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 :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 :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 : 關於起訴效力 : :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 : 法院認係一罪 : :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 :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 :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 :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 :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 :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 : :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 :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 : 麻煩指點一下 理由如上 : : : 謝謝 : : http://i.imgur.com/3xv60Nq.jpg : : http://i.imgur.com/TEH23au.jpg : : : http://i.imgur.com/Q8M8o22.jpg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39.141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0013315.A.1AD.html : 推 james830212: 37特覆3722判例 需要二者皆有罪加上二者為一罪 才有 03/20 20:56 : → james830212: 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不得另行起訴 03/20 20:56 : → james830212: 二者皆有罪或二者為一罪則無267適用 檢察官得另行起 03/20 20:56 : → james830212: 訴 03/20 20:56 : → james830212: 小弟的了解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03/20 20:57 : → miles1019: 建議再看一下P160的第11行到第13行 03/20 20:57 : → SCDAN: 這邊都對 但是 得另行起訴 跟既判力擴張 有點矛盾 03/20 20:59 : → title2002: 起訴客觀不可分 一部起訴 未起訴部分 視為起訴 若它部 03/20 21:02 : → title2002: 法院認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起訴效力不及它部 03/20 21:02 : → ppingin: 你把起訴不可分與既判力擴張弄混了,建議分別去看清楚定 03/20 21:11 : → ppingin: 義與要件。 03/20 21:11 : → SCDAN: 是真的搞混了 03/20 21:47 : → SCDAN: 假設甲一行為傷害乙跟丙 檢察官只起訴傷害乙的部分 後來 03/20 21:51 : → SCDAN: 法院認為是一罪 但是認為傷害乙有罪 丙部分無罪 此時沒有 03/20 21:51 : → SCDAN: 起訴不可分 照書上意思 檢察官可對丙部分另行起訴 可是在 03/20 21:51 : → SCDAN: 既判力上 這個是裁判上一罪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 而認為 03/20 21:51 : → SCDAN: 丙部分受既判力所及 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起訴 03/20 21:51 : → SCDAN: 我是不是哪邊理解錯了 03/20 21:51 在你舉的例子中,丙部分無罪,而且又不在檢察官起訴的部分事實裡 基於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之理由 丙部分與乙部分並無不可分關係,不在起訴範圍內 因此法院判決效力不及於丙部分(未經起訴,亦無不可分關係) 檢察官自然可以就丙部分再行起訴 : 推 graceok: 我的理解是 268條 所以起訴的範圍會等於審判(既判力) 03/20 22:48 : → graceok: 的範圍 所以以你的例子 法院認定對丙的部分無罪之後 03/20 22:48 : → graceok: 不生起訴不可分 這時法院既判力的範圍就只能限定在檢 03/20 22:48 : → graceok: 察官所起訴的部分 也就是甲對乙的部分 希望沒有錯@@ 03/20 22:48 : → louis123321: 一行為數罪 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無罪的部分也不能再 03/20 23:17 : → louis123321: 追訴審判的原因是 該物理上的一行為僅能受一次裁判吧 03/20 23:18 : → SCDAN: 可是林師卻說可以另行起訴 03/20 23:28 : → SCDAN: 所以有點搞混 03/20 23: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84.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0030731.A.904.html
Saaski: 好文推 03/21 01:42
SCDAN: 感謝回文 不過你看一下我拍的第一張照片林師節錄的實務見 03/21 05:11
SCDAN: 解我的例子會是判決效力擴張到未起訴的丙部分 03/21 05:11
SCDAN: 甚至在起訴部分無罪時 既判力也會及於未起訴部分 第一張圖 03/21 05:17
SCDAN: 下半部 03/21 05:17
SCDAN: 67年第10次決議 03/21 11:06
ppingin: 樓上,你想一下什麼時候會產生既判力。 03/21 12:05
ppingin: 那產生既判力前呢?你想想 03/21 12:07
wowisgood: 上位階概念先定位好,在單一性案件的條件下,才會有審 03/21 13:28
wowisgood: 判不可分所衍生出的起訴不可分,和既判力擴張,而這個 03/21 13:28
wowisgood: 先決條件第一點就是起訴和未起訴的部分均有罪,因此當 03/21 13:28
wowisgood: 法官認為未起訴無罪的時候,就不會是單一性案件,自然 03/21 13:28
wowisgood: 無上述不可分和既判力擴張的適用,兩者之間並無矛盾之 03/21 13:28
wowisgood: 處。 03/21 13:28
wowisgood: 你的問題在於,你把非單一性案件的案子,又丟進單一性 03/21 13:31
wowisgood: 案件的既判力擴張,自然會覺得兩者有衝突 03/21 13:31
wowisgood: 並不是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就一定是單一性案件,你一開 03/21 13:38
wowisgood: 始認知就不對了 03/21 13:38
SCDAN: 感謝樓上 我的理解也是這樣沒錯 兩者皆有罪是最先決條件 03/21 13:48
SCDAN: 可是67年第十次決議說 舉了甲一行為過失傷害乙丙(甲乙均 03/21 13:48
SCDAN: 為輕傷) 乙告訴後經起訴判決甲無罪 這時候丙再告訴某甲再 03/21 13:48
SCDAN: 經起訴 決議認為一行為僅受一次審判原則 其有無刑事責任 03/21 13:48
SCDAN: 已因前一確定(乙對甲告訴)判決所為無罪諭知而確定 此後 03/21 13:48
SCDAN: 一判決應為免訴判決 03/21 13:48
SCDAN: 這個決議看起來就是不用兩者皆有罪 看的是一個行為 03/21 13:50
SCDAN: 所以才覺得前後章節矛盾 03/21 13:50
wowisgood: 你那個決議我看了,個人認為是死人見解,請業障重忽視 03/21 14:30
wowisgood: 它,我要上奏問一下專業的,之後再回 03/21 14:30
tttggg: 跟實務見解認真絕對會唸到不知所云=.= 03/21 14:45
wowisgood: 我上網查了一下,本題請兩說並陳,感謝你,這問題真不 03/21 14:55
wowisgood: 賴。 03/21 14:55
louis123321: 67年決議一直都在用啊 實務上也沒啥問題 03/21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