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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gekorader 二、被檢舉人ID: LearnLong 三、違反板規: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 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水桶180天之處分。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eDWB383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48370115.A.203.html
LearnLong: 傻眼貓咪05/28 02:22
LearnLong: 答辯結束05/28 02:23
※ 編輯: gekorader (112.104.155.175 臺灣), 05/28/2025 02:23:57 ※ 編輯: gekorader (112.104.155.175 臺灣), 05/28/2025 02:26:23
LearnLong: ....我都說答辯結束了你還一直修 你不會用推文喔05/28 02:42
LearnLong: 幸好我根本都沒看,不然豈不是變成在玩找不同05/28 02:42
依據政檢版規3-8 --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推文接受審理、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 修改(編輯)文章之禁止,針對的是,版主接受審理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 尤其該條規定之類似問題(4-4,因為發生時是檢舉文) 才於#1eCS-tY2時發生被檢舉之情事,此案被檢舉人無理由不知。 所以,所引段落,被檢舉人發言: 首先,所提及之修文行為,顯見毫無違規、涉犯他人權益。 (需不需要玩找不同,從客觀案情上而言原文毫無觸規) 再來,此發言是否算是"被檢舉人擔憂權益受損,影響案情",提出之抗辯? 那正好,其下後續發言已經自證「根本都沒看」,因此,無論動機為何, 需不需要玩找不同的問題,連客觀事實上都不存在。 雖然是被檢舉人,但所舉四條推文都是「與案情/版務無關」之發言,無爭議空間。 (1) 傻眼的是貓咪還是什麼,反正發言者都已自證沒看, 無須推求此言之意,即非針對案情發言; 沒看,的任何發言,客觀事實上就都不是針對案情答辯。 (2) 其後提出之,關於「檢舉人修改文章」一事之發言, 顯見為個人心情留言,如犯行者自身所說,「如果看了,可能他會覺得影響他的權益」; (而事實是,如前所引版規3-8,毫無道理) 但沒看,顯見絲毫不是維權答辯/發言,即自證作出違犯7-2版規之發言。 以不同方式反覆涉犯7-2,且顯見對檢舉版應有之嚴肅性無絲毫認知, 屬7-3所言之鬧版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55.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48373535.A.624.html ※ 編輯: gekorader (112.104.155.175 臺灣), 05/28/2025 03:21:39 ※ 編輯: gekorader (112.104.155.175 臺灣), 05/28/2025 03:26:39
LearnLong: (=▔ω▔=) 05/28 09:41
LearnLong: 答辯結束 05/28 09:41
freddy50301: 檢舉內容看不出來偶違規的事情 05/28 18:10
Berotec: 未達 05/28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