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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發文前我有瀏覽過貴版板規,對於問題的回文好像沒有限制一段時間之後就鎖文 ,亦即不得回文或推文的限制,因此對於本則約1年多前的問題,想要加入討論,如有 疏忽違犯任何板規,願受指正及處分。 ※ 引述《essenuej (批踢)》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總 印象理論 : 時間: Thu Aug 6 15:35:49 2015 : : : 請板友們幫忙判斷一下,以下從兩本書中分別節錄的說法,對印象理論的見解是不是彼此矛盾? : : A.撲馬刑法總則4版,p108。 :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中,認為打開這一扇窗戶就可以偷到蘋果,結果打開窗戶之後手伸進去卻空無一物(事前的勘查地形不夠詳細),此時雖然蘋果不存在行為人伸手可及之處,但這是客觀面的觀察,而主客觀理論是以『行為人之計畫』為判斷標準,因此『依照行為人犯罪計畫』,蘋果就在伸手可及之處,而按照行為人的犯罪計畫為判斷基礎,手伸出去就是一個『可能造成蘋果直接危險的行為』。那麼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行為人可認定為著手」 : : B.大小百合刑法總則解題書,P4-24 : 「乙誤B為A,開槍擊斃B時,A事實上不在現場。依乙主觀上認知,再依客觀第三人評價認為,乙開槍擊斃B之行為,對於A之生命法益並未產生危險印象,其行為未達著手程度。未遂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對A)不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 : 感覺兩本書對印象理論的見解,似乎應從主觀或客觀判斷上不太一樣。如果這兩者存在矛盾,應以何者為正確呢?謝謝。 1.就管見角度觀察,撲馬與大小百合就主客觀混合理論的理解是相同的,也就是:以行為 人主觀上知悉的事實為背景,放到一般人的觀點判斷有無對於某法益有侵害危險;現在 學理上如果使用主客觀混合理論這個名詞,其內涵就是上述這個概念。 2.撲馬的偷蘋果案件中,行為人主觀認知到窗後蘋果樹與伸手可侵害蘋果占有法益 ,故即使真實客觀上不存在蘋果樹,但放到一般人觀點下的是行為人主觀的認知, 也就是要把「蘋果樹」、「伸手可摘」當作存在看待,而這個存在的事實,對於一般人 來說,就這樣的一個印象上是否已經造成法益侵害危險,如不懲罰將使法秩序被破壞, 如有則未遂。 3.大小百合的開槍擊斃B案件中,由題目描述可知主要考點應是等價客體錯誤,基本上考 試中寫出以乙對B的生命法益侵害即回答得差不多,然而大小百合在此題另外處理了對 A的侵害這個部份的討論。管見臆測原發問者疑惑乃來自於本段說明用字上的挑選,它 用了「A事實上不在現場」,但大小百合這裡(假設作者沒有犯錯)應該是要說「除了被 擊斃的人(B)之外,沒有另外一個人(A)在現場」;接著,這個沒有另外一個人在現場 的這個事實,被行為人乙主觀上知悉,而乙也應該知道自己開的槍沒可能打中一個不 在場的人,故這個行為在乙的主觀上、計畫中,不會造成另外一個生命法益(A)的侵害。 將乙的這個主觀知悉放到一般人的認知中,一般人應該是不會有法秩序動盪或法律安定 被破壞的感受,故而沒有未遂,也就不需要進一步討論是否以及如何處罰。 4.寫完3.才想到,另一個原發問者可能的疑惑產生源頭是大小百合先寫了「事實上不在」 才寫「依乙主觀上認知」,似乎會產生:以「事實上A不在」作為客觀事實來判斷出沒 危險,是主客觀混合理論的概念,的這個誤解。但是我認為大小百合是想表達「乙知道 事實上A(另外一個人)不在現場」,把這個「主觀知悉」再用一般人標準來看,沒有 法益侵害危險,的這樣一件事。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176.180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8846551.A.3E8.html : 推 harry4868001: 本來想回應的,打一打突然太多字想講,所以直接回一 08/06 16:19 : → harry4868001: 篇了,可以一起提出討論。 08/06 16:19 : 推 nokia2009: 口訣:密切關聯性,直接危險性。主觀上行為人有犯罪的 08/06 16:22 : → nokia2009: 法敵對意識,客觀上已著手犯罪行為,該行為已造成一般 08/06 16:22 : → nokia2009: 路人會感到危險的刻版印像。 08/06 16:22 : 推 jaysuzuki: 推h大文章說的,印象理論與主客觀混和不同。 印象理論 08/06 16:25 : → jaysuzuki: 不是著手與否的判準,是在講未遂的可罰性。 08/06 16:26 : → jaysuzuki: 建議這部分可以看一下蔡聖偉老師的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 08/06 16:26 : → jaysuzuki: 裡面關於未遂的部分,撲馬跟百合都沒說得很清楚,甚至 08/06 16:27 : → jaysuzuki: 似有誤解印象理論的問題 08/06 16:27 您好,大小百合的書因為手邊無法翻閱,無法回應,而撲馬書中應該是有略為提到 兩個理論的關係,引撲馬刑法總則-破(5版)p.107倒數第6行「印象理論發展出來的主客觀 混合理論」,以及印象理論在同書p.104出現,處理「為什麼未遂犯要處罰」概念,另外 前開p.107頁提到主客觀混合理論是要進入「著手認定」時才介紹;承上應可略知層次上 尚有區分,惟書中可能因為並未特別給予足堪明顯篇幅來強調,對於甫接觸概念者有不 經意之下就將兩理論誤而發生混用的可能性,確實很值得加以留意。 : 推 jespershine: 百合的書看看就好~之前有翻過,有些觀念不是很認同 08/06 16:40 : → essenuej: 感謝推薦。j大此題是否依然論以故意殺人未遂較好呢? 08/06 16:42 : → jespershine: 第二題可參考我之前PO的 7384篇 08/06 16:43 : → essenuej: 如果改唸李允呈的刑總解題趣是不是比較正確點? 08/06 16:45 : → jespershine: 我個人是很推薦李允呈的書,我是他的學生,很清楚他 08/06 16:48 : → jespershine: 的教學能力和知識 08/06 16:49 : → essenuej: 謝謝。我會再去研究李師的書 08/06 16:51 : 推 Zyth: 狂推李允呈老師 08/07 10:12 : 推 yuki2474: 推易律師的總則,這塊說的淺顯易懂 08/07 10:34 -- 本人中文能力不是甚佳,可能多有贅文,望多見諒,祈無違犯任何規定及造成更多誤解。 偶然間看到此討論,雖已有諸多對於未遂理論之正確詳細說明,惟妄加猜測原發問者心中 疑問之由來,便想在基於刑法理論,由病灶處切入,冀求標靶式打擊,助益於解決可能的 疑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63.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2688404.A.561.html ※ 編輯: Nonchikandes (36.236.163.107), 12/26/2016 01: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