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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 bluebrown: 主張寫在州憲法,那問題就又回到正當程序條款了 07/10 02:17 : → bluebrown: 畢竟正當程序條款在聯邦憲法,州憲法也不能牴觸吧 07/10 02:17 : : 所以我就很納悶,全民公投弄出來的州憲法,對這些大法官來說不是正當法律程序XD 所以就是要區分他的due process前面有沒有加上 substantive 加了的話就直接把那三個英文字理解為「概括基本權」 盡量不要再去用「程序」的字義/概念去理解,避免混淆 (雖然台灣大法官跟教科書還是照字面翻譯為「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但也不能怪台灣翻譯,畢竟英文就是那樣寫 不要說台灣人會弄混,法學院的1L也會弄混... 你後面摘錄的原文翻譯也說明了講這件事) 然後州憲法不能牴觸聯邦憲法基本權規定 就算是公投或寫入州憲也不能 : : → bluebrown: 公投不是正當法律程序,已經提過了。 07/10 02:25 : 上篇的文章是問句,現在則是肯定句XD : : 公投制憲還不是正當法律程序,不然你覺得少數司法菁英專制的民主性與正當性比 : 全民參與的直接民主還要高? 所以這就是弄混之後的理解跟推論.......XDDD 剩下恕刪 -- Glory to God in the Highest, and on Earth Peace to People of Good Will. 天主在天受光榮,主愛的人在世享平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211.190.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esusLove/M.1436471220.A.BBA.html
startwinkle: 恩,所以現在正反兩方的大法官的爭點在,同性婚姻是 07/10 11:41
startwinkle: 否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07/10 11:41
uka123ily: 應該說,如果沒有危害要怎麼禁止納入保障? 07/10 11:48
uka123ily: 我認為那四位其實理由蠻爛的,老調重提。 07/10 11:51
uka123ily: 事實上憲法學的角度不見得支持這樣的說法。 07/10 11:51
startwinkle: 某人又認為他的憲法學比終生在此的大法官還要優秀了 07/10 12:06
cwy0317: uka:其實沒有危害尚不代表就要用基本權的強度去保障 07/10 23:22
cwy0317: 所以甘迺迪花了非常多篇幅在論證要被保障的原因 07/10 23:23
cwy0317: 包括法及與法相關的社會實踐 形成新的基本權對抗投票民主 07/10 23:25
cwy0317: 人社領域能把老調彈好的已經是高手 提出新調的叫天才 07/10 23:27
cwy0317: 還不要說法學的基調 尤其美國還是「向後看」的正義觀 07/10 23:29
cwy0317: 甘迺迪的多數意見書也是被罵實質保守XDD 07/10 23:31