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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lloLadies (HelloLadies)》之銘言: : 推 hw102050: 其實判決不成立是因為「明顯貶抑」要件不成立 06/01 00:54 : 推 hw102050: 並非代表setzer的水準高或低~ 06/01 00:55 : 推 hw102050: 再來~舉凡字面上無法看出貶抑之意 都視為「不明顯」 06/01 00:55 : 推 hw102050: 你的推文也講了"我覺得兩方的認知是相同的" 06/01 00:56 : 推 hw102050: 是的寶潔~就是這個"我覺的" 代表板主判決時需要加入主觀 06/01 00:56 : 推 hw102050: 但是加入主觀這件事情,會有可能因板主立場而扭曲浮動 06/01 00:57 : 推 hw102050: 這件事體現在之前的政黑中 而現任的板主就是想要避免 06/01 00:58 : 推 hw102050: 所以凡是需要板主加入主觀去解釋的 都不視為[明顯貶抑] 06/01 00:58 : 說真的看到426這種用語也可以稱為沒有明顯貶抑判無最真的連我的小夥伴都吃驚了 : 本座是真心的在這想要建議板主 你要嗎 我建議可以學某小組長過去說的 : 個人間的恩怨請自行解決(去告?) 板面上乾脆不管制開放大亂鬥 : 要嗎 你就應該名確的規範或者乾脆明白的表列(無論是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 : 老實說 板規只說了一個"明顯貶抑" 然後怎樣算明顯貶意都是板主自己說了算 : 有人自稱426藍蛆這樣說人家是426藍蛆就不算違規 : 那有人自稱賤人賤貨 : 是不是政黑就可以用賤人賤貨來形容每個網友 而板主認定"不具明顯貶意"這樣 : 或者退一萬步來說 我今天自稱賤貨 我也可以用這樣帶用在對板主的言論上嗎? : (說真的我覺得這種邏輯真的很扯,或者白直的來說就是看板主腦內補完如此罷了) : 板主既然判決如此當然接受 只是希望能把所謂的明顯貶抑(意?)用文字規範出來 : 或者表列 : 不然的話干脆不要規範 以免每次有人檢舉還要麻煩板主燒腦來內心補完一次 : "是否具有萌險(X明顯貶意" 在此針對「426」提出辯駁 看看下面組務這篇,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22720271.A.F36.html 1.小組不對版主任何行為背書。 2.依使用者條款 2.0 文章代碼(AID): #1KlYWRe1 (SYSOP) [ptt.cc] [公告] 使用者條款 2.0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故只要使用者不違反a,b二點之言論,言詞均可發表,並受站方保護 如版主之規定與站規相違,均為無效。 http://times.hinet.net/news/16218903?m=ch [新聞] 臉書辱罵陸籍配偶「426」 法院判罰5000元 花蓮地院庭長李水源:「本案的重點應該是在於,她其實是用一個『死』字,和一個『瘋 查某』這樣的一個語言,具有貶抑性的文字。」 新聞看起來已經違法, 而法院是能認定合不合法的機關 地院的庭長都說帶有貶意, 還能稱之為合法? 版主們應該出面解釋「426」到底有沒有違反組務公告a,b二點言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234.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3132241.A.65B.html
foolwind: 拿石頭砸自己腳 前車之鑑就在眼前 還不知反省 06/01 12:24
Fant1408: 問題是這個法官認定了兩個字眼 06/01 12:24
foolwind: 這兩個也不會做太久啦 06/01 12:24
Fant1408: 如果只拿一個還有得爭 06/01 12:24
Fant1408: 改判之後 又開始講說版皇文字獄 06/01 12:27
Fant1408: 怎麼樣都有得說是吧 06/01 12:27
hikki82119: 總之了解了,以後有這類爭議,就申訴組務 06/01 12:28
hikki82119: 組務既然這樣公告總不能說錯吧...... 06/01 12:28
Fant1408: 組務也吃警告一次了 06/01 12:33
Fant1408: 版主組長都申訴光光也不錯 06/01 12:35
hikki82119: 你又不解釋有沒有違返a,b二點言論,組務又有這則公告 06/01 12:39
hikki82119: 不服判決當然要申訴組務,不然哪知公告真的還假的 06/01 12:40
Fant1408: 不是說了嗎 那個判例無法得知單獨一個死字能否定罪 06/01 12:41
Fant1408: 也可能有其他判例判決單罵一個死字不成立 06/01 12:42
hikki82119: 所以不違反a,b二點公告? 06/01 12:42
Fant1408: 這怎麼算 06/01 12:42
hikki82119: 「4」+「26」不就違法了? 06/01 12:43
hikki82119: 明文的東西板主都不清楚,那板規不知你們是怎麼執行... 06/01 12:45
Fant1408: 除非我們看到了4一個字就單獨成案 06/01 12:46
foolwind: 我到現在才知道 真正繼承S的意志的人是誰 果然是高手 06/01 12:46
Fant1408: 否則就是過度推導 06/01 12:46
hikki82119: 前面的案例不就「426」了? 06/01 12:46
Fant1408: 這也不是我個人的看法 06/01 12:47
Fant1408: 是426加蕭查某 06/01 12:47
寫下的這句話,426死阿六,帶有不禮貌的歧視意味,另外瀟渣某、瘋女人更不用說,是 用來罵人的字眼,法院判決妨害名譽罪,張姓女子得罰5000元。 不知你看新聞是怎麼看, 庭長說這一句就帶歧視了, 瀟渣某是另外在加重....
Fant1408: 如果覺得現任版主做到不好 歡迎來選版主 06/01 12:48
hikki82119: 你的見解不就不違法, 任何人不都有往組務申訴的權力 06/01 12:48
hikki82119: 判決爭議當然往組務申訴也沒啥問題.... 06/01 12:49
※ 編輯: hikki82119 (42.70.234.92), 06/01/2015 12:52:53
Fant1408: 是啊 我沒阻止您行使權利 06/01 12:50
Fant1408: 反正如果小組長改判 另一位當事人部分 06/01 12:50
Fant1408: 不服 再去申訴小組長 06/01 12:51
Fant1408: 就看誰先離開而已 06/01 12:51
Fant1408: 這種灰色地帶的東西要申訴 就是比誰先走 06/01 12:52
Fant1408: 雙方都很有理由申訴是吧 06/01 12:52
hikki82119: 有哪一位判組是因為改判而走路?上任離開也只是不處理 06/01 12:57
hikki82119: 更正:板主 06/01 12:58
Uizmp: 不判就不板皇了.. 新解 06/01 14:14
HelloLadies: 這麼快就再打預防針了喔,當板主還怕被人罵板皇這麼 06/01 20:12
HelloLadies: 脆弱喔,如果這樣本座建議FANT1408應該先點一下尊下 06/01 20:13
HelloLadies: 的抗壓性,當板主被酸只不過是最基本的這點都受不了? 06/01 20:13
HelloLadies: 說句不好聽的,本座是在幫板主群你們還不知好歹喔 06/01 20:14
HelloLadies: 對於"明顯貶抑(還是意啊?XD)"的東西有個明確規範是對 06/01 20:14
HelloLadies: 板主執行板務能有更清楚確定的判決依據,建立起來最 06/01 20:15
HelloLadies: 受益的是判決的兩位啊,不過你們好像很習慣遇到這些 06/01 20:15
HelloLadies: 問題不做明確的規犯每次都要來一次"板主裁決"然後讓 06/01 20:16
HelloLadies: 一堆人質疑這麼.....? 怕麻煩太少的話本座也僅能尊重 06/01 20:16
HelloLadies: 那就每次一牽扯到3-4就又要勞煩判決的板主解釋一次它 06/01 20:17
HelloLadies: 對於明顯貶抑(?)的觀點跟看法這樣你們覺得好棒棒就好 06/01 20:17
HelloLadies: 說真的用啥{人家自稱過藍X}所以藍X就不具貶抑(還是意 06/01 20:19
HelloLadies: 這種說法真的....好啦就像大家說的 在外面都是有問題 06/01 20:19
HelloLadies: 的地方你們要用你們的板主之力讓這成為XX的樂園也是 06/01 20:20
HelloLadies: 你們板主的權利啊 不過溫馨分享一下 之前有某位也是 06/01 20:22
HelloLadies: 音位檢舉不如己意的,竟然連判決的管理層也一起共列X 06/01 20:22
HelloLadies: X的 別到事情發生了才在那唱萬萬沒想到 好心給雷親啊 06/0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