Crazyloveyou: 判例判決念多了 就會知道哪些是法律常用的詞彙了 11/16 01:36
futri752: 這不是大問題吧 重點在論述的內容 11/17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