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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 文章代碼(AID): #1O1vgp3C (Buddhism) [ptt.cc] [法語] 淨空法師:二零一四淨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476893363.A.0CC.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17 Ptt幣 │ └─────────────────────────────────────┘ 一審: ┌─────────────────────────────────────┐ │ 文章代碼(AID): #1O2YKmp8 (Buddhism) [ptt.cc] [公告] YuGar 禁言3個月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477059888.A.CC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0 Ptt幣 │ └─────────────────────────────────────┘ 二審: ┌─────────────────────────────────────┐ │ 文章代碼(AID): #1O45iT4e (Buddhism) [ptt.cc] [公告] YuGar二審維持原判,?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477466909.A.12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39 Ptt幣 │ └─────────────────────────────────────┘ 申訴主文:   申訴人(YuGar)因違犯板規而遭判禁言3個月,經二審後,Buddhism板板主仍維持原判 ,禁言3個月,申訴人不服,是以向小組長提請申訴救濟程序。 申訴內文: 壹、案件發展前後脈絡說明 申訴人於2016/10/21晚間突被Buddhism板板主Buddhanature(以下簡稱『該板板主』) 以違反板規第3-13條之『貶損、誹謗、引戰』為由,竟完全未給予申訴人合理說明機會, 逕判決『檢舉成立,禁言3個月』乙案(以下簡稱『一審案』)。申訴人不服一審案,於次 日上午(2016/10/22)依申訴規定向被該板板主提起【申請二審】,而於2016/10/26下午仍 遭判決:【維持原判,裁判駁回。】(以下簡稱『二審案』),申訴人已另正式提出疑裁判 延宕之檢舉,故不再贅述,此段僅為說明案件發展前後脈絡。 貳、申訴人主張本案非由利害關係人檢舉,「貶損、惡意質問、引戰」難謂成立 一審案並非由原作者summertree板友(以下簡稱『利害關係人』)所提請,依檢舉人與 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求真精神,推文實本非『貶損、惡意質問、引戰』。利害關係人之原文 章為轉貼淨空法師的法語,末尾再附上利害關係人的心得,其心得全文如下: ****************************************************************************** 用佛法,修正自己的起心動念,我起個念頭,與佛法相不相應? 不相應,這個念頭趕快把它放下,相應的把它提起。自己有受用,別人也有受用。 今天是觀世音菩薩出家紀念日,龍山寺很多人。 我娘偶然看到一位老比丘尼師父,就問了關於受菩薩戒後的事。我跟在旁邊聽。 結果老師父重重抓著我的手,對我說,受菩薩戒不是這個臭皮囊點幾個疤叫受戒。 這個佛菩薩不承認。要真正去學,要做到才算。 要自己做得正,才能以德服人。家裡人才會接受(大概意思)。 這話,淨空老法師也說過。 一定要依教奉行,佛法重實質,不重形式。 戒德是叫人生長信心。如果有定功,別人對你尊敬要加倍,你教人自自然然有吸引力, 能夠幫助人,能夠成就人。 這位老法師一定是觀音菩薩來的吧? 南無阿彌陀佛。 ****************************************************************************** 申訴人閱讀後,除『這位老法師一定是觀音菩薩來的吧?』以外,申訴人相當認同, 尤其是『一定要依教奉行,佛法重實質,不重形式。』是以推文四段,全文如下: ****************************************************************************** → YuGar: 『這位老法師一定是觀音菩薩來的吧?』閣下這句話發在板上 10/20 09:13 → YuGar: 的根本動機非常可議,能否說明之?閣下可自問出發點為何? 10/20 09:14 → YuGar: 而『一定要依教奉行,佛法重實質,不重形式。』閣下現在? 10/20 09:17 → YuGar: 說閣下實修淨土,恐怕不是,是為形式修淨土。 10/20 09:24 ****************************************************************************** 一審案該板板主說明判決:『推文第三句仍屬合理質疑,但推文第四句…』業已表達 【推文前三句未違板規】之實質認定,前面三句推文在此就不必詳細說明,被判定有爭議 的推文只有第四句。該板板主認定該句推文違反板規第三章第3-13條所列之「貶損、惡意 質問、引戰」三項認定,申訴人不服,因申訴人實未貶損、惡意質問、引戰,申訴人再次 分別就這三項作詳細說明。 參、申訴人未貶損利害關係人,實為避免老法師誤被貶損,而提醒利害關係人應求真實   申訴人推文第四句:『說閣下實修淨土,恐怕不是,是為形式修淨土。』絕非貶損利 害關係人,而是質疑其【實修淨土】竟未能判斷出老法師亦尚有西方三聖之其他聖賢之可 能,感到痛心,故質疑其所自云之『一定要依教奉行,佛法重實質,不重形式。』老法師 實質上確有可能是其他聖賢,如前所述,在未經如理思維,或向該老法師詢問,或是向龍 山寺相關人等確認,而逕認定為【觀音菩薩】,萬一是位階更高的【阿彌陀佛】,不是反 而貶損了老法師嗎? 再查申訴人推文,語重心長,亦用『恐怕不是,是為形式修淨土。』逗號代表句子未 完,恐怕二字之中文用途確實是問句,即該推文實為問句。即申訴人確實遵守學術討論原 則,並未違反邏輯而推論。 申訴人為避免老法師誤被貶損,而提醒利害關係人,要實修淨土,不能形式修淨土。 淨空法師曾說:『若見到阿彌陀佛,剩下的壽命不要了,要求佛帶我們現在就往生。』( 常以海賢老法師為例)利害關係人未如理思維,若是位階更高的【阿彌陀佛】,淨土修行 立刻圓滿成就,利害關係人竟然放過大好淨土道業實質成就之殊勝機會,非常可惜。 請問『貶損』如何能成立?該板板主能否詳細說明『貶損』的部分?還是又是【板主 自由心證】? 肆、申訴人未惡意質問利害關係人,且全程僅求真求實,竟被打成惡意,申訴人實難信服 申訴人語氣平和,心態正確,試問惡意質問的證據為何? 申訴人全程僅求真求實,竟被打成『惡意』,申訴人實在難以信服。 伍、申訴人未引戰利害關係人,該板板主忽視申訴人與利害關係人互動時之求真精神 申訴人相當認同利害關係人對於淨土修行的用心,語重心長的提醒利害關係人。反觀 該板板主竟援用『引戰』二字,試問該板板主對於申訴人與利害關係人互動時之求真精神 ,是否疑有忽視之嫌? 陸、申訴人極願向利害關係人道歉,以博取原諒,但不認同缺乏利害關係人認定之道歉 若利害關係人認為申訴人貶損、惡意質問、引戰,申訴人極願親自道歉,以博取利害 關係人的諒解,但利害關係人從未公開或私下向申訴人表示有如此情事,反而表示其堅持 修行淨土。 但查二審判決中,竟有下列判決說明: ****************************************************************************** 2. 申訴人認定自己貶損、惡意質問、引戰的話,申訴人可以親自向原作者道歉 ,以博取原作者的諒解。 而貶損、惡意質問、引戰,與人身攻擊不同。非某人被攻擊而提出檢舉才能 判案,他人可檢舉。板主有看到也可逕行舉發。此案則是他人檢舉。 ****************************************************************************** 依此邏輯,難道申訴人應該要向『他人』道歉嗎?還是要向該板板主道歉?如果利害 關係人認定申訴人貶損、惡意質問、引戰的話,申訴人已多次表示非常樂意親自向利害關 係人道歉,以博取利害關係人的諒解。即,無需申訴人認定,只要利害關係人認定,申訴 人樂於道歉。 但是今天感覺到惡意的是那位『他人』,而認定惡意之成立的是該板板主,申訴人不 認同在缺乏利害關係人主張下之道歉,因若當事人雙方都不認為有惡意,那這道歉也太莫 名奇妙,目的不明。申訴人主張,惡意從誰的內心生出來的,就由誰道歉,才是合理。   綜合以上說明,申訴人主張本案非由利害關係人檢舉,「貶損、惡意質問、引戰」難 謂成立;申訴人未貶損利害關係人,實為避免老法師誤被貶損,而提醒利害關係人應求真 實;申訴人未惡意質問利害關係人,且全程僅求真求實,竟被打成惡意,申訴人實難信服 ;申訴人未引戰利害關係人,該板板主忽視申訴人與利害關係人互動時之求真精神;申訴 人極願向利害關係人道歉,以博取原諒,但不認同缺乏利害關係人認定之道歉,因若當事 人雙方都不認為有惡意,那這道歉也太莫名奇妙,目的不明。綜合以上,申訴人主張申訴 人並未違反違反板規第3-13條之『貶損、誹謗、引戰』三項,應予無罪判定。 以上 陳請 小組長公鑒。 申訴人 YuGar 恭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01.192.2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77549413.A.3FD.html
YuGar: 為板面清晰,證據123直接援引檢舉案,不另外再重複貼上 10/27 14:27
YuGar: 更正:壹、案件發展前後脈絡說明第二行的 誹謗 => 惡意質問 10/27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