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knuukyo: D,組務肯認任何使用者都有質疑板上事務的權利,但批判 09/07 12:40
推 nknuukyo: 之論點與事實有落差時,太武斷的語氣不太恰當。【這不是 09/07 12:40
推 nknuukyo: 濫權是什麼?】 09/07 12:40
→ yogi: 在那個時間點他只有水桶E一個人,事實的落差在哪裡? 09/07 13:17
→ yogi: 再說了,濫權這是他長期對看板管理給人的觀感。比如我上一篇 09/07 13:18
→ yogi: 的申訴,自己說對同一案件進行兩次審判是濫用公用資源優勢, 09/07 13:19
→ yogi: 然後自己違反自己的判例,不正是自己坐實濫權的評語? 09/07 13:20
→ yogi: 不過話說回來了,如果你認為這是D.語氣不恰當 而非C.人身攻 09/07 13:59
→ yogi: 擊的言論的話,就麻煩你處理一下上文的申訴吧。這是我現在被 09/07 14:01
→ yogi: 水桶的理由(攤手) 09/07 14:01
推 souldragon: 建議組務還是把佛板換板主比較好 不然你自己會很累.. 09/07 15:05
→ souldragon: bud這幾年來被申訴的次數 和其它板比一比就很明顯了 09/07 15:06
→ souldragon: 之前的板規 會訂出要尊敬板主向板主懺悔 本身就很誇張 09/07 15:07
→ souldragon: 記得之前佛板板規長達幾十頁 真的不知道他們在幹嘛? 09/07 15:09
推 nknuukyo: 目前兩個佛教體系板,目標受眾是怎麼分?在定義的脈絡上 09/07 18:45
推 nknuukyo: buddahism應該是包含較廣義的範疇,兩造覺得有需要修改 09/07 18:45
推 nknuukyo: 嗎? 09/07 18:45
推 uka123ily: 濫權應是所有有權者都必須接受的合理批判。 09/08 19:42
→ uka123ily: 實際上是不是就另一回事。 09/08 19:43
→ nknuukyo: 馮光遠的例子不恰當,這類比只是打自己嘴巴,而且2015年 09/14 17:52
→ nknuukyo: 已經判賠一百萬,馮又再上訴,你說的無罪狀況大概沒有up 09/14 17:52
→ nknuukyo: date 09/14 17:52
→ yogi: 馮光遠好幾個案子耶 我舉的剛好都是沒事的,有些比較過份的( 09/14 20:00
→ yogi: 也是被判決有罪的)像人渣公務員之類我就沒提了。 09/14 20:00
→ yogi: 重點就是,我批評板主濫權,這以你的觀點也不算人身攻擊啊。 09/14 20:00
→ nknuukyo: http:/ /ppt.cc/J0psn 09/14 23:02
抱歉這邊加個空格 不然ptt覺得這邊是廣告連結不給我存檔送出 掯。
→ yogi: 對啊 "特殊性關係"這段話沒事對吧? 不過這在這個case也不是 09/19 15:32
→ yogi: 重點 09/19 15:32
→ nknuukyo: 這五個字已判賠一百萬了,請自行update判決書,而且拿他 09/19 19:34
→ nknuukyo: 人性向來隱喻自己的歧視,這不僅不恰當,對同性戀者也 09/19 19:34
→ nknuukyo: 不夠尊重。 09/19 19:34
→ yogi: 你要不要擦個眼鏡仔細讀一下你貼的新聞內文?「特殊性關係」 09/19 23:08
→ yogi: 這5字不罰,被罰的是其他比較人身攻擊字句例如男妓等。不過 09/19 23:08
→ yogi: 這是重點嗎?我指稱板主濫權這兩字程度上能與特殊性關係相提 09/19 23:08
→ yogi: 並論嗎? 09/19 23:08
→ nknuukyo: 你才沒看內文....自己再看兩遍 09/19 23:22
→ nknuukyo: 而且你都知道不能相提並論,還把這個當作類比引例幹啥? 09/19 23:31
→ yogi: 喔 我懂你糾結的點在哪了。新聞報的判賠百萬是民事求償,但 09/19 23:31
→ yogi: 是刑事部分的毀謗控訴是沒有成立的。那我我原先提刑法311-3 09/19 23:31
→ yogi: 拿馮光遠這個案例來舉證也沒問題啊。嗯,很多人搞不清楚刑民 09/19 23:31
→ yogi: 之分這樣(攤手 09/19 23:31
→ nknuukyo: 裁決減免是因為從新從輕原則,讓b去作裁量減免 09/19 23:32
→ nknuukyo: 不是"直接毀去過去板規的適用性" 09/19 23:32
→ nknuukyo: 這個邏輯請搞清楚,謝謝 09/19 23:32
這段沒問題,組務判決沒有辦法限定毀去過去板規的適用性我知道。
→ nknuukyo: 請見:五、又為維護法規之信賴性,近日組規、板規之更動 09/19 23:34
→ nknuukyo: 調整本不應溯及既往。 09/19 23:34
問題在於,Buddhism板過去有這樣的判例:
#1MhaHaDB (Buddhism) 中某板友被檢舉言論違反某條板規,被版主判定不成立。
#1Mhsk9cO (Buddhism) 中同樣的言論被再度用違反另一條提出檢舉。板主裁決不受理。
原因是判決文中所稱"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說,在Buddhism過往的判例中可以看到,板
主認為同一個言論,只要曾經被依照某條板規判決確定以後,不論判決確定是違規或者
不違規,都不應該在爾後被用另一條板規再次判決。同樣的思考,既然我的言論已經被
某條板規判決確定過,則依照Buddhism板判例,不應該再用另一條板規再次判決。
也就是說,我的理解是這樣:
第一次Buddhism板判決攻擊版主-->上訴組務-->組務判決這條板規無效發回重新判決
到這邊沒問題。
但是接下來Buddhism板主應該依照過往的判例,即便組務發回重新判決,也不應該再
次引用其他板規來做出任何判決。因此我認為在第二個判決中,雖然是組務要求的重
新判決,但是違反了Buddhism板過往的判例,而即便如同組務所言從新從輕原則來看
,當新舊法條/判例會導致不同的裁罰刑度時,會考慮到"從輕"的原則。
換句話說,在這個判決中,新的判例是組務判決本案不適用原先判決所引用的攻擊板
主法條(失效)而適用其他法條(人身攻擊),舊的判例是前述的Buddhism板固有的"一
事不再理"。從新的判例來看引用其他法條重新判決可能違規也可能沒有違規,但是
從舊的判例來看則是直接放棄引用其他法條重新判決,則必然會沒有違規。那麼兩相
比較之下當然是後者舊判例為輕。所以如果要套用組長所說的從新從輕原則來看,這
個申訴也是有成立的空間的。
※ 編輯: yogi (114.43.178.53), 09/20/2016 00:05:08
→ nknuukyo: 你要不要再檢查一次他的公告文,看是不是你想的那個意思 09/20 00:07
→ nknuukyo: 我不是要求"重判",我是建議減免 09/20 00:09
→ nknuukyo: 他那篇文我怎麼看都不是把你"一罪二罰" 09/20 00:09
→ yogi: ok 建議減免 但是要用不一樣的法條,那這時候Buddhism板判例 09/20 00:10
→ yogi: 適用的空間就出現了呀 09/20 00:10
→ nknuukyo: 而且我寫得夠明白了,給他裁量,組務這裡觀察 09/20 00:10
→ nknuukyo: 還是你覺得組務往後比照其他類板"意識型態"法去處理? 09/20 00:11
→ yogi: 對 我沒有說你原先公告的有問題。給他裁量當然沒問題。但是 09/20 00:12
→ yogi: 他的裁量應該要受限於Buddhism板自己過往曾經做過的判例標準 09/20 00:12
→ yogi: ,所以我認為他第二次的裁量沒有依照自己的判例標準,針對此 09/20 00:12
→ yogi: 事提出申訴> 09/20 00:13
→ nknuukyo: 標準不一,請自行提出罷免流程,這裡是批踢踢 09/20 00:13
→ nknuukyo: 請不要把連在法院都很難達到的境界,要求到各板上 09/20 00:13
→ yogi: 等等,判決標準不一,這應該也是可以申訴的內容吧? 09/20 00:14
→ yogi: 好笑勒。用法院的語言寫個三小"一事不再理"(還用看不懂的拉 09/20 00:15
→ yogi: 丁文XD) 的人又不是我。我都只是拾人牙慧而已 09/20 00:16
→ yogi: 我的要求很簡單啊,就是不管有沒有到什麼法院的標準都不重要 09/20 00:16
→ yogi: 啦 至少b自己的判例要自己遵守吧 09/20 00:16
→ nknuukyo: 可以申訴,但組務未必會受理 09/20 00:18
→ yogi: 好唷。你可以不受理,但是提起申訴是使用者被站規賦予的權利 09/20 00:20
→ yogi: 我都已經說明到這樣你還是不想受理,那我有什麼辦法勒?(攤手 09/20 00:20
→ yogi: z-6-4也要一起看。第15條規定黑底白字啊 09/20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