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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euswell (残念な結果)》之銘言: : 請三位版主儘早受理此篇nicholas0406違規檢舉文並下達意見、判決 : 或就請版主回覆此篇中對版規之疑問 : #1Vq96uVo (HateP_Picket),統一判定標準 : 回覆完後本人亦會主動撤案 : 此回文一併寄予K、R、Y版主 : 此檢舉案發出後,已有版主受理其他檢舉案之動作,應沒有版主無暇之狀況,若72小時 : 未統一意見、判決nicholas0406檢舉案,將循組規檢舉版主失職,並由小組長邀請版主 : 小組說明3-9判決標準、抑或是由小組長取代見解 前面已有一位版主對本案給出同樣違規的判定了,麻煩剩下的版主也要出來判決、若未達 到至少2版主合議過半,將檢舉剩下未下達判定之版主失職,並由小組長代為判定 另外請務必說明:除了寄站內信給受檢者,推文表示的方式必須以版主的何種推文內容為 主,受檢才得以開始抗辯? 過往各版主於檢舉案中的第一次推文五花八門 例:推「受理」、「受理+直接判決」「直接判決」等等... 2.抗辯由板主推文/站內信告知受理後才得以進行 本條之解釋對檢舉案雙方都有影響,尤其是受檢舉者,版規明定保障受檢舉者「一次抗辯 」權利,除去版主寄信、若不知道何時為抗辯時機,該如何維護自己利益? K、R兩位版主已分別在檢舉案中以判決來否定「受理」兩字為可抗辯之基準,但僅為否定 「受理」為可抗辯之基準,並未說明抗辯之提示為何 故仍需請三位版主統一意見並且「明確說明」未來檢舉案之雙方,必須以版主推文的何種 關鍵字作為可抗辯之提示 若版主持續不說明可抗辯之提示為何、或未能達到合議制度的意見過半,亦會至小組尋求 小組長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30.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08203300.A.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