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Xabi: 我覺得有討論防衛過當的空間耶 本利中的甲因意識模糊而誤刀 01/18 01:09
→ Xabi: 為槍 若是一個11Y的小孩拿槍指著我 我是不會選擇迴避的 01/18 01:11
→ Xabi: 而且也沒有迴避空間吧(誰知道一個MOVE會不會被槍射死) 01/18 01:11
→ Xabi: 故甲在誤刀為槍的情況下將乙打死 其主觀上並沒有權力濫用的 01/18 01:13
→ Xabi: 意圖吧 而在客觀上其防衛手段逾越必要性 而成立防衛過當 01/18 01:15
→ Xabi: 不過這只是我的一點小想法 希望大家一起討論看看 01/18 01:17
噓 dameme: 19條之3 01/18 02:33
推 maxim20xx: 您在罪責有說防衛過當 可是結論卻沒有引用 其實我最想 01/18 06:50
→ maxim20xx: 問的是防衛過當與19條第2項競合應該如何處理.. 01/18 06:51
推 maxim20xx: 大家都誤會我想問的了...真的沒有人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 01/18 06:57
有空檔,隨手回一下。
【第一個問題】
R大寫的不夠詳細清楚,造成你誤解。
同時也會造成R大原本可以拿分的,變成拿不到全部分數。
過當與否的判斷,不是在罪責處理,而是在違法性。
在罪責層次,R大只是寫:
『乙為無責任能力人,甲持球棒打死,如上述為防衛過當』
討論阻卻違法事由是否成立,討論是:
二、違法性 (或阻卻違法事由)
(一)構成要件
1、阻卻違法事由的客觀要件
2、阻卻違法事由的主觀要件
(二)過當與否
在(一)的討論,
都是事實面的東西。它在討論阻卻違法事由能否成立,是否該當,
如同討論犯罪的構成要件一樣。
而(二)的討論,則是價值判斷。它在討論是否過當。
既然是價值判斷,就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
過當與否,在某些案件上,可能每個人的判斷都不一樣。但重點是你的說理。
簡言之,
先討論成立與否;成立後,才討論過當與否。
不過當者,阻卻違法;過當者,不能阻卻違法,有違法性,接下來才會進入罪責判斷。
這一題,簡單來看,就是考過當與否。
也就是說,你判斷過當與否時,你考慮考量哪些層面的東西。
要寫的,如R大上面提到的。
當然,不只這些而已。
拿分的重點,還有在二(一)2。R大有提到,但沒有寫很精確。
至於整個(一),只是拿分的基本動作而已。
判斷屬於過當後,接著才會進入罪責討論,也就是第23條但書的運用。
到底是得減輕罪責呢?,還是免除罪責呢?
不然,題目尾巴,幹嘛給妳這段文字呢!!
『若不是甲酒醉,並不會產生此種誤認。』
第二個問題
R大在文尾結論上,沒有寫得很到位,所以這是它可惜的地方。
不過,更大問題是,寫在好,條文用錯寫錯,基本上就是殺無赦。第19條之3??!!
第三個問題
你真正要問的問題是,如同你系列文第一篇,開頭寫的。
也就是第23條第24條但書 vs 第19條第2項,如何處理。
這個可以寫論文,你可以挑戰看看。
其實,我更認為老師只是要考會不會用第19條第2項而已。
更狠一點的老師,可以把酒駕或肇逃跟第19條第2項,拉進來做撒尿牛丸。
回在本問題,
第23條但書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9條第2項,則是得減輕其刑。
那麼,
1.把遺忘很久的罪刑法定主義拿出來用,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解釋,那麼反過來,有利者,就可以用。
2.依據實務處理法條之間的競合問題,所秉持重罪不能不用。有號判例有寫這樣的文字。
那麼,答案出來了。
3.第三種思路,就結論來說,可能會搭配第一種思路。
難道說,一定要競合嗎?
簡言之,其實衍生下去的問題,就是回到罪責的本質。
1.罪責到底有哪些要素組成?
2.類似第23、24條但書,第19條第2項等等這些減輕或免除的規定,
到底是不是這些要素的具體化明文?哪些條文是屬於哪一個要素的明文化規定呢?
在考場上,
有多數可能時,就挑選不找麻煩的方向寫。
R大的推文已經給了結論 #1OVXN1MV (Examination)
推 Rexmb: 建議先討論23正當防衛,再討論後者,但本題沒有競合問題, 01/17 23:12
→ Rexmb: 因為在討論23條時不符合正當防衛,不成立。故只能依19條第 01/17 23:12
→ Rexmb: 二項減免其刑 01/17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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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kira911 (1.172.87.151), 01/18/2017 08:49:54
※ 編輯: akira911 (1.172.87.151), 01/18/2017 09:04:10
推 maxim20xx: 所以我問到了一個可以寫論文的題目了嗎?? 01/18 08:59
→ akira911: 另外,有時候別想太多。有時候出題者自己題目出開花,自 01/18 09:08
→ akira911: 己都不知道。搞不好有些時候是看到院內的參考答案後,才 01/18 09:09
→ akira911: 知道原來出題者是要考這個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01/18 09:10
※ 編輯: akira911 (1.172.87.151), 01/18/2017 09:52:32
推 HtcNewOne: 故意還是過失阿 01/18 23:46
→ akira911: 這題往故意犯走有空間。原原PO的立論基礎應該是故意犯, 01/19 09:41
→ akira911: 只是它沒討論,我也順著他的脈絡走。寫過失犯相對可能比 01/19 09:42
→ akira911: 較輕鬆,但新的難點是甲的注意義務到底是什麼。最後,罪 01/19 09:44
→ akira911: 責就是討論第19條第2項。 01/19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