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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xmb ()》之銘言: 首先,就本題考點而言:面對無責任能力人之侵害,防衛者是否要採取緊急避難一般先行進行迴避,才能符合合宜性的要求? 個人認為這是本題最主要考點 推文中提到 多數學說的~社會倫理限制,具以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在規範和社會倫理上是否合宜,其實其中一個類型就是「對於兒童或明顯無責任能力之攻擊行為」,防衛者必須先設法迴避侵害者的攻擊,或設法求助,不得貿然先發動攻擊。 因此,雖然本題防衛者防衛行為未逾越必要性,但卻牴觸社會倫理限制之要求,其正當防衛受到限制,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另外,因為本題防衛者有喝酒,所以可能會聯想到「原因自由行為」或者如推文中有人聯想到「誤想防衛」,但這些可能都有錯誤。 因為防衛者甲並非故意或過失而讓自己陷入減輕能力狀態,故非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刑法19之3規定。而甲誤以為乙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生命,實則乙拿的是小刀,這也不是誤想防衛情形,因為「乙拿小刀威脅甲交出錢」屬「現在不法侵害」,已經具備防衛情狀,與防衛誤想「欠缺」防衛情狀情形不同。 想到這邊,其實題目已經解得差不多了,大大表示已經解完前面,就當不法構成要件和違法性正當防衛前段已經解完,小弟從後面開始解吧 違法性 一、多數學說上主張「正當防衛之社會倫理限制」,於以下情形應先迴避,不得逕行攻擊行為之防衛 1、侵害者顯無責任能力 2、法益侵害非常輕微 3、挑唆防衛 4、sor,我忘了 XD 上列情形下,若防衛者未迴避而先於防衛,該防衛行為不能阻卻違法。 二、本題乙只有11歲,依刑法(下同)18條第一項規定為無責任能力人,雖持小刀威脅甲,但對於無責任能力人之攻擊,甲應先行迴避再進行防衛,但竟然直接持球棒打死乙,明顯為權利濫用,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實為防衛過當。 罪責 乙為無責任能力人,甲持球棒打死,如上述為防衛過當,此外,甲於酒後產生模糊之意識,誤以為乙持槍想要殺害自己,明顯為「 顯著降低自己對於事物的辨識能力與控制力,處於減輕責任能力之狀態」,故仍能依19條第二項減輕其刑。 結論 甲持球棒打死乙之行為,成立殺人罪既遂犯,得依19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以上,大家若有問題或指教,歡迎一起討論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2.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4670260.A.AD7.html
Xabi: 我覺得有討論防衛過當的空間耶 本利中的甲因意識模糊而誤刀 01/18 01:09
Xabi: 為槍 若是一個11Y的小孩拿槍指著我 我是不會選擇迴避的 01/18 01:11
Xabi: 而且也沒有迴避空間吧(誰知道一個MOVE會不會被槍射死) 01/18 01:11
Xabi: 故甲在誤刀為槍的情況下將乙打死 其主觀上並沒有權力濫用的 01/18 01:13
Xabi: 意圖吧 而在客觀上其防衛手段逾越必要性 而成立防衛過當 01/18 01:15
Xabi: 不過這只是我的一點小想法 希望大家一起討論看看 01/18 01:17
dameme: 19條之3 01/18 02:33
maxim20xx: 您在罪責有說防衛過當 可是結論卻沒有引用 其實我最想 01/18 06:50
maxim20xx: 問的是防衛過當與19條第2項競合應該如何處理.. 01/18 06:51
maxim20xx: 大家都誤會我想問的了...真的沒有人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 01/18 06:57
有空檔,隨手回一下。 【第一個問題】 R大寫的不夠詳細清楚,造成你誤解。 同時也會造成R大原本可以拿分的,變成拿不到全部分數。 過當與否的判斷,不是在罪責處理,而是在違法性。 在罪責層次,R大只是寫: 『乙為無責任能力人,甲持球棒打死,如上述為防衛過當』 討論阻卻違法事由是否成立,討論是: 二、違法性 (或阻卻違法事由)  (一)構成要件    1、阻卻違法事由的客觀要件    2、阻卻違法事由的主觀要件  (二)過當與否 在(一)的討論, 都是事實面的東西。它在討論阻卻違法事由能否成立,是否該當, 如同討論犯罪的構成要件一樣。 而(二)的討論,則是價值判斷。它在討論是否過當。 既然是價值判斷,就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 過當與否,在某些案件上,可能每個人的判斷都不一樣。但重點是你的說理。 簡言之, 先討論成立與否;成立後,才討論過當與否。 不過當者,阻卻違法;過當者,不能阻卻違法,有違法性,接下來才會進入罪責判斷。 這一題,簡單來看,就是考過當與否。 也就是說,你判斷過當與否時,你考慮考量哪些層面的東西。 要寫的,如R大上面提到的。 當然,不只這些而已。 拿分的重點,還有在二(一)2。R大有提到,但沒有寫很精確。 至於整個(一),只是拿分的基本動作而已。 判斷屬於過當後,接著才會進入罪責討論,也就是第23條但書的運用。 到底是得減輕罪責呢?,還是免除罪責呢? 不然,題目尾巴,幹嘛給妳這段文字呢!! 『若不是甲酒醉,並不會產生此種誤認。』 第二個問題 R大在文尾結論上,沒有寫得很到位,所以這是它可惜的地方。 不過,更大問題是,寫在好,條文用錯寫錯,基本上就是殺無赦。第19條之3??!! 第三個問題 你真正要問的問題是,如同你系列文第一篇,開頭寫的。 也就是第23條第24條但書 vs 第19條第2項,如何處理。 這個可以寫論文,你可以挑戰看看。 其實,我更認為老師只是要考會不會用第19條第2項而已。 更狠一點的老師,可以把酒駕或肇逃跟第19條第2項,拉進來做撒尿牛丸。 回在本問題, 第23條但書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9條第2項,則是得減輕其刑。 那麼, 1.把遺忘很久的罪刑法定主義拿出來用,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解釋,那麼反過來,有利者,就可以用。 2.依據實務處理法條之間的競合問題,所秉持重罪不能不用。有號判例有寫這樣的文字。 那麼,答案出來了。 3.第三種思路,就結論來說,可能會搭配第一種思路。  難道說,一定要競合嗎? 簡言之,其實衍生下去的問題,就是回到罪責的本質。 1.罪責到底有哪些要素組成? 2.類似第23、24條但書,第19條第2項等等這些減輕或免除的規定,  到底是不是這些要素的具體化明文?哪些條文是屬於哪一個要素的明文化規定呢? 在考場上, 有多數可能時,就挑選不找麻煩的方向寫。 R大的推文已經給了結論 #1OVXN1MV (Examination) 推 Rexmb: 建議先討論23正當防衛,再討論後者,但本題沒有競合問題, 01/17 23:12 → Rexmb: 因為在討論23條時不符合正當防衛,不成立。故只能依19條第 01/17 23:12 → Rexmb: 二項減免其刑 01/17 23: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87.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4699758.A.A74.html ※ 編輯: akira911 (1.172.87.151), 01/18/2017 08:49:54 ※ 編輯: akira911 (1.172.87.151), 01/18/2017 09:04:10
maxim20xx: 所以我問到了一個可以寫論文的題目了嗎?? 01/18 08:59
akira911: 另外,有時候別想太多。有時候出題者自己題目出開花,自 01/18 09:08
akira911: 己都不知道。搞不好有些時候是看到院內的參考答案後,才 01/18 09:09
akira911: 知道原來出題者是要考這個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01/18 09:10
※ 編輯: akira911 (1.172.87.151), 01/18/2017 09:52:32
HtcNewOne: 故意還是過失阿 01/18 23:46
akira911: 這題往故意犯走有空間。原原PO的立論基礎應該是故意犯, 01/19 09:41
akira911: 只是它沒討論,我也順著他的脈絡走。寫過失犯相對可能比 01/19 09:42
akira911: 較輕鬆,但新的難點是甲的注意義務到底是什麼。最後,罪 01/19 09:44
akira911: 責就是討論第19條第2項。 01/19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